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措施解除方法?解除保全(一)保全措施當然也是可以解除掉的,這一章我們講述一下具體法條内容,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保全措施,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保全措施解除方法?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解除保全(一)
保全措施當然也是可以解除掉的,這一章我們講述一下具體法條内容,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保全措施。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六十三條:”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财産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将可能導緻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後五日内不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六十六條:“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錯誤的;(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财産保全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财産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二十二條:“...财産糾紛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擔保請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被保全人請求對作為争議标的的财産解除保全的,須經申請保全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采取财産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保全人應當及時申請解除保全:(一)采取訴前财産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二)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準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三)仲裁申請或者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對起訴不予受理、準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六)申請保全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三、《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關于進一步規範民事财産保全和執行工作》
第六條:“嚴禁明顯超标的額保全...除超标的額部分與被保全部分整體不可分外,應當及時解除超标的額部分的保全措施...”
第七條:“...被保全人以情況緊急、生産經營陷入困境為由,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财産,申請解除賬戶、必要流動資金,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可以準許...”
四、《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财産保全工作中合理估算保全标的物的指導意見(試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采取保全措施後對已保全财産的價值進行事後估算,事後估算的實際保全标的額明顯超過申請保全人的訴訟請求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超标的額部分的保全措施。 ”
本節總結:
本節主要載明了現有保全法律法規中關于解除保全事由的法條,下一節我們進行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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