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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以離婚威脅索要房産

情感 更新时间:2024-12-19 01:51:59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一則民事判決書引發關注。據判決書,劉某發(男)與陳某(女)夫妻二人共育有三男二女五名子女。

早些年間,劉某發自建了三幢房屋,2010年經舊村改造房屋變成了回遷房,經舊改辦等統一安排分配,五名子女分别分得幾百平方不等的面積,劉某發獲分300平方,其妻陳某将其份額主動給了三個男孩,隻留了80平方。

兩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因陳某長期打麻将沒有把家庭照顧好,導緻夫妻常常吵架,引發夫妻感情破裂。在1981年間,陳某婚外戀導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最終因情感不合而分居生活。

在分居生活多年後,2001年因生活需要,劉某發聘請了時年38歲的楊某作為保姆,由其照顧日常生活,後來随着歲月的推移,彼此間産生了感情,因而發展為同床共枕,共同生活十七年之久。

而在與保姆同居期間,丈夫曾兩次向法院提出,與妻子離婚,并立下遺囑。

2015年7月,劉某發曾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不準許劉某發與陳某離婚的民事判決,并于2016年2月生效。

2016年8月,劉某發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主張雙方已經分居十幾年,2017年4月一審法院作出判決,準許二人離婚。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而,劉某發在二審審理期間因病死亡,深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訴訟終結。

劉某發在去世前與保姆楊某一同生活,而楊某向法院提交的材料顯示,劉某發曾兩次立下遺囑。根據《廣東某律師事務所見證書》顯示:2017年8月4日,劉某發自書遺囑,内容除了前述房産相關情況外,還提及因生前所養育子女對其不孝順且打罵恐吓,劉某發對其子女已無親情關系。劉某發因政府舊村改造所分的大沖房産300平方米全部歸楊某所有,任何人無權分争,股份公司股權份額也歸楊某所有,楊某作為保姆對劉某發十幾年的關心照顧,以此财産贈送而表示心意。

2017年6月19日,劉某發再次立下遺囑《房産繼承遺囑書》:遺囑中劉某發對其與保姆的感情表述為“彼此感情濃厚,不是妻子勝于妻子,已成為不離不棄、形影不離的老夥伴……”遺囑中也再次提及财産處理,稱将其獲分得30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權,享有的深圳市大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有股權份額,以及生前所享有的一切财物全歸屬楊某所有。

法院查明信息顯示,劉某發獲分的300平米,具體房屋正是南山大沖城市花園3套各100平方米的房産。也就是說,涉及糾紛的财産價值如今已近4000萬元。

妻子以離婚威脅索要房産(丈夫将價值4000萬房産遺贈同床17年保姆)1

嘉賓:陳凱

中華遺囑庫管委會主任

首屆北京十佳婚姻家庭法律師

北京市中凱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方弘:劉某發家的房子在拆遷的時候,劉某發獲得了300平方米,而劉某發的妻子陳某是把她自己的份額給了三個孩子。這300平方米的房子是否意味着是劉某發個人的而不是夫妻共同的财産呢?

陳凱律師:妻子肯定是有份的。無論你把财産給孩子多少,是對孩子的贈與。咱們國家實施的是婚姻登記制,結婚登記隻要是有效的,在法律上兩人就是夫妻關系。夫妻關系原則上除非雙方是有明确的書面約定,否則,夫妻在婚内所取得的“一切”的财産都是夫妻共同财産。當然,有幾種特殊情況,比如傷殘補助,退伍軍人補助等極個别的财産是專屬于個人的。但除此以外絕大部分财産都是夫妻共同财産。

方弘:不過,劉某發的婚姻有點特殊,他和妻子已經分居十幾年了,可能也很少有往來,這樣的婚姻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嗎?

陳凱律師:對。咱們國家的婚姻制度叫婚姻登記制,就是婚姻關系隻以登記為标準,隻要登記就是成立的,隻要沒有登記就是不成立的。

方弘:本案當中,即便兩個人已經多年不在一起,甚至可能也沒有什麼往來,也沒有什麼情感。但是,因為他們沒有辦離婚登記,所以仍然是法律所保護的夫妻關系。2017年4月,一審法院作出判決,準許劉某發和妻子離婚,但是雙方不服提出上訴,很遺憾的是在上訴的過程當中劉某發離世了。在這種情況下,兩人的婚姻狀态到底是屬于夫妻關系還是離婚?

陳凱律師:法院的判決分為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一審判決在判決之後15天之内,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上訴。隻要任何一方上訴,一審判決是不生效的,要等待二審判決的結果。這個案件一審雖然判決了,但是雙方提出了上訴。所以,這個案件必須要等待二審判決的結果。

在二審判決結果下來之前,男方去世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去世,法院的判決沒有生效,雙方就沒有離婚。雙方沒有離婚,一定是處在婚姻的狀态下。可能從情理上我們會覺得這也太離奇了。但是,法律上的界限是很明确的。

方弘:在這種情況下,劉某發立了遺囑處置300平方米的房子。按照您所說這300平方米的房子應該是夫妻共同财産,那麼劉某發自己處置這300平方米房子的行為到底是不是有效的?

陳凱律師:遺囑的效力不因為婚姻的存在而受影響,而是因為婚姻的存在導緻了遺囑的處分是否違背了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否被違背了導緻了遺囑的效力受到了影響,這三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應該是因為婚姻的存在使得遺囑内容中對于财産的贈與,違背了公序良俗。所以,遺囑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在這個案件中,劉某發在遺囑中把自己的财産贈予給保姆。我要特别說明一下,在法律上遺囑是自由的,即隻要是你的财産,你可以按照你的意願給到你想給的人。這是民法典的一個基本原則-自由。但是,這個自由是有邊界的。

自由的邊界之一就是不能違背公序良俗。大家都知道婚姻要有忠誠的義務。因為劉某發和妻子的婚姻沒有解除,而劉某發跟保姆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所以,他違背了公序良俗。基于這份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劉某發把财産贈予給保姆就違背公序良俗。所以,遺囑被認定為無效。

那麼,我們反過來想,如果劉某發立遺囑把财産給保姆,而雙方又沒有這種不正當的男女關系。這份遺囑的效力應該不會受到挑戰,反而是應該歌頌的對象。為什麼?一個保姆多年照顧年邁有病的老人,盡心盡力,愛崗敬業,做到了自己的本分。雇傭者把财産贈予給保姆應該是鼓勵的。但是,因為有了這種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就是不值得鼓勵的了。

另外,因為劉某發的婚姻沒有解除,在遺囑中處置财産違背了法律規定的夫妻在大家庭事務的共同決定權。即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對于家庭的重大事務應當共同決定。那麼,劉某發沒有征得妻子的同意就處置了家庭财産,也是違法的。

方弘:這是否意味着保姆楊某一分錢都分不到?

陳凱律師:法律上也存在兩種看法。一種看法是,楊某可以得到劉某自己享有的權利的一半财産。那麼,贈與是有效的。

另一種看法認為是全部無效。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傾向于全部無效,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财産隻要沒有分割,是一個整體,就不能因為是夫妻共同财産,丈夫有一半的份額,所以處置一半也是可以的。

方弘:法院一審認為雖然楊某和劉某發兩人同居的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這個行為并不必然導緻遺贈行為無效。所以,法院判決兩套房産歸妻子,一套房産由保姆繼承。但是,雙方都不服一審判決。妻子和保姆就都提起了上訴。而深圳中院最終判決劉某發的遺囑行為無效。因為它違反了婚姻法當中關于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條款,以及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的條款。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楊某一分錢都得不到的結果是否是違背了劉某發本人的真實意願?

陳凱律師:劉某發如果想把财産給楊某,首先要尊重家庭重大事務的共同決定權的義務,他要尊重妻子擁有的這個權利,這是他的義務。即妻子擁有對于家庭重大事務的決定權,而把家庭财産贈予給别人肯定是一個重大事務。這個重大事務,劉某發怎麼可以自己決定?這是不可以的。

第二、劉某發想要把财産贈與給楊某也不是沒有辦法。這就需要專業人士的幫助。專業人士就要為他做好婚姻财産的保護和個人财産的保護規劃。這是一個比較專業和前沿的服務。這樣才能夠既合法又尊重别人的自由,還能實現自己的心願。

方弘:其實,劉某發也不是沒有法律意識,他還專門邀請了律師對他的遺囑進行了見證。可能這個律師不是很專業,就導緻見證了的遺囑也是無效的。

陳凱律師:律師的問題很嚴重。術業有專攻。遺囑領域特别特殊,在聘請遺囑律師的時候,一定要做好背景調查,了解這位律師是否過往有豐富的訂立遺囑的經驗。大家不要以為找個律師,律師就能夠幫忙寫好遺囑,律師能不能寫好遺囑,要看他(她)有沒有專業背景和實踐背景。

這就像我們去看醫生,并非是個醫生就可以看好病,也要分不同的科室。作為大夫本身也應該有專業精神,屬于他們的專業領域,能夠服務,而不屬于他們的專業領域,就必須要非常謹慎。不能好心辦壞事或者做出來砸自己招牌的事情。

方弘:劉某發和妻子的婚姻關系早已經名存實亡了。如果兩個人早一點離婚,然後劉某發和楊某再結婚登記。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至于像現在這樣的後果了。

陳凱律師:這也是法律意識的缺失,為什麼他們沒有及早離婚?實際上,離婚現在就更難了。我們國家整個社會價值取向,對婚姻的保護會越來越嚴格。我們可以設想,假設這個保姆又生了一個非婚生子女,有關孩子和财産的糾紛會更多。所以,當事人要有一個意識,即要提早找專業人士協助做好安排。

方弘:劉某發如果泉下有知是這樣的結果,可能腸子都悔青了。所以,财産不僅要早些規劃,而且還要找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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