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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案二審有改判的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11 22:59:59

涉黑案二審有改判的嗎(最高法再審吉林一涉黑典型)1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該院再審孫氏三兄弟等人故意殺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等罪一案。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盧義傑攝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盧義傑 實習生 姚曉岚

9月26日,曾被吉林省吉林市作為打黑典型案例宣傳的“孫氏三兄弟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開開庭再審。

案犯孫寶國、孫寶東,長期被與1996年遼甯鞍山火車站的一樁“故意殺人案”聯系在一起。在警方的宣傳口徑中,二人因糾紛刺死、刺傷出租車司機在遼甯僅獲緩刑,後由吉林警方發現真相,一審改判孫寶國死刑。另一得意之舉則是調查二人的涉黑犯罪,報道稱,警方經過協調撤銷了多起已生效判決,重新取證,最終全部并入涉黑案并實現公正判決。

2013年9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吉林高院”)以故意殺人罪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0餘項罪名,判處孫寶國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孫寶東犯故意殺人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5項罪名,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其他14名被告人分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

然而,在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昨天旁聽的再審庭審現場,屢獲報道的故意殺人和涉黑犯罪,均被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當庭認為定性、證據存在問題,“而且訴訟程序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并因此導緻定罪量刑明顯不當,顯失公正”。

檢察員的出庭意見大約發表了40分鐘,其中至少30分鐘在談原審出現的問題。檢察員認為,包括上述兩起案件在内,共9起犯罪存在定性、事實或證據采信錯誤,另有13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孫寶國的姐姐等3名原審被告人被當庭建議改判無罪。

擔任審判長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第二巡回法庭庭長胡雲騰表示,考慮到涉案人數衆多,案情重大、疑難、複雜,涉及諸多重大法律争議問題,不作當庭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提審刑事案件極為罕見,建國以來首次提審發生在2003年。由該院提審或即将提審的均為備受關注的案件,如聶樹斌案等。

時隔15年,緩刑跨省升級為死刑

孫寶國被判死刑的起因,早在1996年就埋下了。

當年3月11日夜晚,24歲的孫寶國與弟弟孫寶東乘火車去遼甯省鞍山市購買鋼材。孫寶國當時在長春市國都物資經銷處做業務經理,孫寶東是業務員,他們與同行的同事孫明偉、陳秀芳共攜帶30萬元現金。

列車在次日淩晨3時到站。剛下火車,一名李姓出租車司機向他們招攬生意,他們沒有同意,轉而走向另一名女司機。

沖突随後發生了。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1997年的判決認定,李姓司機十分不滿,糾集裴某某等多名司機伺機報複。當孫寶國等人行至火車站地面出口,李姓司機從孫寶國身後将其腰抱住,裴某某則持折疊凳擊打孫寶國的頭部。

判決認定,孫寶國、孫寶東在突然遭到暴力襲擊後,掏出随身攜帶的尖刀向圍打他們的衆人亂刺。此後,孫寶國将一人刺死、一人刺成重傷,孫寶東則造成了一人重傷、二人輕傷,而他自己也被刺、受到了輕微傷。

孫寶東和孫寶國解釋,他們一行帶着巨款,又是淩晨,認為遇到了搶劫,所以才如此反應。

後來的調查還顯示:襲擊者當中多人喝了不少酒,其中一名司機為涉嫌持刀搶劫的在逃犯罪嫌疑人。持折疊凳擊打孫寶國的司機也因此事被判了流氓罪。

“防衛過當”成為1997年鐵東區法院的判斷。該院認為,孫寶國、孫寶東在遭到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持刀反抗,造成嚴重後果,構成傷害犯罪,但系防衛過當,應依法減輕處罰。最終,二人均被認定犯故意傷害罪,孫寶國獲刑3年、緩刑3年,孫寶東獲刑1年、緩刑1年。受害人家屬則獲賠7萬元。

案件以緩刑告終。然而,15年後,在距離鞍山市500公裡的吉林省吉林市,一份迥然不同的跨省判決産生了。在這份由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作出的判決中,“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罪”陡變為“故意殺人罪”,緩刑也升級為重刑——孫寶國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孫寶東被判無期徒刑。

按照有關規定,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

舊事重提,刑罰突變,孫家不服、提出上訴。2013年,關于故意殺人罪的部分,吉林高院二審改判孫寶國死緩,孫寶東則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被定調涉黑後,13年前證人證言發生改變

舊案為何多年後跨省重提,甚至受到重判?孫氏兄弟等人被公安部門以“涉黑社會性質團夥”調查是重要原因。

2007年,多名商人向北京、長春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稱孫寶國、孫寶民(孫寶國哥哥)往外借貸、賒賬鋼材,而讨債時屢屢出現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甚至逼迫抵押财産、轉讓股份、轉手工程等不法行為。舉報信也提及了鞍山火車站案件。

2008年1月4日,長春市公安局有組織犯罪偵查隊接到上級公安部門多個批示。批示稱長春市有一“以孫寶國為首的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夥”,嚴重危害社會穩定和人民生命财産安全。案件後由吉林市警方異地偵查。

曆時2年多的偵查開始了。2008年2月,孫寶國以涉嫌強迫交易罪被刑拘,孫寶東最早涉嫌的罪名是尋釁滋事罪。緊接着,兩人涉嫌的罪名越來越多。

2009年5月,訊問的話題轉到了1996年鞍山火車站案件。一旦罪名成立,這樁重罪無意加重了涉黑案的分量。當年報道顯示,吉林市警方除了訊問孫寶國、孫寶東之外,還數次前往鞍山,“訪過了數百名證人和群衆”。此案随後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偵查重啟一年之時,經過跨省協調,鐵東區法院判決被撤銷,吉林市昌邑區人民法院被指定再審該案,後改由吉林市中院審理。

警方的新證據讓吉林省兩級法院認定的事實反轉。按照吉林高院的判決,孫氏兄弟不再是“遭暴力襲擊後掏尖刀亂刺”的防衛過當,而是在被害人已經逃散的情況下持刀追刺,并不計後果對多名被害人重複加害,因而構成故意殺人。

孫寶東的辯護律師張鐵雁說,事實反轉源于證人證言發生變化。例如,兩名被害人1996年均稱是他們被刀刺中後才跑開,而2009年證言則變成他們先跑開、再被刺中;2009年還出現了兩名新證人,稱看到孫氏兄弟持刀追打被害人十多分鐘,追到一個打一個;與孫氏兄弟同去鞍山的陳秀芳,其證言轉稱鞍山公檢法機關接受請托。

張鐵雁認為,證言在案發13年後發生巨大變化,但公安機關并未給出令人信服的解釋。

反轉再次發生。今年9月26日的再審庭審現場,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提出,新的證人證言“真實性存在較大疑問,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檢察員說,4名被害人1996年的陳述均是案發當天或次日作出,且稱自己頭腦清醒,故而改變證言的理由不足;兩名新證人則是2009年才出現的,距案發時間長,證明力較弱。關于辦案人員徇私枉法的證言,并無證據證實。

檢察員還發現,新證言無法與現場勘查筆錄等相互印證。現場勘查筆錄證實,案發現場在出站口處,而2009年的新證言中,4名被害人均稱是在出站口看見掏刀後立刻四下跑開、再被持刀追刺,新的目擊者也持類似說法,甚至有證言稱是追出二三十米将被害人刺倒——這明顯與案發地點不符。

按照檢察員的觀點,吉林省兩級法院認定孫寶國、孫寶東犯故意殺人罪“屬于定性錯誤”。他分析,綜合證據來看,孫氏兄弟帶巨額現金到異地購買鋼材,出發前還準備了尖刀,淩晨下車後,其精神處于高度戒備狀态,此時遇到出租車司機突襲,掏刀反擊是一種本能的反應,目的是保護人身、财産安全,具有防衛意識而非故意殺人,但他們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構成的應是故意傷害罪。

檢方觀點與原審判決差異巨大,法官未對證人證言變化、是否構成防衛過當等争議當庭作出評判。

多起生效判決被協調撤銷,事件并入涉黑案

2011年,這起被吉林市警方認為是“還原案件真相”的鞍山故意殺人案,與打擊“孫氏三兄弟涉黑團夥”的事迹一起,屢屢見諸報端。辦案刑警、法官的先進事迹中也提及此事。

這起涉黑案的一審罪名有15個。主犯孫寶國的罪名最多,包括故意殺人罪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在内,共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13項罪名。孫寶東、孫寶民等15名涉案人員,一審罪名還有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妨害公務、故意毀壞财物、幫助毀滅證據、詐騙等。

在張鐵雁等辯護律師看來,這麼多罪名有“拼湊”的痕迹。除孫寶國的親屬外,原審被告人多是其雇用或曾雇用的員工,他們涉嫌的犯罪事實,或是讨債時非法拘禁他人,或是與他人發生糾紛後打鬥,等等。其中多起案件此前已有刑事判決、行政處理或民間調解。

據當年媒體報道,有3宗判決于2005年、2007年的案件,經過吉林省打黑辦協調,被法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了。這些案件包括一起敲詐勒索、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财物案,以及兩起非法拘禁案。

然而,重審并未開庭,檢方反而撤訴了,案件至此歸零。後來,這3宗案件被歸入了孫寶國等人涉黑案。

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發現了這一點。他認為,原案訴訟過程中,本應按照再審程序進行審理的8起犯罪事實,被全部并入了孫寶國等人涉黑案重新偵查、重新審查起訴、重新審判,這“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

他表示,仔細梳理可以發現,若不将已有判決的犯罪重新并入涉黑案,孫寶國等人實施的犯罪僅有一起故意傷害、兩起尋釁滋事、一起妨害公務、一起敲詐勒索、一起妨害作證、一起非法處置查封财産,難以據此認定構成涉黑犯罪,“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合并審理的目的,明顯是為了從重處罰孫寶國等人,并因此加重了對各原審被告人的處罰,顯失公正”。

緣起1996年鞍山火車站的“故意殺人罪”更是如此。對此,出庭檢察員表示,該案1997年已有生效判決,公安機關卻針對同一事實重新移送審查起訴。事實上,盡管原判後來撤銷,但隻是恢複到了一審程序的重新審判階段,即使公安機關發現重大的新證據,也僅能向檢察院或法院單獨移交。

在檢察員看來,該案的程序問題随着移送也到了檢察院、法院:吉林市人民檢察院沒有注意到案件屬于再審,錯誤地受理該案并針對相同事實重複起訴;吉林中院也錯誤地受理了該起訴,并将該事實與孫寶國涉黑案的其他事實一起,進行了重新審判。

“盡管他是個‘壞人’,我們也要依法來評判他”

盡管存在不法行為,但在鋼材市場做生意,為何被認定為黑社會呢?孫氏三兄弟依然不解。吉林中院的一審判決中,孫寶國是涉黑組織的組織、領導者,孫寶東等3人是積極參加者,孫寶民等5人也是其中成員。二審則不再認定孫寶民參與黑社會組織。

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雖有證據可證實孫寶國等人實施了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一些犯罪行為,但是,認定他們構成涉黑犯罪的證據不确實、不充分。

檢察員分析,孫寶國等人确有違法犯罪,但對象均為向其收購鋼材的客戶,均是為了索要欠款,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他們在鋼材市場中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而涉黑罪名中,最嚴重的兩項暴力犯罪分别造成了一人輕傷,其餘均無傷害後果,且除了孫寶國等3人共同實施的犯罪超過5起外,其他人的犯罪活動隻有兩三起, “認定他們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繼而達到涉黑犯罪、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衆程度的證據是不足的”。

檢察員說,原審判決認定孫氏兄弟拉攏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但唯一證實的就是因非法拘禁案而向法官行賄,系個案,不屬于涉黑犯罪中所指的保護傘。

此前,2014年10月,吉林省高院駁回了孫寶東家屬的申訴,他們後向最高人民法院繼續申訴。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審查後,決定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審孫氏三兄弟等人犯故意殺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等罪一案。

檢察員當庭建議部分改判。他提出,包括故意殺人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在内,原審判決共9起犯罪事實和采信的證據存在錯誤,另有3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依法改判無罪。

檢察員還認為,孫寶國、孫寶東等6人,除了已經受過刑事處罰且執行完畢的犯罪事實以外,還分别構成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妨害作證罪、非法處置查封财産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官方渠道消息顯示,本案犯罪事實前後跨越20多年,涉及新舊刑事法律适用和刑事政策把握,原判認定有故意殺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敲詐勒索等十多個罪名,還涉及防衛過當認定等重大法律争議問題,因而将擇日宣判。

記者注意到,2015年12月,中央電視台《今日說法》曾以該案為例,介紹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申訴案件立案審查工作。一名二級大法官坦言,此案最大的争議點,在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不是構成,要件是不是齊備”,“我們感覺這個案件,可能在構成要件方面有一些欠缺。同時我們也想了解一下一審、二審當時是怎麼考慮的,這是我帶着我們的合議庭成員去提訊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

“盡管他是個‘壞人’,但他也有作為人的一種權利,我們也要依法來評判他。”最高法一名法官在前述節目中評論稱,不能夠因為他“壞”,就可以拔高認定,在罪與非罪之間選擇罪,在輕罪和重罪之間适用重罪,“我覺得這都不符合我們的法治原則。”

(實習生張帆對本文亦有貢獻)

本報吉林長春9月2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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