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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泳池溺亡責任劃分

母嬰 更新时间:2024-11-18 13:27:26

孫澤海 封面新聞記者 宋潇 實習生 李重衡

夏天一到,酷暑難耐,不少家長選擇将小孩送進清涼的遊泳池内,一來是學習遊泳,二來可以緩解熱辣,但意外也時有發生。

8月2日,記者從成都高新法院獲悉一起兒童遊泳時溺亡引發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去年七月份,六歲小孩天天(化名)在成都高新區某小區遊泳時溺亡,現場的泳池教練和救生員都沒有及時發現,而随後,天天父母将小區物業公司“白雲”公司及泳池承包經營方“黑土”公司告上法院,請求賠償損失81萬餘元。

最終,法院判決白雲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黑土公司和轉包人周某連帶承擔90%的賠償責任,判決後當事人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遊泳池溺亡責任劃分(六歲小孩遊泳池溺亡)1

六歲小孩遊泳池溺亡

泳池教練和救生員都沒發現

2020年7月19日下午,張某、劉某年僅六歲的兒子天天,在成都市高新區某小區遊泳池參加遊泳培訓班期間,由淺水區至深水區遊泳而發生溺水,現場遊泳池教練及救生員未能及時發現,天天經搶救無效後于當日死亡。

因相關當事方協商處理無果,張某、劉某之後向成都高新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為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的白雲公司及遊泳池的承包經營方黑土公司、周某共同賠償損失811413元。

法院審理查明,白雲公司系事發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案涉露天遊泳池在該公司物業服務範圍之内,2019年3月7日,白雲公司與黑土公司簽訂《遊泳池承包合同》,約定由黑土公司承包案涉遊泳池,承包内容包括遊泳池經營、開辦遊泳培訓班等,承包期内未經白雲公司同意不得向第三人轉包,如發生安全事故由黑土公司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然而,這之後黑土公司又與個人周某簽訂《遊泳池外委合同書》,約定由周某承包經營案涉遊泳池,承包期内由周某自負盈虧,自主經營,并對遊泳池工作人員和遊泳人的安全負責。周某承包案涉遊泳池後,以黑土公司名義對外經營。

法院:

“白雲”和“黑土”都應賠償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法院認為,該案中天天在遊泳池中溺亡,張某、劉某作為其父母有權主張賠償。

白雲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服務管理單位,對位于小區公共區域内的遊泳池具有管理職責,其将該遊泳池承包給黑土公司并從中獲利,但對經營過程中是否具備足夠的安全保障條件缺乏必要有效的管理,應對此承擔過錯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該案中,天天作為年僅六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小區遊泳池參加遊泳培訓班過程中發生溺水後死亡,應由教育機構承擔責任。黑土公司承包案涉遊泳池後又轉包給無經營資質的周某,并由周某以黑土公司名義對外經營開辦遊泳培訓班,其救生人員及遊泳教練均未取得相關許可證,也未在深水危險區域設置明顯的警示警戒标志,在對天天進行遊泳培訓時,未能及時發現并制止其進入深水區,在其進入深水區發生溺水後施救不及時,存在明顯過錯,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黑土公司與周某之間的内部協議不影響黑土公司對外承擔責任,其應與周某承擔連帶責任。法院綜合考慮該案侵權行為發生的具體情況認定各責任方的過錯責任,判決對原告的損失,白雲公司承擔10%的賠償責任,黑土公司和周某連帶承擔90%的賠償責任。

判決後當事人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為避免此類事故,該案承辦法官提醒一是注重事前防範。家長在選擇遊泳場所和教練時,應關注遊泳池的安全保障設施是否齊全,教練和救生人員是否具備相關資質,審慎把關;家長自己帶孩子遊泳時,要确保孩子随時在家長的視線範圍内,安全可控。二是加強行業監管。在審理中,法院發現個别遊泳場館存在無證經營、安全意識淡薄、救生人員配備缺位等問題,這些問題直指遊泳場館管理亂象,存在嚴重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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