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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确認。那麼,簽了認購書可以退房嗎,購房定金會退還嗎?
網友咨詢:買房簽了認購書,交了2萬定金,今天是第三天,還可以退嗎?
北京市邦盛律師事務所賈熙純律師解答:
簽了認購書可以退房,但是如果不買房,那麼購房定金也不會退還。房屋認購書中所約定的購房定金是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如果由于購房者的原因不能簽訂購房合同的,那麼開發商就無需退還定金。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賈熙純律師解析:
認購書為預約合同,其效力必須區别于本約即商品房銷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認為,預約合同是談判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将來訂立确定性合同達成的書面允諾或協議。預約和本約最根本的區别在于:預約合同僅能請求對方誠信談判,履行訂立本約的義務,不得直接就本約内容請求履行。
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應該雙倍返還定金。
開發商要求購房者簽認購書的目的是,要和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定金是确保交易順利的一個手段,在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後,開發商目的基本實現。
購房人因為無法貸款、預定資金必須挪作他用、買房決定過于草率等各種各樣的原因,而導緻無法履行合同内容,此時在要求開發商退還定金,是非常困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提醒廣大購房者:購買房屋時最好不要簽訂房屋認購書,而直接簽訂購房合同。因為簽了認購書,交了購房定金,購房者在簽訂正式合同時便處于被動地位,有些要求會遭到開發商拒絕,使購房者有口難言。而實際上,簽訂認購書,并不是房地産交易過程當中的必經程序,屬雙方自願行為。
賈熙純律師為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台港澳委員會委員,海澱區宣傳與聯絡委員會委員,本科畢業于211院校,研究生就讀于中國人民大學。熱心公益事業,目前服務有三家社區,多家國有及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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