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京法網事:今年 3 月 12 日在某公司擔任部門經理的張某接到了被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而公司給出的辭退理由之一竟是因為他在與同事微信私聊時,稱 53 歲的公司女領導李某為 “ 老太太 ”。
張某不服公司的決定,向勞動仲裁争議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将糾紛訴至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經過審理法院最終認定公司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并判決公司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兩萬七千餘元
悄然埋隐患
微信私聊稱老闆為 “ 老太太 ”
2020 年 2 月,男子張某入職某公司任後勤部門經理,并與公司簽訂了為期 3 年的勞動合同。之後,公司向張某發放了《員工手冊》,并約定該員工手冊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張某需遵守執行。
《員工手冊》中列明了員工的權利與義務、基本守則等,并結合員工的各種違紀行為的情節嚴重性程度,将違紀的懲戒措施由輕到重分依次劃分為:甲、乙、丙三類。其中,最嚴重的丙類過失包含了“毆打他人或互相毆打”“調戲、欺侮、恐吓、威脅他人”等情形,并規定了“凡觸犯丙類過失便會被即時開除,将不獲得任何賠償”的處分規定。
2021 年 2 月,張某在通過微信與下屬小胡私聊安排部門工作時,說了一句:“ 我覺得(臘月)三十很重要,園區還不知道老太太出什麼幺蛾子呢,你上班有備無患,現在一切都不好說。” 之後,包含這句話的聊天記錄被小胡截圖發送到了公司微信群中。
張某在微信私聊中所稱的 “ 老太太 ”,指的正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女,53 歲),而張某也沒想到,這不經意的一句話,卻為日後埋下了出乎意料的隐患。
莫名遭開除
與同事沖突成為導火索
2021 年 3 月 11 日,張某與下屬小胡因請休假問題,爆發了激烈的言語沖突。争吵過程中,小胡一怒之下竟将一把菜刀架在了張某脖子上,張某冷靜處理,并在安全脫身後向公安機關報警,公安機關對小胡作出了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
2022 年 3 月 12 日,本以為會等來公司慰問的張某,等來的卻是公司送達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通知書除了載明:“首先,由于你同公司員工胡某發生較為嚴重的語言及肢體沖突,報警并依法被公安機關處理,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中的‘毆打他人或互相毆打’,根據《員工手冊》相關規定,應被即時開除,并不獲得任何補償。”
通知書還載明:“ 其次,你在與下級溝通工作的過程中,對公司上級領導使用不當言論及稱呼,公司認為你并不具備一名合格的管理人員所應具備的素養及專業,不能給自己的下屬起到模範帶頭作用,無法正人正己、律己律人,該行為同樣違反《員工手冊》中的乙類過失。以上兩點在公司内外部都造成非常不好的負面影響,給公司商譽造成難以挽回的傷害。現公司通知你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起正式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糾紛至法院
公司不服勞動仲裁裁決
在公司工作了一年多的張某就這樣被公司單方解除了勞動合同,張某對于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載明的辭退事由很是不解。首先,為什麼自己被小胡拿刀架在脖子上,卻成了 “ 毆打他人或互相毆打 ”?其次,“ 老太太 ” 這個詞隻是一個中性的表達,是一種基于年齡、性别的客觀稱呼,其并不存在對公司領導不禮貌的主觀故意。再次,“ 老太太 ” 一詞本是在其與小胡單獨進行微信聊天時說的,卻被小胡截圖後發到了公司群裡,為何要因此追究其本人的責任?還給予其最嚴厲的懲戒—解除勞動合同!?
張某為維護自己的權益,便決定到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2021年4月2日,張某到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款項。2021年6月10日,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裁決書,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張某存在“毆打他人或互相毆打”的情形,張某亦未直接在微信群中使用不當言辭稱呼上級領導,故公司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違法。
據此,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三萬元。公司不服裁決,将案件訴至大興法院。
法院落法槌
判決公司賠償 2.7 萬元
訴訟過程中,由于公司一方确實難以證明張某與小胡的沖突屬于 “ 毆打他人或互相毆打 ” 這一情形,雙方的争論焦點最終集中到了公司是否可以因張某在微信私聊中稱呼上級領導為 “ 老太太 ” 一事,而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認為,張某用 “ 老太太 ” 這種不當稱謂來稱呼公司上級領導是十分不合适的。張某作為部門經理、作為公司的管理層員工,應具有服務意識和相應的管理水平,但張某對下未能妥善處理與下屬的關系,以緻發生沖突報警;對上又出言不遜,不尊重公司領導,不能起到表率作用。張某言行不當,給公司帶來了不良影響,公司因此完全可以依法将張某辭退,并不支付任何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案件審理中,法院對張某與公司之間的糾紛進行了調解,但雙方分歧過大,未能達成調解協議。後,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
法院認定,公司基于張某私下用 “ 老太太 ” 一詞稱呼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對張某施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懲戒的做法,顯屬不當,違反法律規定。據此,法院判決公司向張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兩萬七千九百元。
宣判後,張某和公司均服從判決,未提出上訴。
法院析理法
“ 老太太 ” 一詞無貶低侮辱含義
法院認為,判斷公司以張某私下稱呼其法定代表人 “ 老太太 ” 為由辭退的做法是否合法的關鍵,在于該行為是否達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 “ 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 的程度。
就此問題,應結合張某的工作崗位和地位、張某的言論内容、張某的言論的發表環境、起因和發表範圍、張某的言論是否造成不良影響及其嚴重性程度等因素進行分析。
從工作崗位看,張某的工作崗位為後勤部門經理,屬于中下層的管理崗位,而非高級管理人員,其言論的權威性、影響力和影響範圍,均相對較小。
其次,從張某言論的内容看,“ 老太太 ” 一詞并不具有貶低或侮辱性的含義。而結合該詞所指向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性别、年齡情況,亦不足以認定張某使用 “ 老太太 ” 一詞稱呼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不尊敬或侮辱含義。
從張某發表相應言論的語境來看,其當時是在與小胡進行單獨溝通,雙方談話的氣氛比較寬松、用語比較随意,對張某的相應行為予以嚴厲處分,顯然屬于反應過激。
張某發表相應言論的範圍僅限于其與小胡之間,且是通過微信單獨溝通,該溝通内容僅限于二人之間,屬于比較私密的範圍,在相關言論未公開發表的情況下,其影響範圍極其有限。就小胡将相應聊天内容截圖發送到公司微信群将相應影響擴大一事,張某并無過失,相應責任不應由張某承擔。
公司向張某送達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中所記載的張某的相應行為屬于 “ 乙類過失 ”,根據公司的《員工手冊》的規定,相應行為并未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且公司亦不能舉證證明張某的相應言論産生了不良影響,故公司基于張某的相應言論對張某施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顯然事實依據不足。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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