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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區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1 10:06:08

準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區分?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産生、變更、消滅的客觀事實例如,結婚可引起婚姻法律關系的産生、侵權行為可引起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産生,結婚、侵權行為就是民事法律事實,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準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區分?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準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區分(第6講民事法律事實)1

準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區分

一、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及其體系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産生、變更、消滅的客觀事實。例如,結婚可引起婚姻法律關系的産生、侵權行為可引起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産生,結婚、侵權行為就是民事法律事實。

民事法律事實的體系是:

民事法律事實分為事件和行為;

事件分為自然事件和社會事件;

行為分為事實行為(非意思表示行為)和民事法律行為(意思表示行為)。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如不可抗力、出生、死亡、戰争等。

2.行為

行為是指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即人在自己意志支配下的行動。其又可分為事實行為和民事法律行為。

(1)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又稱非意思表示行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為基本要素的行為,如侵權行為、拾得遺失物、先占、加工、創作等。事實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後果,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

(2)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又稱意思表示行為,是指以意思表示為基本要素的行為,如合同行為、婚姻行為、收養行為、訂立遺囑行為、處分權利行為、行使形成權行為等。民事法律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後果,源于行為人自身的意願。

二、民事法律事實與非民事法律事實的區分(—)磋商意向與簽約意向

1.磋商意向

磋商意向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内容是約定雙方于未來“磋商”某一合同。磋商意向沒有法律意義,不屬于民事法律事實。因此,當事人雙方達成磋商意向後,一方不願意與對方進行磋商的,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上的責任。

2.簽約意向

簽約意向也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合意,内容是約定雙方于未來“訂立”某一合同。簽約意向具有預約性質,屬于民事法律事實,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等。當事人雙方在簽約意向中所約定的、應于未來訂立的合同,即為本約。預約和本約的關系是:

(1)預約與本約是兩個合同。

(2)本約訂立,不僅意味着本約的成立,而且意味着預約的履行。

(3)本約未訂立,不僅意味着本約沒有成立,而且意味着預約沒有履行。在構成預約違約的情況下,違反預約的當事人應當承擔預約上的違約責任。

(二)好意施惠

1.含義

好意施惠,又稱情誼行為,是指雙方在沒有産生合同法律關系意思的前提下,一方向對方施予好處或便利,對方接受的約定。例如,在民法中,搭便車、請客、陪同、無償幫工等,均為好意施惠。

2.法律意義

(1)好意施惠約定的違反,不産生合同責任。

(2)好意施惠的履行中,施惠人對受惠人構成侵權的,依然要承擔侵權責任;施惠人、受惠人與第三人構成合同關系的,依然會産生債權債務關系。

(3)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三)先行行為導緻義務時的損害事實

先行行為導緻義務,是指由于一方的行為,使另一方處于危險境地時,行為人應承擔安全保障的救助義務;否則,先行行為的行為人需對另一方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這裡,先行行為的行為人履行其義務的判斷标準是:如果行為人采取有關措施,則對方的損害就會避免,而行為人并未采取該項措施。

(四)夫妻間的約定

夫妻之間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要從兩個方面加以考察:

1.是否違反公序良俗原則、婚姻自由原則,違反該原則的約定,系屬無效。

2.是否依托于法律的授權性規定,即法律直接允許夫妻間進行約定的事項,以及附着于法律允許約定事項的補充性約定,則屬有效。

(五)預言、對他人預言結果的傳達

預言,是指對未來特定事實是否會發生的判斷。在法律上,預言沒有法律意義,預言者判斷錯誤也不會導緻其民事責任的承擔。相應地,對他人預言結果的傳達,同樣沒有法律意義,沒有民法上的責任可言。

(六)運氣

運氣,是指導緻某一法律後果産生的偶然性因素。在法律上,運氣不是法律事實,不具有法律意義。

(七)神童、奇才

神童、奇才沒有法律意義。對于作為神童、奇才的未成年人,應當按照法律的一般規則确定其民事行為能力。

三、意思表示與合意(一)意思表示

1.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内在的民法法效意思的對外表達。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沒有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意思表示由“意思”和“表示”兩個要素組成。

(1)意思

意思表示中的“意思”,是指具有“民法法效意思”,即欲追求民法上法律後果的主觀意願。例如,買賣、贈與、遺囑、抛棄權利等意願的表達,都屬于意思表示。

反之,當事人的“意思”沒有法律意義,或者其法律意義不在民法領域的,這種意思的表達,就不是意思表示。例如,好意施惠的約定、表達愛慕、提起上訴等意願的表達,都不屬于意思表示。

(2)表示

意思表示中的“表示”,是指将“民法效果意思”表達于外。表示的方式包括口頭、書面等明示行為,也包括行為、不作為的推定等默示行為。其中,以不作為的推定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需要以法律的明文規定為條件。

2.虛假意思表示與隐藏意思表示

(1)虛假意思表示

❶含義:雙方當事人,均無民法法效意思,卻作岀意思表示,如訂立假合同;

❷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隐藏意思表示

❶含義:被虛假意思表示所掩蓋的另一真實的意思表示;

❷效力: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3.戲谑行為

戲谑行為,即開玩笑,是指一方的行為具有意思表示的外觀,但行為人内心并不具有民法法效意思。戲谑行為無效,不産生法律後果。戲谑行為的認定方式是:

(1)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行為人戲谑意思的,按照戲谑行為認定;反之,按照意思表示認定。

(2)相對人是否應當知道行為人的戲谑意思,需要從行為人意思表達的内容、場所、方式等方面,綜合判斷。

(二)台意

合意,是指各行為人意思表示達成一緻。合意是雙方、多方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當事人未達成合意的,雙方、多方法律行為不成立。

合意的構成要件有二:

1.各行為人均需作出意思表示。反之,任何一方未作出意思表示的,合意不成立。

2.各行為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緻。

(1)各行為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未達成一緻的,即各行為人連“說好了”的合意外觀都不存在,合意不成立。

(2)各行為人達成一緻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不影響合意的成立。換言之,隻要當事人之間存在“說好了”的合意外觀,即可認定雙方的意思表示達成了合意,至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不會影響合意的成立,隻會影響合意的可撤銷。

(三)意思表示的生效

意思表示的效力,是指意思表示對行為人的約束力。我國民法上,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規則是:

1.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采取了解主義,即相對人知道該意思表示内容時生效。

2.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釆取到達主義,即該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在此基礎上,以非對話方式作岀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當事人對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

(1)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

(2)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

3.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如抛棄所有權,或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采取作岀主義,即意思表示作出時生效。

四、實踐法律行為與要式法律行為(一)實踐行為

1.實踐行為的概念

實踐行為與諾成行為相對應。

(1)諾成行為,又稱不要物行為,是指當事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等。諾成行為達成合意後,如其合法有效,則可發生法律約束力。原則上,民事法律行為均為諾成行為。

(2)實踐行為,又稱要物行為,是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需要完成相關标的物的交付,才能夠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換言之,實踐行為達成合意後,還需交付标的物,如其合法有效,方可發生法律約束力。實踐行為是諾成行為的例外。在我國民法中,實踐合同包括五種類型:

❶借用合同;

❷保管合同;

❸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

❹定金合同;

❺履行期屆滿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合同。

2.“标的物的交付”并非實踐合同中的義務

由實踐行為的概念可知,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實踐合同并未成立。故标的物的交付,其性質為實踐合同的成立要件,而非義務的履行。因此,在實踐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具有任意性。

(1)實踐行為達成合意後,一方拒絕交付标的物的,對方不得請求、不得強制,也不得追究其違約責任;

(2)如果拒絕交付标的物的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導緻對方損失,則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二)要式行為

1.要式行為的概念

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相對應。

(1)不要式行為,是指法律與當事人均未對形式作出特别要求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我國民法中,大多數民事法律行為都屬于不要式行為。

(2)要式行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取“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我國民法中,依法必須釆取書面形式的合同類型包括:

❶不動産交易合同;

❷金融借款合同;

❸融資租賃合同;

❹建設工程合同;

❺技術合同;

❻擔保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要式行為依法或依約所需具備的“特定形式”,不以書面形式為限,也包括完成特定手續,如辦理公證、辦理有關登記。

2.“具備形式要件”并非要式合同中的義務

與實踐行為相類似,在要式行為中,形式要件的具備,也是合同的成立條件,而非合同的義務,因此也具有任意性的特征:

(1)要式行為達成合意後,一方反悔,拒絕采取法定或約定形式的,另一方不得請求、不得強制,也不得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2)如果拒絕形成法定或約定形式的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導緻對方損失,則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在要式合同中,縱然形式要件未能具備,但若一方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則民事法律行為成立。

【總結】要式合同成立的路徑:

1.合意 形式要件=要式合同成立。

2.合意 履行=要式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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