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馬建紅(法學博士)
在一般人的想象中,清代的縣衙可不是什麼好去處。在明鏡高懸的牌匾下,升鬥小民瑟縮着跪在公堂上,大老爺甩出令牌,做出責打幾十大闆的判決,衙役們手中的大闆子開始上下翻飛,被告趴在地上哀嚎;受過刑的小百姓蓬頭垢面,衣不蔽體,食不果腹,隻有在向獄卒塞錢打點後才有可能保全性命。在這樣的情況下,即便有幾位知縣大人是難得的清官,老百姓也架不住那些吃肉不吐骨頭的吏役們的盤剝。可以說,正是由于有這些“衙蠹”們的存在,才使打官司的成本無限制地增加,因此,人們的訴訟意識也就較為淡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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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對于清代縣衙中的吏役的這一形象,美國曆史學者白瑞德卻不願輕易接受。在其著作《爪牙——清代縣衙的書吏與差役》中,白瑞德試圖超越“将清代縣衙吏役描述為皆腐敗不堪和自私自利的模式化表達”,欲打破清代衙門吏役皆是貪腐之輩的刻闆印象。确實如白瑞德所說,這個在現實生活中具體實施着朝廷的法律政令,在民衆面前實際上作為國家代理人的群體,很少能夠進入學者專家們的研究視野,要想為他們“翻身”着實不易。
以往對地方政府的研究,取材于“由地方政府或當地士紳主持纂修而成的縣志或省志;一些官員所撰寫的官箴書或回憶錄之類的文集;各種中央層級公文的彙編,包括谕旨、奏折和行政法令”,然而,這些史料對考察縣衙日常工作的各種細節卻無幫助。白瑞德另辟蹊徑,他對存放于四川省檔案館的清代巴縣檔案資料進行研究後,完成了《爪牙》這部專著,在認同某些清代衙門吏役存在濫用手中權力的腐敗行為的同時,也對在吏役群體中運行的為滿足地方政府運作之實際需求而産生的非正式制度給予客觀公正的評價。
與現代地方政府職能的繁雜相比,清代縣衙似乎要清閑一些,主要負責錢糧征收、地方治安、教育考試等等。這些籠統的政府職能,最終會具化為一系列基本的行政事務,“例如文書案卷的起草、謄抄和歸檔,清丈田地後的造冊,田宅交易的登記,接收狀紙并轉呈給知縣,官府文告的張貼,執照與許可的頒發,與上級衙門的文書溝通,以及其他一切與縣衙日常相關的事項”,“緝捕、關押人犯,維持地方治安,征收賦稅”等,這些工作都需要由書吏和差役來完成,如果沒有他們,這衙門是無法運轉的。
不過,對于朝廷來說,它所關心的隻是各地的錢糧征收與社會治安的維持,至于任務具體該如何完成,則由各地地方官們來落實。為了使縣衙正常運轉,招募一定數量的書吏與差役是必須的。白瑞德在研究中發現,在19世紀最後的幾十年間,巴縣衙門中書吏的在冊人數都遠超額定人數,“卯冊”上無名的“小書”“幫書”“白書”雖然沒有編制,相當于我們今天的“臨時工”,在縣衙工作運轉中發揮着重要的作用。對于知縣而言這是不得已的,因為朝廷所定的經制吏役額數,實在不足以完成任務,所以隻能雇用“幫役”或“白役”來進行。與“幫書”和“白書”一樣,“幫役”和“白役”也屬于“臨時工”,隻是這“臨時”的“時”有些長,有的人竟一輩子都在承充這種不在名冊的吏役。
朝廷對那些編外的“臨時工”隻提供少得可憐的補貼,甚至不向他們支付酬勞。為了生計,這些人就隻能依賴從與衙門打交道的人們那裡收取各種慣例性的費用(陋規、規費)來過活,這也是給人們造成吏役皆貪腐的印象的原因。讓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這些在衙門裡工作的人,他們所要承擔的責任簡直匪夷所思。比如書吏中的典吏,他們要自行負責其所轄房、班之辦公場所日常維護和修繕的費用,同時還得自己籌措所轄的房、班在當值時發生的各種開銷。
比如戶房的典吏,須負責征收那些後續要移交給知縣的錢糧賦稅,如果其實際征繳到的錢糧賦稅不夠法定的應征解數額,不足的部分就要由典吏自己掏錢補上。再如差役中的糧役,他們須面對大量拖欠賦稅的糧戶,要查明其所負責的區域内各家各戶擁有耕地的詳細情況,其催征賦稅的工作,須在官府嚴格規定的時限内完成,否則就可能受到懲罰,或者須自己墊付未收上來的那部分錢糧。
在這種幾乎是自己掙辦公經費、須自己墊付錢糧賦稅的情況下,吏役們的應對之策隻能是對當事人進行搜刮與盤剝,這也為知縣等官員将腐敗的責任推給吏役提供了口舌,有官員這樣描寫吏役之害,“今天下之患,獨在胥吏”,“吏之驕橫,與官長同。缙紳士大夫,俛首屈志,以順從其所欲。小民之受其漁奪者,無所控訴,而轉死于溝壑”。可以說,吏役等“臨時工”們,成了清代因社會治理能力低下而導緻的結構性腐敗的“背鍋俠”。
其實,《爪牙》一書并不否認吏役中确有貪腐之輩,但是否真有“清官難逃滑吏手,瘦狗都能熬出油”那麼誇張,那就需要我們用史料來說話了。(馬建紅)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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