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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原則有哪些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07 22:59:48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原則有哪些?一、《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立法的必要性?,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原則有哪些?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原則有哪些(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解讀)1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原則有哪些

一、《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來,随着我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保有量迅猛增長,道路交通安全已成為社會治理面臨的重大現實問題。每年兩會期間,都有代表和委員提出與道路交通安全相關的建議和提案,呼籲加快地方立法,綜合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破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難題。南京、蘇州、泰州等省内城市和杭州、合肥、濟南等省外城市先行先試,通過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規,解決道路交通安全突出問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是細化補充上位法的需要。目前規範和調整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正)》和《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上述法律、法規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具體執法實踐中,遇到越來越多的新情況新問題,需要作出細化、補充。因此,有必要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一部專門調整道路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規,為進一步規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推進宜居美麗明星城建設的需要。根據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常州作為“江蘇中軸”主樞紐和長三角重要支點城市的戰略定位呼之欲出。随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與道路交通發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間的矛盾日益加劇,人、車、路等交通供給與需求的矛盾進一步凸顯。這些新情況新要求必然導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難度大大增加。為了适應宜居美麗明星城建設,提高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精細化水平,讓城市交通更暢通,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供可操作性的規範。

三是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學高效,有賴于城市管理的規範化、法治化。目前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存在兩方面困擾:一是現行規範性文件政出多門,内容存在沖突缺漏,缺乏統一性和協調性;二是存在多頭管理,管理界限不清、職能交叉,缺乏責任約束,造成執行乏力,影響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穩定性、科學性、有效性與可持續性。因此需要制定地立性法規作出統一規範,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做到依法管理。

二、《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的立法過程?

2016年11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五十九次主任會議将《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列為2017年立法調研項目。在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及法工委、内務司法工委和市司法局指導下,市公安局成立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的條例起草領導小組,抽調多部門業務骨幹與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專家團隊共同組成條例起草工作專班,制定起草工作計劃,全面開展立法調研工作,召開不同層面的座談會,赴上海、深圳、杭州等地考察,梳理近年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人大政協建議和提案,組織《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問卷調查和網上民意征詢,征集彙總各類立法需求236條、立法建議32條。起草工作專班全面收集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标準、部門規章等,參考南京、蘇州、泰州和上海、杭州等地現有的地方性法規,整理出可借鑒條文882條。在此基礎上,形成條例起草稿。

2017年11月,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主任會議将條例列為2018年立法計劃調研項目。随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啟動修訂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九)》等上位法和《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等國家标準相繼出台,給《條例》起草工作提出新要求。市公安局及時關注跟進,按照“不抵觸、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則,将最新法律要求納入條例,調整相關條文,避免要點遺漏。結合我市實際,充實完善了交通影響評價、城市快速路管理、非機動車上路要求、互聯網租賃車輛安全監管等立法内容。召開了15次專題讨論會,聽取立法意見和建議。邀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修訂專家組立法專家,對條例核心内容進行指導把關。經過反複修改、完善,形成條例送審稿。

2018年10月,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主任會議将條例列為2019年度立法計劃正式項目。1月30日,提請市政府對條例送審稿進行合法性審查。2月2日,按照立法程序,在《常州日報》、常州人大網、市政府網站等全文公布,向全體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各轄市(區)人大常委會、市各相關部門、民主黨派、立法聯系點征求意見。3月29日,市政府第三十次常務會議讨論通過條例草案,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了法規案。4月25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進行了第一次審議。8月16日,市委第十五次常委會會議聽取條例制定情況的報告。8月20日至22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進行了統一審議。期間,先後召開各類座談會、論證會、溝通會30場次,認真梳理研究各類意見建議300餘條,經過反複論證,多輪修改,形成條例草案建議修改稿。8月29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10月30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首次以“二審三表決”方式審議通過條例。11月29日,經江蘇省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予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常州市道路安全交通條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共分8章66條。立法架構承接上位法,堅持以人為本,遵循安全第一、協同共管、依法治理、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則,重點圍繞人、車、路、環境四大基本要素,結合我市實際,對上位法中重要條款進行了細化和補充,系統化書寫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白皮書”。

《條例》條文的草拟以道路通行條件、車輛管理、交通參與者管理、交通事故處理為四條主線橫向展開,依靠源頭治理、重要監管、精細管理縱向延伸,形成立體式閉環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

第一章,總則,奠定立法基礎,劃設立法原則,明确政府領導責任,厘清部門職責界限,動員社會各界,形成協同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格局。

第二章,道路通行條件,主要強調道路的規劃、建設與管理“三位一體”,摒棄以往的末端管理思路,綜合施策,明确停車場(庫)的配套建設,專門設立“僵屍車”清除條款。

第三章,車輛管理,一方面繼承上位法有關機動車、非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同時又在上位法框架内查漏補缺,吸收部門規章内容提升條例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直面當前重點車輛源頭監管現狀,對重點車輛營運作出全方位要求,形成政府、部門、企業監管責任體系。

第四章,駕駛人、行人、乘車人管理,對一些耳熟能詳的上位法内容,如“禮讓行人”“不得翻越圍欄”等内容重複行文着重強調,同時加入“兒童安全座椅”“避讓學生校車”“嚴禁搶奪方向盤”“禁止替代記分”等時下熱點内容,回應社會關切。

第五章,交通事故處理,強調以人為本與公平正義,在物損公估、心理安撫、多途徑調解等方面進行了創新與突破,得到了多位立法專家的肯定和好評。

第六章,執法監督與服務保障,将行政機關為民服務的内容清單化,讓交通參與者獲得更多權利,讓行政機關增加若幹義務。

第七章,法律責任,根據上位法的處罰幅度,結合日常執法實踐,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責任和處罰額度作出細化。

第八章,附則。

四、《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主要解決了哪些問題?

(一)明确了各級政府和部門職責

《條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明确了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經費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和突發事件交通保障機制,推進道路交通安全網格化管理。明确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他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協同共管,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完善交通影響評價制度

《條例》堅持源頭治理、關口前移,明确建立交通影響評價制度,按照規定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交通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從源頭上解決城市道路交通擁堵問題。《條例》規定了交通影響評價的時間、範圍、主體,要求市、轄市(區)規劃主管部門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階段按照規定進行交通影響分析和評估,城市道路沿線建設大型建築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在地塊劃撥或者出讓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拟定選址意見書或者拟定規劃條件之前編制交通影響評價報告。

(三)明确公共交通優先和行人路權保障機制

《條例》堅持以人為本,倡導綠色出行,規定交通組織設計優先考慮公共交通,保障非機動車、行人交通安全,通過設置公交專用車道、港灣式停靠站及慢行系統、盲道、二次過街安全島,強化道路(特别是支路、街巷等)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管理,引導市民采用“步行 公交”“自行車 公交”等方式綠色低碳出行,有效解決快慢交通沖突、慢行主體行路難等問題。

(四)建立交通安全設施“五同步”機制

《條列》堅持同步實施、智能管控,規定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交通信号燈、交通标志、交通标線等交通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具備條件的,應當将交通技術監控設備、交通流量采集系統、交通信息發布系統等智能交通設備納入主體工程同步實施。《條例》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加強護欄、标志、标線等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的管理,并對護欄的設置作了細化規定。

(五)優化停車場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條例》堅持系統治理、多措并舉,解決停車難、停車亂問題。明确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學校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增建停車場(庫);新建軌道交通站點、公共汽車站點,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停車設施。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停車場(庫)。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居住區采取錯時停車、分時停車等方式向社會開放内部停車場(庫)。建立停車泊位信息共享機制,推進停車智能化建設。要求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者制定管理規約,根據規定明确使用時間、超時停放的處理方式等事項,解決長期占用道路停車泊位停放機動車問題。

(六)進一步規範非機動車管理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結果導向,針對非機動車保有量大、違法行為多、傷亡事故頻發突出安全問題,一是規範上牌管理。結合實施國家新标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明确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電)動輪椅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應當依法登記領取号牌後,方可上道路行駛。二是規範通行管理,明确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必須遵守的十二項規定,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該非機動車。《條例》還鼓勵非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購買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電動自行車盜搶險。

(七)嚴格“兩客一危一重”等重點車輛安全監管

《條例》突出監督重點,強化重點監管,明确公路客運車輛、旅遊客運車輛、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重型載貨車輛、半挂牽引車輛應當安裝并正常使用符合國家标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相關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安裝和使用道路運輸車輛動态監控平台,或者使用第三方提供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台,對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人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客運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對進出站(場)的客運、貨運車輛進行安全檢查,不得允許不符合運輸安全規定的車輛駛出站(場)。

(八)強化交通新業态的政府監管和自我管理

《條例》堅持問題導向、前瞻立法,對網約車、共享汽車、共享單車、自動駕駛汽車等交通新業态作出規定。通過地方立法,要求政府加強交通新業态監管,行業強化自我管理。規定分時租賃汽車、預約出租客運汽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者以及外賣配送和快遞企業等應當落實安全生産責任制,加強駕駛人和車輛的管理,确保交通安全。《條例》參考工信部、公安部等部委規定和省相關部門規定,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自動駕駛汽車作出了前瞻性規定

(九)細化補充駕駛人、行人、乘車人通行規定

《條例》堅持安全駕駛、文明出行,結合常州實際,對上位法的通行規定進行了細化,并作出了部分有特色的補充性規定。例如,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持移動電話撥打接聽、查看發送信息或者脫離正常行車視野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攜帶六周歲以下的兒童乘坐家庭乘用車的,應當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等約束系統;禁止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或者使用動力裝置、遮雨(陽)篷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裝置;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公交站台時,應當減速慢行;設有轉向燈的,轉彎時應當開啟轉向燈。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時,不得持移動電話查看發送信息或者浏覽電子設備。

(十)創新道路交通事故預防與處理相關機制

《條例》堅持道路交通事故預防為主、處理高效便民,規定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吸食或者注射毒品等人員,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已取得的應當依法注銷;禁止酒駕、毒駕和疲勞駕駛。要求建立輕微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機制,以解決小事故引發大擁堵問題。創新性規定交通事故處理心理危機幹預機制,預防和減緩事故對當事人心理健康造成的影響。推行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公估機制,為當事人提供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服務,彌補上位法在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方面的空白。明确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自行協商、行政調解、人民調解、民事訴訟等多種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争議。

(十一)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執法和服務保障

《條例》堅持嚴格執法、優質服務,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并接受社會監督。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交通警察路面巡查制度,安排必要的警力上路巡查,并在交通高峰期、容易擁堵的路段增派警力,及時糾正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保障道路暢通;充分運用物聯網、人工智能等信息化、科技化手段,加強交通信号控制、數據研判應用、出行引導服務,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智能化、專業化水平。

五、“停車難”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剛才簡要介紹了《條例》解決停車難問題的幾項措施,能否介紹一下對“僵屍車”的清除辦法?

針對社會公衆反映突出的“僵屍車”問題,《條例》明确機動車停放應當遵守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管理規定。違反規定長期占用道路停車泊位停放機動車的,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機動車所有人限期将機動車移出道路停車泊位。機動車所有人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者可以按照規定将機動車轉移至路外停車場地,并告知機動車所有人。

六、《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為針對小事故引發大擁堵作出了哪些規定?

《條例》明确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财産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采取現場拍照等方式固定證據後,立即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交通警察記錄交通事故相關事項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複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車輛損壞或者在道路上散落物品,妨礙通行的,當事人應當聽從交通警察指令,及時将車輛、物品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

當事人不能立即撤離、清除現場,影響道路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知清障單位将車輛、物品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清障費用依法由當事人承擔。

七、交通違法記分是廣大駕駛員比較關心的問題,《條例》對替代記分作出哪些規定?

針對日常執法中一些違法人員以他人名義頂替實際駕駛人接受違法處罰和記分,借機牟利,進而産生買賣交通違法記分的“黃牛”問題。《條例》明确規定了機動車駕駛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禁止由他人替代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對由他人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介紹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通過加大對替代記分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解決“黃牛”買賣交通違法記分查處難的問題。

八、《條例》什麼時候公布出台?什麼時候正式實施

《條例》于2019年10月30日由常州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2019年11月29日經江蘇省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予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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