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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屋拆了宅基歸誰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6 04:16:18

老屋拆了宅基歸誰(改建共有宅基地上的老屋)1

父子兩代人常年共處祖遺院落

兒子對院内老屋進行兩次翻新改建後

父子因新建房屋的權屬問題發生糾紛

新房究竟該歸誰

......

改建農村共有宅基地上的老屋,新房歸誰?家住山西省平遙縣的劉潇夫婦為此打了四年官司未能息訴。經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後,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劉潇夫婦終于要回了屬于自己的房産。

改建祖遺老屋

新房歸屬起糾紛

四十多年前,劉潇的父親、母親(2018年去世)及兄嫂一家五口居住在祖遺院落中。該院落有北窯3間、東房3間。1988年,平遙縣政府給劉潇的父親核發了宅基地使用證,家庭成員仍然包括其餘四口人。1994年,劉潇長兄與嫂子在同村的另一處取得宅基地,建造房屋後搬離祖遺院落。劉潇結婚後一直與父母居住在祖遺院落。

2012年,劉潇出資将院落中的3間東房改建為2間。2016年,劉潇以戶主的名義申請危房改造,公示期間無人提出異議,獲批準後出資将北窯3間改為4間北房。後4間北房由劉潇夫婦居住,2間東房由劉潇父母居住。

2017年8月,原本相安無事的一家突然出現了變故。劉父委托劉潇的長兄将劉潇訴至法院,要求确認院内改建後的2間東房歸其所有。平遙縣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宅院的宅基地使用證登記在原告劉潇父親名下,雖然系争2間東房為被告劉潇所改建,但改建後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權沒有發生改變,原告劉潇父親是系争東房宅基地的物權權利人,根據我國民法中“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不可分離。因此,系争的2間東房屬原告劉潇父親所有。2017年11月1日,平遙縣法院一審判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收到判決後,劉潇心想,2間東房原本也是讓父母居住,所以并未上訴。

讓劉潇沒想到的是,2019年7月,父親再次委托劉潇的長兄将劉潇訴至法院,要求确認院内的4間北房歸其所有。2020年9月2日,平遙縣法院以與“判決東房歸劉潇父親所有”相同的理由,支持了原告劉潇父親的訴訟請求。

明明是自己出資翻建了祖院所有的舊屋,翻建好的新房卻沒有一間屬于自己,劉潇心有不甘。

不服法院裁判

建房人申請檢察監督

2020年11月,劉潇不服平遙縣法院将4間北房也判給其父的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晉中市中級法院審查認為,平遙縣人民政府以戶為單位對案涉房院發放宅基地使用證,劉潇為宅基地使用證所載家庭成員,其對本案所涉宅基地亦享有使用權。劉潇于2016年對案涉房院申請危房改造獲得批準,當時,危房改造公示載明戶主為劉潇,劉潇父親未在公示期内提出異議;後劉潇拆除原有房屋,并自行出資進行改建,劉潇父親未參與房屋改建,也未明确反對劉潇進行房屋改建。現劉潇将房屋建好并居住多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0條的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劉潇已基于合法建造行為取得了案涉房屋的物權,劉潇父親訴訟主張确認案涉4間北房歸其所有于法無據。2020年12月20日,晉中市中級法院裁定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了劉潇父親的訴訟請求。劉潇父親向山西省高級法院申請再審。山西省高級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6項規定的情形,遂于2021年7月19日駁回了劉潇父親的再審申請。

收到二審判決後,劉潇松了一口氣。可當他靜下心來一想卻心生疑惑——由2012年自己改建的2間東房和2016年改建的4間北房分别引發争議的兩起案件事實完全一樣,但法院判決為何截然不同?

2021年4月,劉潇帶着疑惑,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判決東房歸父親的民事判決錯誤、原審法院适用法律錯誤”為由,向平遙縣法院提起再審申請。平遙縣法院以劉潇的再審申請超過申請再審期限為由,駁回了其再審申請。

難道2017年平遙縣法院“東房歸父親”的判決真的不可能再改變了嗎?

就在劉潇一籌莫展之際,有人告訴他,對法院判決有異議可以到檢察院申請監督。于是,2021年5月8日,劉潇夫婦向平遙縣檢察院遞交了監督申請。

厘清案情脈絡

為當事人打開“法結”與“心結”

受理該案後,承辦檢察官依法履職,認真調查核實,向法院調取了有關劉潇“東房判決”“北房判決”的厚厚的卷宗材料,把曆次訴訟、判決情況全部梳理了一遍,終于找到突破案件的關鍵點——兩起案件确實屬于“同案不同判”:2020年12月,晉中市中級法院針對院内4間北房的終審判決,确認劉潇及劉父為該院落宅基地的共同使用人。以這份終審判決書為依據,可以推翻2017年針對2間東房的判決中認定該院落宅基地使用權為劉父的事實。劉潇在與父親等共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東房2間,且在建造過程中其他共有人均未提出異議,故劉潇可以取得2間東房的房屋所有權。

分析至此,檢察官厘清了案情脈絡,理通了法律适用,原本緊繃着的神經本該放松了,但這起案件不是普通的民事訴訟監督案件,而是牽扯着濃濃的親情。想到這些,檢察官頓覺要辦理好此案并不輕松。

如何才能既解決法律争議,又徹底化解親情矛盾?檢察官決定進行實地調查走訪。通過向劉父了解情況、走訪其鄰居,檢察官了解到,劉潇家的東房一直是劉潇的父母住着,即使在房屋改建期間,也是由劉潇為老人出資租賃房屋。劉潇夫婦也明确表示,2間東房會一直讓老人住着。

與此同時,為了更好地幫助當事人打開“法結”與“心結”,2021年6月25日,平遙縣檢察院舉行了公開聽證會,邀請人大代表和律師參加。聽證員認真傾聽了當事人的意見和訴求,及時回應了他們的疑問,并對他們進行了釋法說理:本案中,劉潇雖然并未按民法典規定為其父親設立法律意義上的“居住權”,但其賦予了劉父“實際居住權”,實現了“房子雖然不歸我,但我依然可以安心住”的目的,沒有産生任何不良的社會影響。聽證員們一緻認為,應當同意當事人劉潇的再審申請。

檢察官聯席會議及檢察委員會會議讨論後均認為,晉中市中級法院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足以推翻原審判決,晉中市中級法院針對4間北房作出的終審判決書形成于平遙縣法院針對2間東房作出的判決之後,劉潇無法另行提起訴訟,符合“新證據”的要求;劉潇在其享有使用權的宅基地上改建房屋,劉潇父親主動配合騰房,而且對劉潇改建房屋之行為一直未提出異議。根據民法典之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就發生效力。劉潇基于合法建造行為取得案涉房屋的物權,劉父主張确認2間東房屬于其所有于法無據。原審判決适用法律不當,判決有誤。

制發檢察建議

同時做好“後半篇文章”

2021年7月26日,平遙縣檢察院向原審法院發出了再審檢察建議,指出原審判決符合“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監督情形。同年11月8日,原審法院啟動再審程序。原審法院再審認為,劉潇基于合法建造行為取得案涉房屋的物權,劉潇父親主張确認案涉2間東房屬于其所有于法無據。原審判決适用法律不當,判決有誤,應予糾正。

最終,法院全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再審檢察建議,撤銷了原審判決,駁回了劉潇父親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案涉房屋歸劉潇所有。

案子雖已辦結,但是考慮到該案的類似情況在農村比較常見,如何做好司法辦案的“後半篇文章”,既是檢察機關能動履職應該作答的“附加題”,更是助力鄉村振興的法律實踐。為此,檢察機關有針對性地開展法治宣傳,就“宅基地建房的權屬問題”“居住權的設立”等相關民法典内容,通過發放宣傳單、以案釋法等方式為群衆解疑釋惑,讓民法典走進尋常老百姓家,真正用民法典點亮人民群衆的美好生活。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檢察官說法

融合情理法

實現“三個效果”的有機統一

老屋拆了宅基歸誰(改建共有宅基地上的老屋)2

在我國農村,不少家庭是幾代人長期共同居住在一處院落,因宅基地上加蓋房屋而引發的産權歸屬糾紛也很常見。本案中,劉潇父子由于改建祖遺老屋進而引發關于新建房歸屬的訴訟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農村集體土地(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使用者不享有所有權。因此,宅基地上房屋的加蓋者有可能不是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人,但一定是家庭成員(本案即如此)。根據民法典第231條之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可見,建造房屋屬于取得權利的事實行為,從房屋建造開始至房屋建造完畢,房屋都始終處于建造人的占有之下,因而建房人對建造的房屋理所當然地享有所有權,這種所有權的取得方式屬于原始取得。

本案中,劉潇在享有使用權的宅基地上改建房屋,改建期間,一直無人提出異議,其父未曾反對,還主動配合騰房,故劉潇是基于合法建造行為取得了案涉房屋的物權。檢察機關适用民法典中關于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物權的效力規定依法開展監督,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在辦理該案的過程中,檢察官充分考慮到當事人之間的親情關系,杜絕就案辦案,融合天理國法人情,通過舉行公開聽證、釋法說理等方式,在“情”與“法”的融合中積極助力修複親情關系,并針對類似案件,結合民法典規定,開展法治宣傳,用民法典點亮人民群衆的生活,最終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

(山西省平遙縣檢察院雒春炜 霍海燕)

(檢察日報 作者:霍海燕 漫畫:姚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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