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早知今日會受到這樣的處罰,我就不應該圖小利搞非法營運了!”8月16日,南通市海門區小車司機江某一早就來到南通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違處中心,主動辦理接受行政處罰手續,并當場通過手機銀行繳納了10000元罰款。窗口執法人員還告知他:該車至少半年内不得上高速公路行駛。
【基本案情】
8月5日,南通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一大隊執法人員在火車站及周邊區域進行執法檢查。9時08分左右,在火車站站前錦至路,一輛蘇F牌照小型轎車進入了執法人員的視線。憑多年執法經驗和職業敏感,執法人員立刻懷疑該車存在非法營運嫌疑,于是就讓其靠邊停車接受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江某當天通過“滴滴車主”軟件接到單子,并從南通開發區到南通火車站,實際載客人數1人,運費按裡程及時間統一結算,平台扣除相關費用,江某手機“滴滴車主”軟件顯示當次運單車費44.5元,已支付。
執法人員通過“江蘇省運政在線”進行核查,并結合當事人口供,證實:江某雖然已經取得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但是該車尚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據此,執法部門認定:江某涉嫌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2019年第46号令)之相關規定,決定給予警告、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改正。對此,當事人江某後悔不已,表示今後再也不犯這樣的低級錯誤了。
【小仲說法】
網約車是通俗說法,規範的全稱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按照相關法規規定,隻有申請獲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兩證,方可成為合法的網約車。有人認為,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主體應是平台公司,不應是車輛所有人或駕駛員,交通運輸部2017年7月31日出台的交法函〔2017〕564号文确定“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均适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具體到本案,當事人江某既是非營運車輛蘇FXXXX轎車所有人,也是該車駕駛員,且其與滴滴出行平台公司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卻從事載客收費行為,故其理應适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成為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主體。江某與平台公司無勞動合同,給乘客未繳納人身保險,加之其車輛非營運性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則其非法營運造成事故之損失,如傷者醫療費、修車費、鑒定費等,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其賠付請求,故無論對司機還是對乘客,都是兩敗俱傷結局。
通訊員 蘇交執法 包宏龍 倪輝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石小磊
校對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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