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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賠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25 21:48:48

肇事賠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承擔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1

先看兩個案例:

案例一:原告章某與被告劉某于2014年6月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2016年8月16日,劉某購買一輛貨車,該車一直由劉某支配、運營和管理。2017年2月13日,劉某在駕駛該貨車營運時發生交通事故,緻一人死亡。同年8月29日,法院判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賠償被害人各項經濟損失58萬餘元。2020年4月21日,章某起訴要求與劉某離婚。訴訟中,章某主張劉某交通肇事犯罪所負債務為其個人債務,被告劉某主張該債務為共同債務,但雙方均未舉證證明涉案車輛的運行收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經審理認為:

夫妻一方因犯罪被判承擔刑事、民事責任,不排除另一方對犯罪行為所負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能。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犯罪行為所負賠償之債,原則上應屬實施犯罪行為一方的個人債務,但存在例外情形。本案發生交通事故時,章某雖未控制車輛,亦未實施交通肇事行為,與交通肇事無刑法上之因果關系,其不是犯罪行為人,故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但是,生效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文書判決劉某承擔交通肇事犯罪産生的民事責任,其解決的是對外賠償的問題,而不是章某、劉某内部責任承擔的問題。如果判決章某承擔民事責任,也不會與原生效判決的既判力相沖突。而且,肇事車輛緻人損害時,作為車輛共有權人的夫妻另一方,對共有物緻人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符合侵權法法理。同時,如車輛運行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雙方則屬利益共同體且共享了車輛運行利益,根據“權利義務相一緻”和“利之所在,損之所歸”之原理,另一方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另外,從證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不屬于共同債務的責任主體方面來講,否認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負有提供證據證明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證明責任。本案中,章某否認争議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章某即負有證明争議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屬劉某個人債務的證明責任。章某未舉證證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無購車合意,亦未舉證證明涉案車輛營運收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未能舉證推翻推定效力,故劉某因交通肇事犯罪行為所負賠償之債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肇事賠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承擔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2

案例二:楊某和張某于2017年登記結婚,二人均系二婚,婚後因感情不合,經常發生争吵并于2018年10月開始分居,楊某于2022年2月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與張某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産。張某同意離婚,但其認為楊某在2019年6月駕車發生交通事故,需賠償受害人18萬元,當時張某從銀行貸款18萬元償還給了受害人,該18萬元系楊某的個人債務,應返還給張某。

法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應從三個方面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是否有舉債的合意;二、是否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三、雖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

通常情況下,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可能具備夫妻二人的合意,如果不是夫妻雙方為維持家庭共同生産、生活所必要的支出或者投入,夫妻另一方也沒有從中獲得相應的利益,一般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但若是交通事故因家庭勞動、經營等家事活動産生或其收益歸家庭使用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比如夫妻一方駕駛營運車輛造成的事故,此時夫妻一方發生交通事故的基礎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謀取利益,這種情形下因交通事故産生的賠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具體到本案,楊某、張某夫妻二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已實際分居,楊某駕駛車輛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未産生收益歸家庭使用,該事故的發生,是其個人的侵權行為所緻,由此産生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離婚時,張某要求楊某返還其墊付的款項應當得到支持。最終,法院判決二人離婚,楊某返還張某18萬元。

肇事賠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承擔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3

從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關于交通事故賠償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不能一概而論。法院在認定交通事故侵權之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财産時,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慮:一、涉案車輛的歸屬及支配方;二、涉案車輛的用途;三、涉案車輛運行利益歸屬。比如案例一系營運貨車,車輛營運收入用于家庭生活。那麼,車輛營運中發生交通事故産生的賠償責任就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實踐中也有法院不從以上幾個方面考慮,而是以直接責任人來認定,法院認為事故責任人的配偶不存在侵權行為,侵權之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肇事賠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承擔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4

如上所述,鄭州資深律師要永輝認為,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負的債務到底應否認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不同的情況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判斷标準:

一是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的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标準。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即該債務是否系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如果夫妻雙方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不論該債務是否與家庭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相關,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即該債務是否系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如果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的利益指向為夫妻雙方,夫妻雙方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該債務也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3、雖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即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是從交通事故的責任主體來分析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從機動車的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這兩個方面來考慮:

1、運行支配,是指誰對機動車的運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權利。

2、運行利益的歸屬,是指誰從機動車運行中獲得了利益。

一般情況下,如果同時符合這兩個标準,則可确定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主體。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所負的侵權之債,也應從另一方對該機動車是否具有運行支配權和有無運行利益來判斷,如符合這兩項标準,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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