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男人,可以娶正妻與小妾,多個女人們同住一個屋檐,難免會發生矛盾,不利于家庭和睦。同時,在感情中,應該做到專一、專情,夫妻雙方攜手組建幸福、家風優良的家庭,當多個家庭都處于友好相處的狀态時,整個社會就能更加穩定。
目前,部分國家仍然實行“一夫多妻制”,而我國在1950年頒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後,真正實現了一夫一妻制,那麼,違背“一夫一妻制”,在婚姻存續期間,背叛家庭的人,會得到怎樣的處罰?
依據《刑法》規定,重婚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所構成的犯罪。犯該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現實生活中,部分背叛伴侶的人,沒有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另一個人領取結婚證,可他确實跟異性有來往,對于這一情況,是否能認定他涉嫌重婚罪?重婚罪的認定标準是什麼?有效證據又有哪些?
重婚罪的認定标準
在佛山市,曾發生過一起跟“重婚罪”有關的案例,老張1997年,跟妻子小陳登記結婚,1998年,他認識另一個女人小梅,倆人迅速墜入愛河,1999年,正式同居(未領結婚證),并生下一個孩子,老張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
在司法實踐中,“與兩個女人領取結婚證”是常見的構成重婚罪的情形,而上述案例,老張“跟一個女人同居,另一個女人領取結婚證”的情況,是否構成重婚罪,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認定。
構成重婚罪的情形一般有五種,分别為(一)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二)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确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三)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四)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确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五)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同時跟兩個人領取結婚證”的情況屬于第一種,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而老張跟小梅沒有領取結婚證,是非法同居關系,如果他們以“夫妻名義”長期的生活在一起,就涉嫌重婚。
據調查,老張在跟小梅同居的時候,周圍人都以為他們倆人是夫妻,老張以“女婿”的身份,多次拜訪梅家人,梅家人已經将他當做自家人,小梅的弟弟,稱呼他為“姐夫”,表示全家人并不知道,倆人不是合法夫妻,即他們屬于第二種情況,“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法院在審理後,認定老張構成重婚罪,判處他有期徒刑8個月。
需要注意,不是所有的共同生活,都會被認定為重婚,若伴侶隻是短暫、臨時,且未以“夫妻名義”長期、穩定的生活,一般難以被認定為重婚罪。因為長期穩定的生活在一起,通常會有看見的鄰居、親友充當證人。而他們說出的部分話,會成為證言,屬于法院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重婚罪的證據之一。
在法律中,當夫妻雙方的婚姻是由于重婚、同居導緻破碎的,無過錯方可以向有過錯方,申請賠償,那麼,發現伴侶跟其他人有關系的時候,應該如何搜集有效證據,盡可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與重婚罪有關的證據
伴侶跟另一個人結婚證,屬于直接、有效的證據。若沒有結婚證,就需要搜集其他的證據,證明他們确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般主要有以下的幾項:
1、證人證言:如上述老張的案例,他跟小梅、孩子長時間同進同出,按照禮節,拜訪小梅的家人,在鄰居、梅家人的眼中,他們就是夫妻。同時,若倆人經常一起出門、回家,經常待在門外的保安,一般也能夠證明,他們共同生活。
2、醫院資料:做産檢、分娩等事情時,一般需要填寫相關表格,上面通常要填寫丈夫、或者妻子的信息,而且在做手術時,也應有家屬的簽名,這些證據,可以證明,對外他們的身份是“夫妻”。
3、孩子的入戶資料:生孩子後,會出現入戶問題,在辦理入戶時,需要準備相關資料,可能會有僞造的結婚證、申報夫妻關系的表格等證據。
4、其他證據:不能領取結婚證時,部分人會擺結婚喜酒,在外人眼中,擺酒後,他們就是夫妻(在法律中,未領取結婚證的,不是合法夫妻)。除此之外,還有涉及同居、重婚等内容的聊天記錄,或者能證明他們不是暫時的關系,是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的證據。
在《民法典》中,有倡導性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重婚不論從道德,還是法律的角度,都是不妥的。一個人是否能夠“忠于婚姻”,通常跟個人素質有關,但法律,是不會任由道德素質敗壞的人,破壞和諧的、當發現伴侶不忠于家庭時,我們應該利用法律,給予他們深刻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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