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建設的發展,大量農民工進城務工,無法自行耕種土地。為了防止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土地被放棄或放棄,他們經常選擇租賃或分包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許多企業或個人會根據自己的發展需要,将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的承包納入自己的發展規劃,那麼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如何規定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呢?企業或個人在承包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時是否需要注意?
一、企業或個人如何承包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根據承包經營權的來源,可分為直接承包和間接承包兩類:
所謂直接承包,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來自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
所謂間接承包,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來自已享有承包權的承包人。
企業或個人直接承包的程序
企業或者個人屬于集體經濟組織的,隻需辦理一般土地承包手續。
企業或者個人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的,除辦理一般土地承包手續外,還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
間接承包企業或個人的程序
企業或者個人屬于集體經濟組織的,可以通過分包、出租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其基本程序包括:
一、與原承包人簽訂書面合同;
二、報發包人備案。
企業或者個人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的,隻能通過租賃方式從承包人那裡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承包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的限制條件土地用途上的限制
承包方的限制
1.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于非農業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受讓方的限制
受讓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土地,禁止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
承包經營合同條款的限制
企業或個人是通過轉包、出租等方式間接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其與原承包方簽訂轉包、出租合同也受到原承包合同條款的限制,并不能突破原承包合同設定的權利義務範疇
承包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是相關企業或個人自身發展的需要,但由于集體土地的特殊地位,現行法律法規有許多限制,因此,企業或個人在承包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的過程中必須注意上述法律問題,以免陷入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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