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金額怎麼計算不含稅的金額?近幾年,随着大量EPC項目實施,很多發包人要求的是采用費率下浮報價模式發承包人協商訂立的合同條款中,很多項目合同存在“稅前下浮”進行結算的約定這種約定多見于開發商項目、企業廠房項目,本人目前尚未在政府投資項目中見過而就在昨天,本人接受某企業廠房委托,對其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條款由承包人拟稿)提供咨詢服務,同樣存在“稅前下浮”的字樣我們的咨詢意見是,該約定可能帶來結算的經濟糾紛那麼究竟“稅前下浮”和“稅後下浮”究竟存在怎樣的差别?本人提出個人見解,和廣大同行共同探讨,如有不對,歡迎指正,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合同金額怎麼計算不含稅的金額?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近幾年,随着大量EPC項目實施,很多發包人要求的是采用費率下浮報價模式。發承包人協商訂立的合同條款中,很多項目合同存在“稅前下浮”進行結算的約定。這種約定多見于開發商項目、企業廠房項目,本人目前尚未在政府投資項目中見過。而就在昨天,本人接受某企業廠房委托,對其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條款由承包人拟稿)提供咨詢服務,同樣存在“稅前下浮”的字樣。我們的咨詢意見是,該約定可能帶來結算的經濟糾紛。那麼究竟“稅前下浮”和“稅後下浮”究竟存在怎樣的差别?本人提出個人見解,和廣大同行共同探讨,如有不對,歡迎指正。
“稅前下浮”和“稅後下浮”的理解,有兩種歧義。
一、 “稅前下浮”和“稅後下浮”,結果一樣
我們舉例分析:某企業廠房按清單定額組價後,假定稅前造價1000萬,按10%稅率計稅,下浮10%考慮。
(1)稅前下浮:1000萬*90%*(1 10%)=9900萬;
(2)稅後下浮:1000萬*(1 10%)*90%=9900萬。
如果按這種情況考慮,兩種情況的結論是一樣的,這和乘法交換定律的道理一樣。但是另一種情況就會有差異。
二、 “稅前下浮”和“稅後下浮”,結果不一樣
同樣以上述為例。稅前造價1000萬,稅金該是100萬,含稅造價1100萬。
(1)稅前下浮:1000萬*90% 100萬=1000萬;
(2)稅後下浮:1000*(1 10%)*90%=990萬。
兩種情況相差10萬(如果按稅前造價1億測算,相差100萬,這筆費用還是不小的)。
三、上述情況,哪種情況更合理呢?
如果按稅前下浮後為1000萬的情況分析:我們去稅務局開票,一般會根據付款金額來确認不含稅價和稅金。如果建設單位付款1000萬,稅務局核算出的不含稅價應該為909.09萬,稅金90.91萬(實際是900萬的稅前造價,100萬的稅),那相當于稅前造價多了9.09萬,稅金少了9.09萬。意味着發包人實際給的是100萬的稅金,而承包人隻繳納了90.91萬的稅。這顯然和我們的造價金額是不一緻的,明顯是有失公平的,所以我認為這樣不合理。但是這種情況算不算合理避稅,财務決算上是否合規我就搞不明白了。
而對于承包人來說,在結算的時候,肯定是傾向于按這種情況結算的。
當然,我們不能判定誰對誰錯,對于非政府投資的項目,價格的主導權還是在發承包人之間。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規範也隻能是參考,能奈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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