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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裡美團反壟斷罰款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0-09 00:36:01

阿裡美團反壟斷罰款?1月26日,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辦的"競争法視野下的平台自我優待"研讨會,來自中國社科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清華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上海财經大學、中國科學院大學、北京科技大學、湖北經濟學院的專家學者出席了會議,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阿裡美團反壟斷罰款?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阿裡美團反壟斷罰款(平台壟斷會強化市場支配地位)1

阿裡美團反壟斷罰款

1月26日,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辦的"競争法視野下的平台自我優待"研讨會,來自中國社科院、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清華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上海财經大學、中國科學院大學、北京科技大學、湖北經濟學院的專家學者出席了會議。

華東政法大學競争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副教授翟巍着重介紹了大型數字平台“雙輪壟斷”對競争生态帶來的影響。

翟巍認為,需要警惕超大型數字平台企業的“雙輪壟斷”風險。平台在初始市場中具有壟斷地位,并利用初始市場的壟斷地位逐步形成網絡效應、杠杆效應,并将壟斷地位擴展至第二輪、第三輪市場中以獲取市場支配力。

超大型數字平台企業與傳統企業屬性不同。根據經濟法理論架構,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管理主體、被管理市場主體和社會中間層主體(如中介治理組織)。根據屬性劃分,超大型數字平台企業為市場主體,但從平台權限出發,超大型數字平台具有傳統經濟法中的中介治理組織色彩。

超大型數字平台企業市場份額大、市場支配地位穩固,控制了底部生态平台,平台旗下産品也參與競争,所以超大型數字平台企業既是負責平台治理的裁判者,又是參與平台内部競争的競争者。如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優待旗下産品,就是平台自我優待行為,是需要相關法律予以規制。

翟巍指出,超大型數字平台企業的“殺手并購”、“封禁”、“二選一”等行為,不是相互割裂的,而是服務于統一經營策略的;即盡最大可能維護和強化自身壟斷地位,遏制競争對手發展。因此,對于超大型數字平台企業的壟斷行為,要用更宏觀的視野全面評判,不能局限于某一市場、某一行為。

翟巍認為,超大型數字平台企業“雙輪壟斷”的基本特征相互交叉。具體表現為:

第一,針對競争對手産品和平台旗下産品實施差别待遇。超大型數字平台企業雖然有強大的平台治理權限,但其本身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和“理性人”,所以完全可能濫用軸心型相關市場的初始壟斷地位,在其他行業領域拓展壟斷性,最終在輻射型的相關市場當中固化與強化自身的市場支配力。

第二,經由整合和應用競争相關性數據路徑遏制競争。大數據是數字經濟時代的競争武器,也是企業生存發展的養料,數據資源已成為核心的市場要素和商業資源之一。超大型平台企業能夠借助高強度、大規模、高黏度的用戶數量,利用經由整合的與競争相關聯的數據資源排除、遏制競争。這種行為引起了世界主要反壟斷監管機關的警覺,

第三,弱化、排斥數據或服務之間互操作性以及遏制數據的可移植性。互聯互通是數字經濟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屬性,如果沒有作為市場要素的數據的自由流轉、交易、融合,互聯網平台經濟很難實現行穩至遠的可持續發展目标。但是超大型數字平台企業作為龐大的數據資源掌控者,為了追求巨量數據資源所附帶的壟斷利益,不斷弱化或排斥自身數據服務、競争對手數據服務之間的互操作性,并遏制所掌控數據的可移植性,容易導緻數據和服務供給的孤島效應,引發分割數據、服務市場與阻滞競争機制的後果。

第四,超大型數字平台自身構成宏觀數字化生态系統,具有自組織性特征,甚至可以不受市場及競争對手影響,自我不斷強化,使市場競争機制逐漸弱化,乃至形骸化。超大型數字平台企業利用平台渠道與數據統合的市場支配力,在軸心型與輻射型相關市場顯著排除競争。

其次,翟巍從立法路徑角度出發,對“雙輪壟斷”規制提出建議:第一,全景式規制。超大型數字平台企業實施壟斷行為時,往往以多元類型行為服務于統一目标,所以對于壟斷行為的判定、調查、定性要進行全景式調查。第二,穿透式規制。超大型數字平台企業的壟斷行為包括利用數據、自行制定的平台治理規則等排除限制競争,有很強的隐蔽性,公權力機關需要進行穿透式的監管。第三,前置性規制。由于隐蔽性壟斷行為,産生确鑿的市場危害時已經造成很大的社會成本,所以應當進行前置性監管。依據德國反壟斷執法機制數字化改革經驗,在數字市場這一快速變化的市場中,競争監管機構必須迅速有效地糾正濫用市場支配力的行為。域内外監管機關以往采用的被動式、外在式監管很難應對由超大型數字平台企業實施的全局性、專業性、隐秘性的壟斷行為,所以反壟斷監管機關應當獲得相應的法律授權,進行前置性監管,并更加迅捷地采取臨時性或常态性監管措施,并采取科學的監管手段。

最後,翟巍強調,反壟斷監管并非對超大型數字平台企業的打擊,而是保護其合法行為,校正其壟斷行為,采用大數據分析等科技監管模式,借助先進技術與經濟學理論,發現、提取、固定“雙輪壟斷”格局之下壟斷行為的痕迹、線索、證據。同時,為确保此類企業能合規發展,反壟斷監管機關可以通過設置正面、存疑、負面清單的方式為平台企業設定實操化、明晰化的行為合規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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