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9 11:50 | 武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索 引 号 |
72577330X/2022-14512 |
分 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發布機構 |
武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20 |
文 号 |
武自然資規規〔2022〕1号 |
發布日期 |
2022-04-29 |
有 效 性 |
有效 |
武自然資規規〔2022〕1号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關于印發《武漢市建設工程建築面積 計算規則》的通知
各區自然資源和規劃、房管部門,局屬各事業單位,機關各處室,各有關單位:
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決定,現将《武漢市建設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武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武漢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
武漢市建設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統一武漢市建設工程建築面積計算,根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13)和《房産測量規範》(GB/T17986-2000)等規範,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内各項建設工程在建築設計、規劃許可、規劃條件核實、房産交易、不動産登記等管理中涉及的建築面積計算,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 建築面積計算一般規定
第三條 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按照自然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之和計算。
第四條 地上、地下建築空間應分别計算建築面積:
(一)室外地平面标高以上的建築空間(地下空間出入口有頂蓋部位、井道除外)建築面積計入地上建築面積,室外地平面标高以下的建築空間建築面積計入地下建築面積。
(二)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在1.5米以上的,該建築面積計入地上建築面積。
建築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或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要求。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均未明确規定的,建築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以周邊緊鄰的最低城市道路中心線标高為基準。
第五條 建築空間建築面積計算遵循以下一般原則:
(一)結構層高在2.2米以上(套内陽台、特殊層高的建築空間除外)且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空間按全面積計算:
1.建築物主體結構内的;
2.有頂蓋有圍護結構封閉圍合的。
(二)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空間按1/2面積計算:
1.結構層高在1.3米以上、2.2米以下;
2.有頂蓋單排柱或獨立柱的。
(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築空間不計算建築面積:
1.結構層高在1.3米以下的;
2.無頂蓋的建築空間。
(四)建築結構層高2.2米以下和特殊層高的建築空間,在辦理房産交易、不動産登記時,建築面積計算按照房産測量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本規則中建築面積除有特殊規定外,在規劃管理環節均為計容建築面積。
第三章 各類建築空間建築面積計算規定
第七條 建築物主體空間的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除設計規範和本規則其他條款有明确規定的情形外,建築物主體空間均按照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
(二)設備層、結構轉換層
1.設備層、結構轉換層的建築面積按照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其建築面積單獨标注。
2.按照國家規範要求設置、結構層高不大于該建築标準層結構層高的設備層、結構轉換層建築面積,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樓(電)梯間、前室(合用前室)等空間除外)。
(三)避難層
1.避難層的建築面積按照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其建築面積單獨标注。
2.按照國家規範要求設置、結構層高不大于該建築标準層結構層高的避難層建築面積,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樓(電)梯間、前室(合用前室)等空間除外);避難層兼作設備層的,其層高在該建築标準層結構層高基礎上增加不超過1.5米的,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四)架空層
1.建築物架空層及坡地建築物吊腳架空層按照其頂闆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其建築面積單獨标注。
2.建築物架空層中的開敞面積不得少于該層建築面積的1/2,并作為休閑、綠化景觀使用。其中,建築物首層作為架空層的,結構層高不小于該建築标準層結構層高,對外開敞面累計長度不小于該層周長的1/2;二層以上作為架空層的,結構層高在4.5米以上的,應隻有結構支撐而無其他外圍護結構。符合前述要求的,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樓(電)梯間、前室(合用前室)等空間除外);不符合的,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五)建築物内設有局部樓層時,對于局部樓層的二層以上樓層,有圍護結構的,按照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無圍護結構的,按照其結構底闆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六)建築物室内電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風井、煙道等并入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的采光井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
(七)形成建築空間的坡屋頂,結構淨高在2.1米以上的部位計算全建築面積;結構淨高在1.2米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計算1/2建築面積;結構淨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計算建築面積。建築物頂部因造型需要設置開敞的、未形成建築空間的坡屋面構架,不計算建築面積。
(八)場館看台下的建築空間,結構淨高在2.1米以上的部位計算全建築面積;結構淨高在1.2米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計算1/2建築面積;結構淨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計算建築面積。室内單獨設置的有圍護設施的懸挑看台,按照其結構底闆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場館看台按照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九)建築物形态的立體書庫、立體倉庫,有圍護結構的,按照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圍護結構的,按照其結構底闆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結構層的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有結構層的按照其結構層面積分别計算。
第八條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按照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設置于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停車、設備用房、人防及設施用房建築面積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二)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坡道有頂蓋的部位按照其圍護結構或圍護設施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計入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築面積,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三)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單獨設置的各類井道(不包括采光井),滿足住宅層高控制與疏散樓梯設計要求且單個水平投影面積在35平方米以下、僅作為人行出入功能的樓(電)梯間,按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計入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築面積,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不符合本項前述要求的,計入地上建築面積。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建築物内部或附着于建築外牆的各類井道和樓(電)梯間,計入其所通過的地上各層的建築面積。
(四)有永久性頂蓋的、與室内相通的地下室采光井按一層計入地下室建築面積,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第九條 圍護結構傾斜的建築空間的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圍護結構不垂直于水平面樓層的建築空間,按照其底闆面的外牆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結構淨高在2.1米以上的部位計算全建築面積;結構淨高在1.2米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計算1/2建築面積;結構淨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計算建築面積。
第十條 結構闆、結構聯系梁的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建築物确因結構安全需要搭建的結構闆、結構聯系梁,具有相應資質圖審機構出具審查意見的,不計算建築面積;不符合本款前述要求的,并入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
第十一條 走廊、檐廊、挑廊、連廊和架空走(通)廊的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與房屋相連有頂蓋的、寬度不超過2.4米的走廊、檐廊、挑廊,有圍護結構的,按照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有柱或圍護設施的,按照其柱或圍護設施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無圍護設施和圍護結構、或無頂蓋的,不計算建築面積。當頂蓋不能完全覆蓋圍護設施時,頂蓋寬度在0.6米以上的,按照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1/2計算建築面積;頂蓋寬度在0.6米以下或者頂蓋為镂空的,不計算建築面積。
(二)有頂蓋的連廊和架空走(通)廊,有圍護結構的,按照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有圍護設施的,按照其圍護設施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無圍護設施和圍護結構,或無頂蓋的,不計算建築面積。
(三)建築主體結構内外相通的走廊、連廊和架空走(通)廊,應分段計算建築面積,室内的并入自然層計算,室外的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計算。
(四)地面一層連接項目内各棟建築物或獨立設置的全天候開放式風雨連廊,連廊寬度6.0米以下,結構層高在2.8米以上、6.0米以下的,其建築面積單獨标注,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不符合本項前述要求的,按本條第(二)項計算建築面積。
第十二條 門鬥、門廊、雨篷的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門鬥按照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二)建築物出入口的兩側牆體凸出外牆有頂蓋、不封閉的建築空間,其進深在1.2米以上的,按照門鬥計算建築面積;1.2米以下的,不計算建築面積。
(三)進深在1.2米以上且上蓋寬度(上蓋外緣至外牆結構外緣的最大水平距離)在2.4米以下的,有兩排及以上柱的凸出式門廊,按照柱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獨立柱或單排柱的,按照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1/2計算建築面積;無柱的,不計算建築面積。
進深在0.6米以上的凹入式門廊,按照門鬥計算建築面積;0.6米以下的,不計算建築面積。
凸凹複合式門廊,凹入部分按門鬥計算建築面積,凸出部分按照凸出式門廊計算建築面積。
(四)有柱雨篷(包括獨立柱雨篷、多柱雨篷、牆體支撐雨篷)進深(雨篷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的寬度)2.4米以上的,按照雨篷上蓋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2.4米以下的,計算1/2建築面積。無柱雨篷不計算建築面積。
第十三條 立體停車庫的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建築物形态的立體停車庫,有圍護結構的,按照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無圍護結構的,按照其結構底闆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有結構層的,按照其結構層面積分别計算;無結構層的,按照單個泊位的面積與總泊位數乘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二)構築物形态的機械式立體停車庫,按照單個泊位的面積與總泊位數乘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及老舊小區利用自有用地新建的機械式停車設施,其建築面積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第十四條 棚結構建築的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有頂蓋、無圍護結構的車棚、貨棚、站台、加油站和看台等,有雙排柱的,按照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獨立柱、單排柱的,按照其頂蓋水平投影面積1/2計算建築面積。
第十五條 樓梯、台階、前室的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建築物内部樓梯或位于建築物外部但與建築物内部相通且立面設有圍護結構的樓梯,按照其在各樓層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二)建築物的室内樓(電)梯,無論其是否與樓層相通,均按照自然層層數計算建築面積。
(三)複式建築、躍層建築的室内樓梯,按照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
(四)住宅室内樓梯上下行之間中空部位按照自然層層數計算建築面積。商業、辦公、廠房等室内樓梯、扶梯、旋轉樓梯、回形樓梯等梯間中空部位,中空部位短邊或直徑在0.35米以上的,除底層外,其餘各層中空部位不計算建築面積;在0.35米以下的,按照自然層層數計算建築面積。
(五)同時服務于兩側不同層數房屋的樓梯,以層數多的一側為準計算樓梯的層數。與建築物不相連或僅在局部樓層與建築物通過架空通廊相連的獨立樓(電)梯,按照其設有出入口所通過的樓層計算樓梯的層數計算建築面積。
(六)室内樓梯的休息平台,挑出建築外牆外,按照其底闆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七)室外樓梯并入所依附建築的自然層,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積1/2計算建築面積。
(八)室内的單跑樓梯(含步梯、扶手電梯)按照所在的自然層計算面積;跨越多層的,按照各自然層分段投影計算建築面積;室外的單跑樓梯(含步梯、扶手電梯),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積的1/2計算建築面積。
(九)室外台階不計算建築面積,但其下方空間可利用的,按照第七條第(七)項規定計算建築面積。
(十)樓梯已計算建築面積的,其下方空間不計算建築面積。樓梯最上層無頂蓋的,最上層樓梯不計算面積,其底闆視為下一層樓梯的頂蓋。樓梯下、坡道下等類似坡屋頂建築空間按照第七條第(七)項規定計算建築面積。
(十一)不封閉的樓(電)梯前室,按照其圍護結構或圍護設施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第十六條 幕牆的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嵌合于房屋橫梁上的玻璃、金屬等材料形成的幕牆,按照橫梁外沿水平投影計算建築面積,以橫梁厚度計算外牆體的牆厚。
(二)懸挂于結構牆體之上,起裝飾作用的玻璃、金屬、石材及其它材料幕牆等,按照結構牆體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三)懸挂式起圍護作用的幕牆,室内樓、地闆面上無論是否設置圍護,均按室内樓、地闆外沿或結構梁外沿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四)同一樓層同一面外牆既有結構牆體又有幕牆且相互不重疊時,按照結構牆體及幕牆形式确定各自邊界計算建築面積。
第十七條 保溫層的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建築物的外牆外保溫層,按照其保溫材料的水平截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并計入自然層建築面積。
第十八條 落地櫥窗的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附屬在建築物外牆的落地櫥窗,按照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第十九條 屋面上建築空間的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屋頂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和設備用房等,按照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二)屋頂水箱與屋面之間的隔層,有圍護結構的,按照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三)屋頂電梯機房下方設有的緩沖層,不計算建築面積。
第二十條 變形縫的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與室内相通的變形縫,并入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與室内不相通的,不計算建築面積。
第二十一條 陽台的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住宅套内陽台按照其圍護結構或圍護設施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建築面積。不符合以下規定之一的,按照其水平投影全面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1.滿足設計和基本功能要求,布局合理,不壓占室内空間影響室内功能空間的使用;
2.水平投影面積總和不超過單套套内建築面積的12%;
3.進深不超過相鄰基本功能空間進深的45%且進深不超過2.4米。
(二)住宅公共部分設置的陽台,按照其圍護結構或圍護設施外圍水平投影面積1/2計算建築面積。不符合以下規定之一的,按照水平投影全面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1.單個水平投影面積5.0平方米以下;
2.進深2.4米以下;
3.對外開敞面有柱圍合或無柱開敞面累計邊長占其周長1/2以上。
(三)老年公寓、宿舍陽台建築面積按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計算。
(四)陽台與其上蓋相距四個以上樓層的,視作無頂蓋陽台,不計算建築面積;上蓋寬度在0.6米以下的,不計算建築面積。
第二十二條 飄窗的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飄窗應突出外牆面,作為牆面的一部分,不應有樓層樓(地)闆的延伸,滿足采光的基本要求。窗台台面與室内地面的高差在0.45米以上,或高差在0.45米以下但結構淨高在2.1米以下,且外牆牆體結構外邊線至飄窗圍護結構外邊線距離不超過0.6米的,不計算建築面積。不符合本款前述要求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第二十三條 空調室外機擱闆、設備平台的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主體結構外空調室外機擱闆應突出外牆面,滿足使用及安全要求,避免對室外活動和環境産生影響,進深(空調室外機擱闆外邊線至外牆面的最大垂直距離)不超過0.8米的,不計算建築面積。住宅每個空調室外機擱闆水平投影面積不超過1.0平方米,且每套住宅空調室外機擱闆水平投影面積總和不超過4.0平方米,不計算建築面積。不符合本項前述要求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積1/2計算建築面積。
(二)每套住宅獨立設置的集中設備平台(包括集中空調室外機擱闆)水平投影面積不超過4.0平方米的,按結構底闆水平投影面積1/2計算建築面積。
第二十四條 突出外牆面建築部件的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主體結構外突出建築外牆面的花池、結構闆、裝飾性陽台等建築部件(不含室外空調機擱闆),進深(取外牆附屬物結構外邊線至外牆結構外邊線最大垂直距離)不超過0.6米的,不計算建築面積。不符合本款前述要求的,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積1/2計算建築面積。
第二十五條 化工建築物及設施的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圓形建築物按照實際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二)儲罐區按照防火堤軸線或圍堰最外邊計算建築面積,未設防火堤的儲罐區,按照成組設備的最外邊緣計算建築面積。
(三)天橋、棧橋按照其外壁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四)外管廊架空敷設的按照管架支柱間的軸線寬度加1.5米乘以管架長度計算建築面積,沿地面敷設的按照其寬度加1.0米乘以管線帶長度計算建築面積。
(五)工藝裝置按照其鋪砌界線計算建築面積。
(六)露天堆場按照其堆場實際地坪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七)露天設備按照其設備場地鋪砌範圍計算建築面積。
(八)建築物、化學反應裝置、容器裝置等設施層高超過8米的,加倍計算建築面積。
第二十六條 以下建築空間不計算建築面積
(一)騎樓、過街樓底層的開放公共空間。
(二)舞台及後台懸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橋、挑台等。
(三)露台、露天遊泳池、花架和屋頂裝飾性結構構件,以及獨立的景觀小品。
(四)建築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裝箱和罐體的平台。
(五)外牆的勒腳、附牆柱、垛。
(六)室外爬梯、室外專用消防鋼制樓梯和鋼筋砼懸臂一字形平闆式踏步樓梯。
(七)無圍護結構的觀光電梯,以及既有建築增設的觀光電梯。
(八)非化工企業用地内的獨立的煙囪、煙道、地溝、油(水)罐、氣櫃、水塔、貯油(水)池、貯倉、棧橋和防爆波電纜井等建築物。
(九)地鐵、地下快速路等公共設施出地面的排氣通道(井、口部)、房屋突出屋面獨立設置的通風井、排氣井等。
(十)屋頂上的水箱或儲水池。
(十一)活動建築物、臨時建築物。利用市政道路的引橋、高架橋和高架橋的橋(路)面作為頂蓋建造的建築物。
(十二)不形成建築空間,起隔熱作用的悶頂層。
(十三)通過夾層且夾層不能直接使用的樓(電)梯間、井道等空間。
(十四)按照規範設置的挑出寬度不超過1米的防火挑檐。
(十五)構築物形态、非永久使用的非機動車棚。
第四章 建築面積計算特殊規定
第二十七條 建築公共開放空間的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為滿足消防或公衆通行需要而專門設置的與市政(小區)道路連通且穿越建築的通道,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并單獨标注,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不符合本項前述要求的,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二)博物館、展覽館、體育館、醫院等公共設施建築物底層作為全天候社會性公共通行的檐廊、走廊,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并單獨标注,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不符合本項前述要求的,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三)公共建築底層作為全天候開放的公共通道,其淨寬在4.0米以上且梁底淨高在4.0米以上的建築物通道,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并單獨标注,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不符合本項前述要求的,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第二十八條 特殊層高建築空間的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一)居住建築
1.住宅(含宿舍、老年公寓)及配套物業和社區等管理用房,結構層高不超過3.6米的,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結構層高超過3.6米的,層高每增加2.2米(不足2.2米按2.2米計算),其計容建築面積加計一層計算。
2.躍層式住宅的門廳、起居室、餐廳,其通高部分面積(除門廳、起居室、餐廳、陽台之外,其他部分不應出現通高情況)不超過挑空空間所處層套内水平投影面積的30%,且通高部分高度不超過7.2米的,該通高部分按照該層外牆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不符合本目前述規定的,按照本條第(一)項第1目規定計算建築面積。
(二)辦公建築
辦公(含旅館)建築應采用公共走廊式布局,衛生間、茶水間及各類型管井、煙道、風井應集中設置,建築最小分割單元套内建築面積應不小于50平方米。其中辦公建築設置專用衛生間或專用管道井、煙道、風井、空調室外機擱闆的單元式辦公,此類建築最小分割單元套内建築面積應不小于150平方米。
結構層高不超過4.5米的,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結構層高超過4.5米的,層高每增加2.2米(不足2.2米按2.2米計算),其計容建築面積加計一層計算。
(三)商業建築
1.商業建築結構層高不超過6.0米的,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結構層高超過6.0米的,層高每增加2.2米(不足2.2米按2.2米計算),其計容建築面積加計一層計算。
2.高層商業建築标準層結構層高和最小分割單元套内建築面積按照辦公建築标準層高(4.5米)規定控制,建築面積按照辦公建築标準計算。
(四)工業、倉儲建築
工業廠房、倉儲用房等建築結構層高不超過8.0米的(特殊使用功能、工藝要求需要的除外),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結構層高超過8.0米的,層高每增加2.2米(不足2.2米按2.2米計算),其計容建築面積加計一層計算。
(五)特殊功能的公共建築和建築空間
1.住宅、商業、辦公等建築公共部分的門廳、大廳、中庭、采光廳等建築空間,不受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結構層高和面積控制,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2.辦公和旅館的展廳、會議廳、宴會廳、多功能廳等有較高層高要求的功能空間,集中商業的影劇廳、單一空間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且有較高層高要求的功能空間,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結構層高控制,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3.電影廳(院)、體育館、博物館、展覽館、學校、醫院等公共建築以及其他特殊功能的公共建築使用功能對層高有特殊要求的樓層與建築空間,其建築層高符合相關規範要求的,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4、供水、供電、供氣和加油加氣站等公用設施建築,其設備用房按工藝要求需要确定相應建築層高的,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其他附屬用房建築面積按照辦公建築計算建築面積。
(六)其他确因使用功能、工藝要求和設備安裝時對結構層高有特殊要求的特殊功能建築空間和樓層,在取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建築面積。
第二十九條 裝配式建築外牆的建築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以單體建築為計算單元,其外牆預制部分建築面積不超過±0以上建築面積的3%的,外牆裝配式部分的建築面積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超過3%的,超出部分建築面積計入計容建築面積。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規則中“以上”、“不超過”、“不大于”,包括本數;“以下”、“超過”、“不小于”,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2022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原《武漢市建設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武土資規發〔2018〕168号)同時廢止。本《規則》施行前,同一宗地上建設工程項目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現售備案證》的,該宗地的其它項目建設工程建築面積計算按照原規定執行。
附錄
名詞解釋
1、建築物,是指用建築材料構築的空間和實體,供人們生産、生活或其他活動的房屋或場所。
2、構築物,是指為某種使用目的而建造的,一般不直接提供人們在其内部進行生産和生活活動的工程實體或附屬建築設施。
3、建築面積,是指建築物(包括柱、牆等支撐體和圍護體)所形成的樓地面面積,包括附屬于建築物的室外陽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樓梯等的面積。
4、建築空間,是指以建築界面限定的、供人們生活和活動的場所。
5、主體結構,是指建築物中由組成結構的梁、闆、柱等主要構件相互連接而構成的,接受、承擔、傳遞建設工程所有上部荷載、維持上部結構整體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機聯系的構造。
6、圍護結構,是指圍合建築空間的牆體、門、窗等。
7、圍護設施,是指建築物中為保障安全而設置的欄杆、欄闆等圍擋。
8、結構層高,是指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上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9、結構淨高,是指樓面或地面結構層上表面至上部結構層下表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10、自然層,是指按樓(地)闆結構分層的樓層。
11、标準層,是指平面布置相同的樓層。
12、夾層,是指建築物自然層内未形成完整樓層結構但屬于建築物整體結構的局部樓層。
13、架空層,是指僅有結構支撐而無外圍護結構的開敞空間層。
14、設備層,是指建築物内用作給排水、暧通、電器等設備和管道且供人員進入操作的樓層。
15、避難層(間),是指建築内用于人員暫時躲避火災及其煙氣危害的樓層(房間)。
16、避難兼設備層,是指建築内利用避難層設置的兼具消防避難和布置設備管道等功能的樓層。
17、結構轉換層,是指建築物某層的上部與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該樓層上部與下部采用不同結構類型與形式,并通過該樓層進行結構轉換。
18、地下室,是指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内淨高的1/2的房間。
19、半地下室,是指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室内淨高的1/3,且不超過1/2的房間。
20、室外地平面,是指建築物外原始地基上通過整平(挖土或填土)、地坪施工後形成的場地面層。
21、室内走廊,是指建築物内的水平交通空間。
22、室外走廊,是指建築物外的開敞水平交通空間。
23、架空走(通)廊,是指專門設置在建築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作為不同建築物之間水平交通的空間。
24、檐廊,是指建築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間。
25、挑廊,是指挑出建築物外牆的水平交通空間。
26、前室,是指設置在房屋、樓電梯間等空間前的,用于分配、緩沖人流的建築過渡空間。
27、門鬥,是指建築物入口處兩道門之間的空間。
28、門廊,是指建築物入口前有頂棚的半圍合空間。
29、落地櫥窗,是指突出外牆面且根基落地的櫥窗。
30、飄窗(凸窗),是指凸出建築物外牆面的窗戶。
31、陽台,是指附設于建築物外牆,設有欄杆或欄闆,供人們活動、休息及晾曬衣物等用途的房屋附屬設施。
32、雨篷,是指建築物出入口上方為遮擋雨水而設置的部件。
33、設備平台,是指供空調外機、熱水器組等設備擱置和檢修空間。
34、露台,是指設置在屋面、首層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動的有圍護設施的平台。
35、台階,是指聯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樓層不同标高而設置的階梯形踏步。
36、樓梯,是指由連續行走的梯級、休息平台和維護安全的欄杆(或欄闆)、扶手以及相應的支托結構組成的作為樓層之間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築部件。
37、室外樓梯,是指位于建築物外牆外側,依建築物外牆體(或外走廊)建設的,作為樓層之間垂直交通使用的室外開敞建築部件。
38、天井,是指被建築物圍合的露天空間,主要用以解決建築物的采光與通風。
39、裝飾性幕牆,指設置在建築物牆體外起裝飾作用的幕牆。
40、變形縫,是指防止建築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開裂甚至破壞而預留的構造縫。
41、騎樓,是指臨城市道路、城市步行街,建築底層沿街面整體後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間的建築物。
42、過街樓,是指跨越城市道路上空并與兩邊建築相連接的建築物。
43、躍層式住宅,是指套内空間跨越兩層樓及以上,且設有套内樓梯的住宅。
44、最小分割單元,是指建築内部由牆體、門、窗等分割而成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基本功能空間,含在内設置獨立衛生間的功能空間。
45、勒腳,是指在建築物外牆接近地面部位設置的飾面保護構造。
46、裝配式外牆,是指用混凝土結構預制而成,在施工現場實施安裝的建築外牆。
47、房屋套内建築面積,是指房屋基本單元固定界限範圍内水平投影面積,包括房屋的套内使用面積、套内牆體面積、套内陽台面積。
48、宿舍,是指學校或機關、企業等供學員或職工及其家屬住宿的房屋。
武自然資規規[2022]1号 關于印發《武漢市建設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則》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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