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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o和coo哪個職位大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00:49:17

本文來自微信公衆号“首席組織官”(ID:COO-STRATEGY),作者:房晟陶。

首席組織官COO是我們發明的一個詞,原來并不存在。有人會問,首席組織官COO是首席人力資源官CHO、首席人才官CPO、人力資源副總裁HRVP的另一個稱呼嗎?這個議題我們在公開課、内訓、小規模的交流等不同場合中也經常被問到。

本文簡單闡述一下人力資源一把手與“首席組織官COO”的關系。

簡單直接的回答是:不是。首席組織官COO不是CHO/CPO/HRVP的一個别稱。

cto和coo哪個職位大(首席組織官COO不是CHO)1

首席組織官COO首先是個功能和責任,而不是個職位及角色。CHO/CPO/HRVP都是明确的職位和角色,不同的企業根據其需要可以設置不同的職務名稱,有的企業喜歡叫CPO、有的企業喜歡叫CHO、有的企業喜歡叫HRVP等。但基本沒有企業會設立首席組織官COO這個職位。

首席組織官COO功能的默認責任人不是CHO/CPO/HRVP,而是首席執行官CEO。對于絕大部分民營企業裡來說,其默認責任人都是創始人兼CEO。

首席組織官COO功能就是創始人兼CEO最關鍵的、最具挑戰性的、最難以轉讓或下放的責任。甚至我們可以說,能否承擔起首席組織官COO的責任就是一個CEO是不是真正的CEO的關鍵衡量标準。

那首席組織官COO功能和責任具體要負責什麼呢?

簡單而言,首席組織官的功能和責任就是為了把一幫人高效地組織起來,其具體的任務就是要“建立或者叠代組織”,其“客戶”就是本組織全體成員以及利益相關方。下面這個“建立或叠代組織的方法論”示意圖可以簡單說明“建立或叠代組織”所要做的事情。這個圖共有七個部分組成:首席組織官COO、組織模型、組織系統、組織策略、創業精神及創作能力、變革藝術、價值觀及組織想象。這七個方面都是“建立或叠代組織”需要做的關鍵事情。

cto和coo哪個職位大(首席組織官COO不是CHO)2

在這個七個部分中,首席組織官COO是唯一“活的”、“人為的”因素。這個“活的”、“人為的”因素要負責其它要素的生成。

比如,首席組織官COO要負責組織策略的生成;

  • 再比如,首席組織官COO要去了解、協調核心領導團隊的價值觀組織想象;
  • 還有,首席組織官COO要幫助組織去選擇适合本公司/機構的組織模型;
  • 再有,首席組織官COO要去領導、導演整個公司/機構的重大變革;
  • 還有,首席組織官COO要确保關鍵的組織系統得以建立;
  • 最重要的是,首席組織官COO要激活整個公司/機構在組織方面的創業精神及創作能力。

那麼,在這個“建立或叠代組織的方法論”裡,CHO/CPO/HRVP體現在哪裡呢?首席組織官COO與CHO/CPO/HRVP是什麼關系呢?

人力資源的一些傳統模塊工作如招聘、培訓發展、薪酬福利、績效管理、員工關系基本都在組織系統這個柱子裡。但這些模塊工作本身并不能構成獨立的系統,它們隻是系統的一部分,屬于器官級的工作。比如招聘、培訓就是“人員選育用留系統”的關鍵部件、器官,但隻靠招聘、培訓這幾個關鍵部件根本實現不了“人員選育用留系統”功能及目标。同時,“人員選育用留系統”隻是企業衆多的組織系統之一。有很多其它重要的組織系統都是傳統人力資源模塊工作不會深入涉及的。

寫到這裡,我們要再回過頭來解釋一下為什麼要強調首席組織官首先是個功能和責任,而不是一個職位和角色。

cto和coo哪個職位大(首席組織官COO不是CHO)3

這是因為“建立或叠代組織”這個工作性質決定了它是一個邊界不清晰、難以實現委托-代理的工作。對比起其它工作比如财務、營銷、工程、組織方面的工作是一個非常彌漫的、非常公共性的、需要共創的工作。這就是“組織”工作的一個根本特點:組織是衆人之事;沒有一個人能獨自把“組織”這件事做成;但是一般會有多個人有能力讓它幹不成。比如“組織策略”這件事,即使CHO/CPO/HRVP再強也不可能脫離CEO獨自制定組織策略,甚至也不能由創始人兼CEO一個人獨自制定,而是需要核心領導團隊共同參與制定。你可以暫時獨斷專行,但缺乏整個領導團隊的參與和支持,設計良好的策略是很容易胎死腹中的。

強調首席組織官COO是個功能和責任的另外一個原因是,組織也是分層的。在整個公司層面,當我們說創始人兼CEO就是首席組織官時,ta是無法駁斥、無路可退的。但是,試想,當公司規模大了有了BU/事業部、BG/事業群之後,誰是這些事業部、事業群的首席組織官呢?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出現“責任者缺位”的情況。事業部、事業群的總經理們至少可以向三個方向去“推卸責任”:一個方向是推給集團的創始人兼CEO;第二個方向是推給事業部、事業群的HR負責人;第三個方向是事業部、事業群的總經理夥同事業部、事業群的HR負責人把責任推給集團的CHO/CPO/HRVP。這三個方向都是錯誤的。

在首席組織官功能的定義下,每個業務單元的一把手都是該業務單元默認的首席組織官,就像創始人兼CEO就是整個公司默認的首席組織官COO一樣。換句話說,首席組織官COO就是一把手功能,是一把手責任難以分割的一部分。

很多人說CEO就應該是公司的首席人力資源官CHO/首席人才官CPO。我認為這個說法是站不住腳的。創始人兼CEO完全可以不是首席人力資源官和首席人才官,但ta必須是首席組織官COO。一個公司即使有了很不錯的CHO/CPO/HRVP,如果CEO沒有組織方面的思想和方法論的話,這個公司也不會有首席組織官COO的功能。

總結一下,首席組織官COO不是CHO/CPO/HRVP的又一個别稱。首席組織官COO的功能和責任遠遠大于傳統的人力資源職能。一個CHO/CPO/HRVP的價值取決于其對公司首席組織官功能COO的貢獻大小。貢獻大的話,ta就可以大大解放創始人兼CEO以及其他核心領導團隊成員的時間和精力。在實際情況中,對于普遍處于“建立組織”階段的民營企業來說,CHO/CPO/HRVP對首席組織官功能的貢獻程度完全是因人而異的,而不是由人力資源的常規任務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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