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有很多小夥伴辦過健身私教卡,但由于各種原因沒有在約定期限内上完。那麼問題來了,剩餘的課時費可以退嗎?實踐中,很多商家的答複是:已經過了合同期限,不能退!今天,奉法君以一則真實案例告訴你,沒有消費完畢的私教費到底該不該退:
案情簡介
2020年元旦,原告付小姐與被告某健身中心簽訂《私教協議書》,向被告購買私教課時64節,總金額23680元,合同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合同約定會員在合同期内單方面提出解除訓練課程視為違約,須按照剩餘課程總價的35%支付違約金。協議書載明被告經辦人為楊某,未約定專屬私教姓名。
協議期内,楊某作為原告私教,時常督促原告按期上課,原告常以各種理由推脫。2021年4月2日,協議書約定期限已過,原告發現課時未使用完畢,詢問楊某能否繼續約課。楊某表示同意,同時告知原告,因時間沖突,将由陳某擔任原告私教,并向原告介紹陳某的資質及獲獎情況,原告予以同意。後被告将原告的電子會員卡有效期改至2021年8月31日。
2021年7月4日,原告尚有30節課仍未使用完畢,随即向被告提出退課退款要求。對此楊某表示,雙方私教協議書早已于3月1日過期,被告系因維護會員利益才同意原告繼續上課,剩餘課時可為原告再次延期至2022年4月,但原告未同意。
因雙方就退款事宜無法達成一緻,付小姐一紙訴狀,将健身中心訴至上海奉賢法院,請求判令解除《私教協議書》,并退還原告剩餘私教課程費用11100元。
法官說法
▐ 主審法官:陳蓓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南橋新城人民法庭四級高級法官
本案的争議焦點為私教協議期限何時終止、原告是否有權要求退款及具體退款金額。
1、關于涉案私教協議的期限。
雙方簽訂的《私教協議書》中關于課時數、金額、起止日期等内容的約定均根據合同實際情況手工填寫,并非預先設立并可重複使用的格式條款,應當認定為經雙方協商并認可的合同内容,且相關合同期限的約定足以使原告以合理頻次将其所購買的課時數量使用完畢,故該協議書應為附終止期限的合同,在雙方未對約定期限作出補充或變更的前提下,終止期限屆滿時,合同債權債務終止。
但原告于約定期限屆滿後征詢被告意見,被告同意原告繼續使用剩餘課時,應視作被告同意對原約定期限予以展期,結合被告将原告會員卡使用期限登記為2021年8月31日,故雙方協議期限至少應順延至2021年8月31日。
2、關于原告解除協議并要求退款的請求權。
雙方所簽訂的私教協議書為預付費協議,原告一次性支付課程費用,被告分期按課時提供私教服務。原告對其未使用的私教課程,已支付合同對價,但并未享受對待給付,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返還未使用的課時費用,涉案《私教協議書》亦未限制或排除會員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的權利,但需支付違約金。故原告具有解除協議并要求返還剩餘課時費用的請求權。原告已于2021年7月4日向被告提出退課,雖然被告要求繼續履行,但未經過原告同意,故上海奉賢法院确認雙方合同于2021年7月4日解除。
3、關于退費金額。
原告主張其行使單方解除權的法定事由為被告更換私教。私教合同具有一定的信賴基礎和人身屬性,若與會員約定了專屬私教,健身中心不得擅自随意更換。但本案雙方《私教協議書》未指定專屬私教,且被告在更換原私教前已告知原告并征得其同意,課後原告亦未即時或及時以私教原因為由向被告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被告在合同期限内對原告的上課時間及頻率已盡督促提示義務,本案主要系原告怠于行使其合同權利,未保證合理的鍛煉頻率,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方使相關課程至協議原約定期限乃至展期期限屆滿仍未使用完畢。故,被告在合同履行中無重大違約情形,雙方合同應系原告拒絕履行而解除,原告應根據《私教協議書》之約定承擔相應違約金。上海奉賢法院以原告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履行情況、雙方過錯程度及被告必要的運營成本和支出等綜合因素,酌定原告按剩餘課程總價11100元的25%标準計付違約金。
結合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證據,上海奉賢法院判決:《私教協議書》于2021年7月4日解除,健身服務中心退還付小姐課程費8325元(剩餘課時費11100元扣除原告應支付的違約金2775元)。
裁判小結
01
私教服務合同明确約定課時數、合同金額、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等内容,為附終止期限的合同。終止期限屆滿,合同債權債務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02
但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清算條款的效力,預付費一方當事人要求另一方返還未使用課程費用的請求權,并未随合同終止而一并歸于消滅。合同履行期内,雙方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行使約定解除權,守約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違約方不得行使法定解除權,但在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或強制履行成本過高的情形下,可以以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換取合同的解除。
03
相關贈送課時、優惠課時等雖未約定對應金額,但與消費者購買付費課時的合同存在對應關系,故在計算未使用課時餘額時,應将贈送課程、優惠課程等加入總課程一并計算相關餘額。違約金的調整應當結合合同履行情況、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兼顧合同雙方利益綜合确定。
來源: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天平陽光APP
作者:陳蓓
編輯: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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