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範無人機等“低慢小”飛行物違法違規飛行滋事肇禍,維護公共安全,保護公民人身、财産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現就加強我市無人機等“低慢小”飛行物安全管理通告如下:
本通告所稱的“低慢小”飛行物是指飛行高度低于500米、飛行速度小于200公裡/小時、雷達反射面積小于2平方米的飛行目标,主要包括無人機、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滑翔機、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航天模型、空飄氣球、孔明燈等。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無人機等“低慢小”飛行物,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管理規定,履行适航資格、飛行資質、計劃申報等相關手續。
嚴禁在以下區域的上空飛行無人機等“低慢小”飛行物:
(一)機場淨空保護區(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裡、跑道兩端各20公裡範圍)以及民航航路、航線,高速和普通鐵路、公路以及水上等交通工具運行沿線、區域;
(二)黨政機關、軍事管制區、通信、供水、供電、能源供給、危化物品貯存、大型物資儲備、監管場所等重點敏感單位、部位及其設施;
(三)大型活動場所、公民聚居區、車站、碼頭、港口、廣場、公園、景點、商圈、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區域;
(四)政府及其部門臨時公告需管制的區域。
因現場勘察、施工作業、航空拍攝等工作需要,确需在上述區域飛行無人機等“低慢小”飛行物的,須按規定提前向有關部門申報批準。
違反規定在上述區域飛行的,公安機關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已經或者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嚴厲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行為人處以治安管理處罰。
特此通告。
東莞市公安局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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