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晔旻
明廷還為蒙古的貢使(也是商隊)無償提供載運貨物的車輛、駝馬草料以及食宿。這也是一筆不容忽視的開銷。在明英宗正統年間,僅大同鎮一地,就為蒙古貢使“往來接送及延住彌月,供牛羊三千餘隻,酒三千餘壇,米麥一百餘石,雞鵝花果諸物,莫計其數”。招待費加在一起,居然要30多萬兩銀子。
對明朝而言,這是不符合市場規律的賠本買賣,當然需要加以限制。所以朝廷詳細規定了朝貢的貢期、貢道和朝貢使臣的人數。相比之下,“兀良哈三衛”與明廷關系更為密切,所以他們一般是一年兩貢,一次是賀“萬壽聖節”,一次是賀正旦(後改為冬至),每次進貢,每衛定額百人,于喜峰口入邊。至于瓦剌與鞑靼則為每年一貢。就瓦剌而言,大體是十月由大同入境,參加正旦朝賀,賜宴,次年正月離京,二月出大同。明方則遣使送瓦剌使臣返回,并随同下一個使團還京。
《西旅貢獒圖》軸
雖然有這樣那樣的規定。但在執行層面就是另一回事了。考察“土木之變”發生前十四年間,瓦剌(包括鞑靼)共朝貢約三十次,除正統五年、七年、十一年每年來明廷朝貢一次外,每年都向明廷朝貢兩次或兩次以上。朝貢人數也從最初“不滿百人”發展到“十三年增至三千餘人”。一時之間,出現了貢使“絡繹于道,駝馬選貢于廷”,“金帛器服絡繹載道”的繁忙景象。
以此看來,漠北遊牧民的生計問題通過“朝貢”貿易似乎已經得到了解決。但實際情況并不是這麼簡單。一方面,随着脫歡與也先時期漠北暫時恢複統一,瓦剌的經濟得到恢複與發展,可用作“朝貢”的物産也越來越多,光是正統十年(1446)送到北京的皮貨就達“青鼠皮十三萬,銀鼠皮一萬六千,貂鼠皮二百”。這個驚人的數量已然超過了明廷的承受能力,最後除了數量最少的貂鼠皮照單全收,青銀鼠皮都隻各收一萬而已。以此不難想見,僅憑一年最多幾次的朝貢貿易,不太可能為所有剩餘畜牧産品找到銷路。另一方面,在朝貢貿易中獲益最大的仍舊是瓦剌的上層統治者,明廷回賜的大量奢侈品(如珍貴紡織品)便是主要為他們服務的。換句話說,單純的通貢貿易僅能籠絡瓦剌的上層,至于不夠資格享受明廷回賜的普通民衆仍舊“衣食将無所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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