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購置稅新規将于今年7與1日開始正式施行。也就是說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依據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納稅人自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同類應稅車輛(即車輛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車輛)的銷售價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确定。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 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應稅車輛,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
此外,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退回車輛生産或銷售企業,納稅人申請退還車輛購置稅的,應退稅額計算公式為:應退稅額=已納稅額×(1-使用年限×10%),應退稅額不得為負數。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自納稅人繳納稅款之日起,至申請退稅之日止。
換句話說,此前消費者在購買汽車時,很多情況下雖然是以低于廠家指導價的價格購入的,但是繳納購置稅卻是按照指導價來計算交稅。而新的購置稅政策則是按照消費者購車的實際支付金額來計算應扣稅款,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裸車價”。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一輛官方指導價為12萬元的車型,現在有2萬元的價格優惠。在7月1日以前,按照官方指導價申報計稅價格,消費者所需繳納的購置稅為12萬÷(1 13%)×10%=10619元。而在7月1日以後,按照實際的購買價格申報計稅價格,那麼購置稅為10萬÷(1 13%)×10%=8850元,相比舊政策消費者節省了1769元。當然,如果你買的是豐田埃爾法、奔馳G級這樣的“加價”車型,那麼計稅價格則要算上加價的金額,所繳納的購置稅自然也就更高了。
另外,新政還提到了退車可申請退還購置稅。也就是說,假如車主買了一輛12萬元的車型,繳納的購置稅為10619元。在使用了2年以後,由于某種原因與廠家或經銷商協商退車,那麼可以申請退還的購置稅為10619×(1-2×10%)=8495元。
在如今汽車市場較為低迷的大環境下,大部分車型都有不同程度的終端價格優惠。因此按照新的政策計算繳稅的話,消費者的購車成本無疑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自身利益得到進一步保護。即使發生退車的情況,消費者也能将損失減到最小。
對于經銷商來說,新購置稅法對于經銷商的開票情況進行了更好地規範。根據新政要求,經銷商不能再虛開發票或者故意把發票金額開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經銷商在交易過程中偷稅漏稅的行為。倘若經銷商與消費者發生糾紛,雙方也能處于一個更為公平的狀态解決矛盾。
回顧過往,我國曾在2009年和2015年兩次針對1.6L排量以下的車型施行購置稅減半的短期優惠政策。當購置稅新政出台以後,若再想推出購置稅優惠政策其難度自然會更大。但是從長遠來看,一個行業的規範化對于整個行業的發展毫無疑問是有着積極作用的,在保障消費者利益的同時,減少了交易過程中的“灰色地帶”,金額流通以及稅收都更加透明,整體的汽車稅費體系也更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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