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爺爺贈與房産給父親孫子能上學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08 03:03:32

為了讓孩子上好幼兒園、好學校,許多家庭在孩子尚未出生時就開始謀劃,全家動員、費盡心思,都是為了一套有“名校”學位加持的房子。

然而,在置備“學區房”的過程中,一些家庭甚至産生了内部矛盾。記者今日獲悉,廣州天河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學區房引發的“家庭糾紛”。

爺爺贈與房産給父親孫子能上學嗎(為讓孫子讀名校)1

爺爺将名下學位房過戶給兒子 起訴要求拿回房産

22年前,老李向單位購買了一套位于天河區的房改房,該房改房位于一知名小學的招生地段内。雖然老李與兒子一家三口一直共同居住在該房子,但為了讓孫子陽陽能順利入讀該知名小學,老李于2012年将房子以買賣的形式過戶到兒子小李也即陽陽的爸爸名下,使小李成為了該房的唯一産權人。

不過,父子倆雖簽訂了買賣合同,但是小李實際并未支付任何對價。2014年,小李通過變更登記,在涉案房屋上加上了老婆小吳的名字,将房屋産權登記變更為夫妻共有。

2018年,老李到法院起訴兒子兒媳,要求确認房子的産權歸自己所有,并拿出了一份他與兒子小李簽訂的《協議書》,《協議書》載明因陽陽讀書入學需要,老李暫時将房屋更名至小李名下,但小李無權更改房屋的屬性、無權對房屋進行處分,房産仍屬老李所有。

對此,小李對老李提出的主張沒有異議,稱他将房子加上老婆小吳的名字,是因為小吳是老師,對入學政策更為了解,認為房子加上陽陽母親小李的名字,能讓陽陽更有把握入讀該“名校”。

小吳卻對老李和小李的說辭予以反駁,稱小李是老李唯一的兒子,老李将房子贈與小李是合理的,而且當時因為她與小李夫妻感情好,所以小李自願将房子部分份額贈與給她,對此老李也是知情的。但是,後來她與小李感情生變拟協商離婚,老李此時起訴索回房子,實質是與小李惡意串通,意在損害其财産權益。

此外,小吳還提出,當時他們一家三口都住在涉案房屋,戶口也在該房,按照入學政策,她和小李并不需要獲得房産的産權也可以為陽陽報名入學,而且陽陽也不是必須入讀該“名校”,因此老李提出房屋過戶是為了陽陽入學而産生的借用關系這一說法不能成立。

法院判決:涉案學位房是借用 非贈與、買賣

天河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老李雖然将房子以買賣名義過戶給了小李,但小李、小吳實際上并未支付房款,且老李将房子過戶後仍一直與小李一家,共計四口人一起在該房居住生活并繳納相關費用。

結合房子過戶時間、小孩入學時間及天河區當時的入學政策等,可以推定老李将房子過戶給小李,以及小李将房子加上小吳的名字,是為了解決小孩的入學讀書問題,是出于借用房子的目的,而非贈與或者買賣。

同時,小李與小吳之間的微信對話記錄可證明,小吳并未将涉案房産視作夫妻共同财産,其知曉房子過戶的實際原因并非基于贈與的意思。因此,老李訴請确認案涉房産歸其所有并要求小李小吳将案涉房産過戶至其名下,理據充分,應予以支持。

最終,天河法院判決确認房子歸老李所有,小李和小吳配合老李辦理房産所有權人變更登記手續。小吳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并無不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心語:莫讓孩子赢在入學起跑線,輸在道德起跑線

祖輩們為了孫輩的入學問題,将“學區房”過戶至子女名下,體現了老人對兒孫的愛。于“情”,子女應感恩父母的無私付出,尊重老人的選擇,妥善安排好老人的起居生活;于“理”,若雙方曾有過關于房産過戶性質的約定,子女也應當謹守約定,不能随意處分甚至故意損害父母的财産權益。

最好的“學區房”是父母對孩子的言傳身教,千萬别讓孩子赢在了入學起跑線,而輸在了道德起跑線。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通訊員:天河法宣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章程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龍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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