近日,有位顧客在超市買了一瓶4.9元的酸奶,
結賬的時候發現酸奶剛好過期了一分鐘,
于是就向超市索賠1000元。
不得不說,這位顧客是真的敢開口,
4.9元的酸奶竟然要求索賠1000元!
超市肯定是一萬個不願意,
表示可以退貨,不賠償。
結果這位顧客就以“銷售過期商品,超市就該負責”為由,
向當地的法院起訴。
最終在調解員的多次調解下,
超市賠償了這位顧客400元。
不得不讓人佩服這位顧客為自己的利益維權的意識,
超市銷售過期的商品本身就是一件違法的事情,
理應要承擔法律責任。
然而,這位顧客一開口就是1000元的賠償,
确實很有膽量!
另一方面,
感覺這位顧客好像不是第一次做出打官司維護自己利益的事了,
有點像是老手。
換做普通人,
要麼和超市換貨就算了,
要麼就是自己理虧不喝幾塊錢的酸奶。
隻能說,
軟弱老實的人就會被欺負,
強勢的人就該敢于維護自己的利益。
但是要注意一點,
“如果顧客明知商品快要過期,故意先取得商品而不及時買單,超市則未必要承擔賠償責任。”
有的人就故意去購買快過期的商品,
然後找超市索賠以此獲得高額的賠償金,
結果因涉嫌敲詐勒索被拘留。
這些所謂的職業打假人,
已經不是單純地想要打假,
而是為了獲得高額的賠償,
這就已經涉嫌敲詐勒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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