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用建築分類
建築物通常按其使用性質分為民用建築、工業建築和農業建築。
民用建築按使用功能又可分為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兩大類, 居住建築包括住宅建築和宿舍建築,公共建築是供人們進行各類社會、文化、經濟、政治等活動的建築物,如圖書館、車站、辦公樓、電影院、賓館、醫院等。
民用建築分類
民用建築按地上高度和層數分類如下:
(1) 單層或多層民用建築:建築高度≤27.0m 的住宅建築、建築高度≤24.0m 的公共建築及建築高度
>24.0m 的單層公共建築(單層建築與層高無關);
(2) 高層民用建築: 既不是單層建築,也不是超高層建築
住宅 |
建築和建築高度 |
>24.0m 且≤100.0m |
建築分類
二、 建築的組成
建築物由結構體系、 圍護體系和設備體系組成。
結構體系與結構受力相關。
圍護體系起遮擋和隔離作用。
設備體系與居住人的生活密切相關。
1 .結構體系 :一般将其分為上部結構和地下結構, 上部結構包括牆、柱、梁、屋頂等; 地下結構指建築物的基礎結構。
【擴展】
1.地基:支承基礎的土體或岩體。
2.基礎:将上部結構所承受的外來荷載及上部結構自重傳遞到地基上的結構組成部分。
地基基礎示意圖
地基基礎示意圖
2.圍護體系:建築物的圍護體系由屋面、外牆、 門、 窗等組成。
【區分】
“屋頂”和“屋面“;“外牆”和“内牆”;“門、窗”和“内門、内窗”。
3.設備體系:通常包括給排水系統、供電系統和供熱通風系統。根據需要還有防盜報警、火災探測、自動 滅火等智能系統。
建築的組成
三、民用建築的構造
1 .建築構造的影響因素
建築構造影響因素
2 .建築構造設計的原則
(1) 堅固實用——荷載因素
(2) 技術先進——技術因素
(3) 經濟合理——建築标準
(4) 美觀大方——環境因素
3.民用建築主要構造要求
(1) 實行建築高度控制區内建築高度應以絕對海拔高度控制建築物室外地面至建築物和構築物最高點的高度。
(2) 非實行建築高度控制區内建築高度
平屋頂應按建築物主入口場地室外設計地面至其建築女兒牆頂點的高度計算; 無女兒牆的建築物應計算至 其屋面檐口。
坡屋頂應按建築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 同一座建築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分别計算後取最大值。
下列突出物不計入建築高度内:局部突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頂平面面積 ≤1/4 者,突出屋面的通風道、煙囪、通信設施和空調冷卻塔等。
建築構造要求
室内淨高應按樓地面完成面至吊頂或樓闆或梁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計算;當樓蓋、屋蓋的下懸構件或管道底面影響有效使用空間者, 應按樓地面完成面至下懸構件下緣或管道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計算。地下室、 局部夾層、走道等有人員正常活動的最低處的淨高不應< 2m。
建築高度> 100m的民用建築, 應設置避難層(間)。有人正常活動的架空層及避難層的淨高不應低于 2.0m。
陽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應設置防護欄杆,并應符合下列規 定:
臨空高度<24m, 欄杆高度不應< 1.05m;
臨空高度≥24m,欄杆高度不應< 1.10m ;
上人屋面和交通、 商業、旅館、學校、醫院等建築臨開敞中庭的欄杆高度不應< 1.20m。
住宅、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及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的欄杆必須采用防止攀登的構造,當采用
垂直杆件做欄杆時,其杆件淨距不應>0.11m。
梯段改變方向時,扶手平台轉向端的最小寬度,不應<梯段寬度并不得< 1.20m
梯段寬度示意
樓梯平台上部及下部過道處的淨高不應< 2m 。 梯段的淨高不宜< 2.20m
過道高度及梯段高度示意
室内樓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緣線量起不宜<0.90m, 靠樓梯井一側水平扶手長度超過 0.5m 時,其高度不應< 1.05m。
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及其他少年兒童專用活動場所,當樓梯井淨寬 >0.20m時, 必須采取防止少年兒童墜落的措施
樓梯扶手高度示意
牆身防潮、防滲及防水等應符合下列要求:砌築牆體應在室外地面以上 、位于室内地面墊層處設置連續的水平防潮層;室内相鄰地面有高差時,應在高差處牆身貼鄰土壤一側加設防潮層;室内牆面有防潮要求時,其迎水面一側應設防潮層;室内牆面有防污、防碰等要求時,應按使用要求設置牆裙。
牆身防潮、防滲及防水示意
門窗應滿足抗風壓、水密性 、氣密性等要求,且應綜合考慮安全、采光、節能、通風、防火、隔聲等要求。
門窗系統
屋面采用結構找坡時,坡度不應<3%, 采用建築找坡時,坡度不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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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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