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許多事情,你以為隻是一件小事,但實際上,很有可能就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就像電力設施,它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要是破壞了電力設施,就有可能觸犯了刑法。
2021年3月23日上午,被告人陳某、甯某在某地商議一同外出實施盜竊,發現XX路附近一無名小路偏僻處有一變壓器,遂決定盜竊該變壓器内的銅線。當日晚23時許,被告人陳某、甯某攜帶工具同騎一台電動車來到XX路附近的變壓器處,發現該變壓器仍處在通電狀态,遂先将變壓器上的三個通電開關斷電。之後,兩被告人将變壓器内的油液放掉。油液放盡後,将變壓器從電線杆上推下來,在地面上對該變壓器繼續進行拆解。因拆解方式不當,變壓器内的固定螺絲未能完全擰開,被告人陳某、甯某商議後遂決定放棄繼續拆解并騎車離開現場。經鑒定,前述變壓器價格為3520元。
被告人陳某、甯某破壞正在運行的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法院判被告人陳某犯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甯某犯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同時責令被告人陳某、甯某共同退賠被害單位X市XX農電服務有限公司XX區分公司的經濟損失三千五百二十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壞電力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十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一萬以上用戶電力供應中斷六小時以上,緻使生産、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後果的。
破壞公共設施,看似小事情,可能是重罪,有可能對不特定的多數人造成傷亡或者生産生活秩序受到嚴重影響,其破壞電力設施,不僅造成公共危害,甚至可能讓犯罪者本身喪失性命。提醒大家生活中用電一定要小心,對于電力設備等一定不要私拉亂扯,更不能進行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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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王博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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