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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互助協定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2 21:50:38

海關互助協定?來源:【四川日報-川觀新聞】川觀新聞記者 張庭銘,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海關互助協定?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海關互助協定(跨境零元團協議是否有效)1

海關互助協定

來源:【四川日報-川觀新聞】

川觀新聞記者 張庭銘

7月12日,記者從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天府新區法院)獲悉,近日,天府新區法院與重慶兩江新區人民法院(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重慶兩江新區法院)聯合發布了跨境旅遊“零元團”協議無效案、在國外旅遊乘坐快艇摔傷案等10件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典型案例。

“本次選取的10件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典型案例,涉及國際運輸、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旅遊等領域,包含航空旅客運輸合同、委托合同、買賣合同、國際運輸合同、居間合同涉外旅遊經營者責任等法律問題,這些典型案例的裁判規則體現了尊重國際條約及當事人意思自治、平等保護中外主體合法權益、規範市場主體交易行為的立場。”天府新區法院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此次聯合發布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旨在不斷總結相關審判經驗,推進兩地新區(自貿試驗區)法院司法裁判思路、裁判尺度統一,為兩地新區(自貿試驗區)市場主體在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活動中,提供法治規則指引。

據悉,2019年2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批複,天府新區法院正式受理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及四川自貿試驗區(除川南臨港片區)外,标的額1000萬元以下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截至2022年6月底,該院已受理各類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227件,審結204件。其中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121件,審結101件。

典型案例

案例1:認定跨境“零元團”協議無效

2018年10月,何某以J公司名義與C公司簽訂《旅遊會議項目合作協議》。雙方約定共同策劃于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11日推出“深港澳珠5天4晚遊”演唱會活動。

其中,C公司負責召集組織客戶,J公司負責聯系贊助提供全程免費出遊。雙發約定:J公司按實際進港人數補貼交通費給C公司700元/人;C公司保證總人數不得低于1200人,所邀約客人在行程中不得離團,必須進入J公司行程安排的指定購物店。如果提前離開,C公司需要進行賠償。

後來雙方就進店消費金額不足、團員離團等發生争議,C公司未獲得交通補貼,遂起訴要求何某、J公司支付交通費補貼99萬餘元及違約金。

重慶兩江新區法院認為,案涉合作協議違反了旅遊法中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的規定,且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應屬無效。在該案中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C公司雖陳述其已經向參團的1400多名旅遊者按照700元/人的标準進行補貼,但并未舉示證據,故其因合同無效而遭受的損失沒有事實依據,法院判決駁回C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例2:在國外旅遊乘坐快艇摔傷案

2019年7月,陳某與Z國際旅行社在網絡上簽訂《團隊出境旅遊合同》,參加該國際旅行社組織的“泰國普吉島6日5晚跟團遊”。《合同》明确約定45歲以上遊客,一律不允許坐在快艇船頭。在旅行中,陳某也在寫明老人家、兒童、孕婦一律都不要在船頭入座的《注意事項特别聲明與人生财産安全告知提示》上進行了簽名。

旅行行程第三天,陳某在搭乘快艇坐在快艇船頭而摔傷。回國後,陳某前往醫院就醫,除保險公司賠付的部分醫藥費外,陳某傷殘構成傷殘等級10級,其他損失合計10萬餘元。陳某遂向四川自貿試驗區法院起訴請求Z國際旅行社承擔相關賠償責任。

四川自貿試驗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團隊出境旅遊合同》合法有效,Z國際旅行社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雖然其中有安全提示和免責條款,但是Z國際旅行社未能舉證證明其在訂立合同時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條款不發生免責效力。

另外,陳某作為成年人,在已經簽署合同條款、簽署安全告知提示的情況下,仍然選擇坐在颠簸劇烈的船頭位置,自身存在較明顯過錯。綜合考量,法院确定Z國際旅行社在陳某損失的30%範圍内承擔賠償責任,陳某自身負擔70%部分的損失。

本文來自【四川日報-川觀新聞】,僅代表作者觀點。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發布傳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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