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是工傷保險裡的一個概念,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時,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但各地對于原工資的定義有所不同,比如:
1、河南省定義為:遭受事故傷害前加班費之外的工資。
2、廣東省定義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
3、浙江省定義為:受傷前12個月加班費之外的平均工資。
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是否需要護理按治療工傷醫療機構建議,所在單位可以派人護理,也可以支付護理費由工傷職工自行找人護理。所在單位支付護理費的,所在省市有規定标準的,從其标準;沒有規定标準的,參照當地同類情形護工标準或者按照所在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确定。
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傷導緻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處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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