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目的
為公司員工出差有序管理,嚴格控制費用開支,根據國家财産部有關規定及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2條 出差定義
因處理公務或參加培訓須離開工作所在地一日以上,視為出差。出差可分為國内出差及國外出差兩種。
第3條 國内出差
3.1 出差申請
3.1.1 員工出差應于出差兩日前填寫《出差登記表》,交部門負責人,并抄送相關人員,以便于工作及食宿安排。如因時間緊迫或人在外地未及時辦理登記,可先電話申請後再委托他人代為處理。未經核準的出差,其費用不得報支,出勤考核依考勤制度辦理。
3.1.2 一般員工國内出差由部門負責人核準,出差時間超過一星期以上,或因特殊任務派遣出差,需由總經理核準。
3.1.3 參加培訓依《公司培訓制度》申請,所有後勤工作由行政部統籌辦理。
3.2 交通
3.2.1 出差地點乘火車或汽車三小時内可抵達者,不得搭乘飛機。副總等以上員工出差交通工具以快捷為原則,其他員工出差交通工具以經濟并兼顧效率為原則。
備注:
(1)一級城市: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天津、重慶;
(2)二級城市:特區城市(除深圳)、計劃單列市、蘇州、甯波、溫州、各省(自治區)省會城市及有國家經濟開發區之城市;
(3)除以上地區城市以外的城市。
3.3.2 當地公司有宿舍或出租屋,除非客滿,否則出差人員不得住宿酒店,應以住宿公司宿舍為優先,出差住宿原則出差地公司安排。
3.3.3 出差人員在火車、輪船、客運車中歇夜或由出差處所免費招待住宿者,不得再報支。
3.4 膳食費
3.4.1 在出差地如無提供餐食,從出發至返回之餐費以下列标準報支:
單位:元/天
3.4.2 以定額方式報支餐費,不需檢附憑證,但如接受招待用餐及宴請客人,不得再報支餐費。
3.4.3 核實報支費用,如與出差同行人共餐,應予賬單上加注共餐人姓名。
3.4.4 出差人員于用餐時間起程或銷差者,方得報支膳食費:
(1)上午七時前起程或上午八時以後銷差者,得報支早餐費。
(2)上午十一時前起程或下午一時以後銷差者,得報支午餐費。
(3)下午五時起程或下午七時以後銷差者,得報支晚餐費。
3.5 雜費補貼
3.5.1 除固定支出外,出差期間,副總以上每日雜費補貼200元,其他員工每日雜費補貼80元。
3.5 差旅費預支
3.5.1 出差前得預于申請出差時同時申請差旅費預支款,其預支費用額度需經權責負責人及會計審核後,方可至出納處領取。
3.5.2 預支款應予返回一周内結清,未予限期内結清者,公司有權自薪資扣回。
3.6 差旅費報銷
3.6.1 差旅費報銷憑“出差報銷票據”申報,檢附相關憑證及已核準之《出差登記表》,經部門負責人、财務經理、總經理核準後,向出納結清預支或支領墊付款。
3.6.2 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而花費的業務公關費用,另以費用申請單分别報銷,不能并入差旅費申請。
3.6.3 出差返回後一周内沖銷所有款項。
3.6.4 為便于審核,實報實銷費用盡量自己結賬,避免代他人付款。
第4條 國外出差
4.1 奉派出國人員應天填具《出差登記表》,呈請總經理核準,經核準後,申請單第一聯由人事單位存查,第二聯由财務單位存查。
4.2 出國人員得依實際需要憑《出差登記表》核準後向财務單位預支旅費,銷差後應于一周内填具“出差報銷票據”,呈總經理核準後,向财務單位報銷預支費用或請領費用。
4.3 出國期間有關膳宿、交通、雜費等費用依公司規定辦理。
4.4 受國内外機構補助之出國人員,其旅費已由其他機構支給者,不得再支領任何有關差旅,但所受補助費不足支付時,得支領差額。
4.5 出國人員在國外的長途旅行,應以規定路程為限,如有規定以外路程的交通等費用須由總經理核準始得申報。
4.6 公司長期派駐國外的人員,在派駐地期間的待遇,由總經理視其派駐地區的生活水準及公司提供的其他設施等拟訂标準後實施。
4.7 出國人員公司應給予投保旅行保險,其投保金額标準與有關事項另行制訂。
第5條 本制度由人事部制定和解釋,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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