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農民的定義?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法律上農民的定義?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
統計上劃分城鄉的規定(國務院于2008年7月12日國函[2008]60号批複),城鎮包括城區和鎮區。城區是指在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區、市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區域。鎮區是指在城區以外的縣人民政府駐地和其他鎮,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連接到的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區域。
與政府駐地的實際建設不連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獨立的工礦區、開發區、科研單位、大專院校等特殊區域及農場、林場的場部駐地視為鎮區。鄉村是指本規定劃定的城鎮以外的區域。
教育統計數據中“鄉村”概念界定
自2011年始,教育部教育事業統計采用國家統計局首次頒布的《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新的城鄉劃分标準,将原來的城市、縣鎮、農村三個分類調整為三大類七小類,即城區(含主城區、城鄉結合部)、鎮區(含鎮中心區、鎮鄉結合區、特殊區域)、鄉村(含鄉中心區、村莊)。
新時代關于鄉村的法律定義
2021年6月實施的《鄉村振興促進法》和國家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對鄉村有了明确界定,這意味着,它将成為一個法律名詞。
《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在對鄉村的定義讨論過程中也曾出現不同意見,“鄉村”定義的誕生,經曆了很多讨論甚至争論。《鄉村振興促進法》草案第二稿的表述是“本法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産、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民族鄉、鎮)、村(含行政村、自然村)等。”在讨論中,對這一表述有3種不同意見,有人認為不需要确立鄉村的法定概念;有人認為規定為地域綜合體就可以了,不需要列舉;還有人認為行政村的表述不夠規範,因為村并不是行政組織,也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最終,在充分讨論之後,正式頒布的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産、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鎮和村莊等。
這是我國第一次在法律中規定鄉村的概念。這一概念包含着以下幾個方面的重點:
第一,鄉村是與城市相對應的區位概念。包括鄉鎮、村莊,城市郊區以及其他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區域。在這一區域,有其明顯的自然、社會和經濟特征,也具有某些共同的制度特點,如土地主要歸集體所有,産業主要是種植業和養殖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相對滞後,需要從法律和政策上給予特别扶持。
第二,鄉村具有生産、生活、生态和文化等多重功能。從生産功能看,既包括傳統的種植業和養殖業,也包括特色農業、休閑農業、現代農産品加工業、鄉村手工業、綠色建材、紅色旅遊、鄉村旅遊、康養和鄉村物流、電子商務等鄉村新興産業。從生活功能看,鄉村是衆多人口的生活空間,盡管在城市化進程中有不少農民進城就業和居住,但目前仍然有近半數的人口常年生活在農村地區,因此,需要保障這些人口的居住、交通、環境、教育、醫療等基礎生活條件和基本公共服務。從生态功能看,以農業為主的鄉村産業是人與自然相互交融的産業,作物、林木、草原也具有重要的水土保持、空氣淨化、生态涵養作用。從文化功能看,鄉村是農耕文明傳承的重要載體,具有豐富多彩的鄉風、家風、民風特征,傳統生活方式以及村民之間的社會交往方式等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
鄉村振興促進法對“鄉村”的概念進行了界定,具有重要的實踐價值。明确鄉村的概念,可以更好理解鄉村的價值和功能,強化全社會對鄉村的認知和理解,從制度層面促進城鄉之間的産業、文化、要素、觀念的融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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