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0年司法部《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目前并未失效) 第十條文書司法鑒定:運用文件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文書的筆迹、印章、印文、文書的制作及工具、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進行鑒定。以上部門規章明确規定了司法鑒定之中可以對筆迹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
二、鑒定筆迹時間的含義
筆迹時間鑒定屬于司法鑒定之中物證鑒定之中的一種。是屬于文書類司法鑒定下的一種種類。
筆迹時間鑒定與筆迹鑒定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筆迹鑒定是根據書寫者筆迹的特點,如筆順、連筆、轉折、搭配比例等等,來分析判斷書寫者是誰。它依據的是書寫者的書寫動作習慣。而“筆迹時間鑒定”,在業内的正确稱謂是“書寫時間鑒定”。它不但可以鑒定出手寫筆迹的産生時間,還能鑒定出打印文書的産生時間。書寫時間鑒定依據的是構成文字的有色顔料,比如圓珠筆油、鋼筆水、印泥、複印墨粉等等。這些有色顔料在紙張上形成文字以後,會随時間的推移發生變化。依據一定的規律,就能分析這種變化經曆了多長的時間,從而推測出筆迹的産生時間。
三、鑒定筆迹時間的效力
雖然在實務之中,有許多的司法鑒定機構在其官方網站頁面的内容之中明确規定了可以對筆迹時間進行鑒定,出具鑒定報告。應當說這些司法機構都是具有合格條件成立的,但是由于筆迹時間鑒定的審查和檢驗技術并沒有完全突破,使得筆迹時間鑒定的結果并不具有必然的确定性。即便是面對同一份樣本材料,不同的鑒定機構也可能做出不同的司法鑒定結果。差異性的司法鑒定結果使得庭審過程中法官無法采納。在一些實際的案子之中,法官是否必然采用筆迹時間的司法鑒定結果是不确定的。
如果執意要進行筆迹時間鑒定的話,小編建議盡量選擇當地法院或者檢察機構認同的司法鑒定機構,并詳細了解該司法鑒定機構的設備條件與技術條件,盡量确保筆迹時間鑒定的準确性。實在是比較不放心,可以向2個或者2個以上的司法鑒定機構對同一份樣本做筆迹時間鑒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筆迹鑒定是可以作為證據來進行處理的,而且筆迹的鑒定也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進行辦理,如果想要鑒定出來時間也是必須要有技術設備的司法中心才會進行鑒定,所以,不同的筆迹所作出的決定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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