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訴訟時效怎麼約定?基本案情A公司向B公司供貨,雙方未約定B公司的付款時間,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典型訴訟時效怎麼約定?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基本案情
A公司向B公司供貨,雙方未約定B公司的付款時間。
2015年9月28日,B公司在最後一張供貨單上簽字。
2015年11月30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部分貨款,之後未再支付。
2019年11月22日,A公司提起訴訟向B公司追讨剩餘貨款,B公司稱訴訟時效已過。
雙方在訴訟中均認可除本次訴訟外,A公司未向B公司主張過貨款。
本案中,雙方未對付款時間作出約定,也不能通過補充合同或者解釋合同确定期限。
根據民法典第602條,買賣合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的補救方式與一般規定一緻,即賣方可以随時要求買方履行,但應給予必要的準備期限。
民法典第602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
但本案發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應當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中買賣合同與一般規定中履行期限不明的補救方式不同,導緻了法律适用上的困惑。根據合同法第62條(總則部分)的規定,A公司可以随時要求B公司付款;根據合同法第161條(分則買賣合同部分)的規定,B公司應當在收到貨物之時付款。
合同法第62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内容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規定: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債務人可以随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随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
第161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确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那麼問題是,支付貨款的訴訟時效應當從何時起算?
案件審理中,有觀點認為,A公司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理由是,根據法律規定,在無法确定付款時間的情況下,買方應當在收到貨物或者在提取貨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本案而言,B公司應當在A公司交付貨物的同時進行付款,因此付款時間應當為B公司最後一次在供貨單上簽字的時間,即2015年9月28日,此時訴訟時效也開始起算。但B公司之後又支付了貨款,造成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自該時點即2015年11月30日重新起算。截至2019年11月22日A公司起訴時,已經超過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我們認為,現行的民法典已将合同法的總則與買賣合同的特殊規定統一起來,民法典生效後,賣方不再享有選擇即時履行還是随時履行的權利,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也不存在争議。
但對于民法典生效前發生的此類糾紛,需要明确合同法中即時履行與随時履行的條款性質、準确把握履行期限與訴訟時效的關系,并正确發揮訴訟時效的制度作用。
本案中,A公司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① 履行期限約定不明時,确定期限屬于賣方的權利而非義務
買賣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或約定不明時,填補合同空白的順序是先協議補充,補充不成的,按照交易習慣或合同有關條款進行确定。仍然無法确定的,債務人可以随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随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對于買賣合同,合同法第161條對履行時間作了例外規定,即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該規定基于的是買賣合同慣例,很多國家也有類似規定。需要明确的是,本條賦予了賣方在交付貨物時要求買方立即付款的權利,但并非讓賣方必須在該時點主張權利。
② 應正确認識履行期限與訴訟時效起算點的關系
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一般來說,履行期限屆滿,即可推理權利人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此時的合同履行期限與訴訟時效起算點是同一時點。但在履行期限不明确時,權利人不能明确知道權利是否受損,訴訟時效并不必然起算。唯有權利人明确主張權利且知悉權利受損時,起算訴訟時效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的設計意圖。在買賣合同中,也應持如此觀念,賣方可以選擇要求買方即時履行或在交付貨物或單據的同時履行,訴訟時效應在賣方明确履行期限後方能确定。若在賣方沒有主張權利時,直接按照合同法第161條規定,以交貨時點作為履行期限屆滿的時點,實際上變相剝奪了賣方的選擇履行期限的權利,有悖于意思自治原則。
實踐中,基于買方市場與維護客戶關系的考慮,賣方往往很少選擇要求買方立即付款,而是默許對買方予以寬限。在此情況下,司法若強行介入取代當事人的意志,對于買賣合同雙方而言都是不當限制,降低了交易的靈活性,有違商法促進交易的原則。
③ 準确把握訴訟時效的司法導向
随着商品經濟的發展,在追求交易安全的同時,立法者也開始注重交易的快捷與效率,在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發展的過程中,始終在交易安全與交易效率兩個價值目标之間進行平衡。訴訟時效旨在敦促怠于行權的權利人,而不是讓欠債不還的行為合法化,因此在審判實務中,對訴訟時效的認定一般從寬把握。本案中,A公司自身并無過錯,也未怠于主張權利。因此,應當認定訴訟時效起算點為A公司主張權利之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規則是法律尊重交易慣例賦予賣方的權利,不宜在當事人未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以交貨之日起算訴訟時效。
供稿:省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執筆:徐 冉(省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
來源: 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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