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與電動摩托車界定标準
(一)電動自行車根據2020年修訂并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規定,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自行車。根據《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規定,電動自行車标準是:一是具有腳踏騎行能力;二是具有電驅動或電助動功能;三是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四是整車質量不超過55千克;五是蓄電池标稱電壓不超過48伏;六是電動機功率不超過400瓦;七是具有3C認證證書及編号。隻有滿足以上條件車輛才能稱為電動自行車。
(二)摩托車(包括二輪、三輪) 根據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規定:(1)無論采取何種驅動方式,其最大設計車速>50km/h;或如使用内燃機,其排量>50ml,或如使用電驅動,其電機額定功率綜合>4KW的摩托車,都屬于普通摩托車(包括兩輪普通摩托車、邊三輪摩托車、正三輪摩托車)。(2)無論采取何種驅動方式,其最大設計車速≤50km/h,且如果使用内燃機,其排量≤50ml;如果使用電驅動,其電機額定功率綜合≤4KW的摩托車,都屬于輕便摩托車。俗稱的電動踏闆車、小電驢、電動三輪車都屬于摩托車範圍,納入摩托車管理。
電動自行車
電動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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