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防止悲劇重演?不僅是追究幾個截訪人員的刑事責任,更應檢視釀成悲劇的每個環節,讓真相大白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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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陳裕鹹生前照片。受訪者供圖
據媒體報道,一份最新“曝光”的撤銷案件決定書顯示,2007年7月3日,江西上猶縣公安局以“不認為是犯罪”撤銷了陳裕鹹售假種子案。這意味着,10年後還在上訪申冤的陳裕鹹,至死也不知道,他早就是“無案之身”了。
對陳裕鹹來說,這是一份翹首以盼、再重要不過的法律文書。2006年9月25日,上猶縣公安局向陳裕鹹送達傳喚通知書,不久将其刑拘,涉嫌的罪名為生産、銷售僞劣種子罪。繳納了1萬元取保候審保證金後,他被取保候審,1年取保期過後,就再也沒有下文了。雖說法院審判尚未啟動,說不上“被定有罪”,但案件一天不被撤銷,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帽子一天不能徹底摘掉。那些年,陳裕鹹“科富良種場被迫停辦”,在“農民老表面前擡不起頭來”,歸根到底,也都與這起案件“懸而未決”有關。
的确,案件早就撤銷了,看似一切問題都已經搞定,但是,不把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讓受到冤屈的當事人繼續“蒙在鼓裡”,對于陳裕鹹來說,這與案件不被撤銷,又有什麼區别呢?如果陳裕鹹知道自己“沒有案底”了,還會如此執着于上訪,硬是要讨個公道嗎?
▲死者陳裕鹹生前在科富良種場檢查稻谷。受訪者供圖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決定後,“應當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然而,這份撤銷決定書上竟然“是我們家屬在無意中發現的”,“左下角的原案件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簽名一欄為空白”。對于公安機關,如果拿不出對方“拒收”的證明,解釋不了撤銷案件決定書的“空白”,就隻能認定為沒有如期送達。
令人費解的是,為什麼不把這份重要的法律文書及時送達原犯罪嫌疑人呢?“是知道不告訴,還是不知道不告訴?”陳裕鹹之子陳維樹有如此疑問。如果隻是工作失誤,有關人員一時疏漏,忘記了送達撤銷案件決定書,這一忘就是10年,甚至當陳裕鹹變成了老上訪戶,也未曾“主動發現”,這麼大的忘性,對于熟谙法律程序的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的确也有點“異乎尋常”了。
審視陳裕鹹之死,乃是無數“錯誤”疊加的組合:一份撤銷案件決定書的遲未送達,猶如蝴蝶效應,不但引發了無辜公民的10年上訪,更為後來的截訪緻死悲劇埋下了伏筆。我們應當從中警醒和反思,倘若無視法治程序,“瑕疵”将會放大,“反噬”公民的權益,乃至于對法治自身,也可能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
如何才能防止悲劇重演?從個案來說,不僅應讓真相大白于天下,除了追究幾個截訪人員的刑事責任,也要讓執法過程中的負責人難辭其咎。從長遠看,更應檢視釀成悲劇的每個環節,從辦案程序到上訪過程、應急處理等,都應秉持以人本法治的法律精神。也唯有這樣“較真”到底,才能告慰陳裕鹹的亡魂,也能更有力地捍衛公民權利。
文/楊晨(學者) 編輯 博陽 校對 陸愛英
值班編輯 吾彥祖 花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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