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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智障女孩嫁45歲男孩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21 06:54:42

近日,一段“河南省駐馬店市泌陽縣高店鎮一名老人娶未成年女孩為妻”的視頻在社交網絡熱傳。

21歲智障女孩嫁45歲男孩(智障女孩嫁55歲男子)1

視頻顯示,一名成年男子和一名“娃娃臉”女子并排坐着,兩人胸前别着“新郎”“新娘”胸花。女子一直哭泣,男子時不時拿着衛生紙替她擦拭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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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截圖

當事男子回應:

“女方未成年”系謠言

3月1日晚,視頻中的新郎張先生回應南方日報記者稱,網上所傳“女方未成年”系謠言,不是事實,女方已經到結婚年齡,且經過女方家長同意,當地部門也對其進行了詢問。

張先生向記者表示,兩人經介紹在2月中旬認識,于2月27日結婚,并且已經到民政局登記,現在相處比較融洽。目前夫妻二人一起居住,女方生活不能自理,都是他一個人在照料,“像養女兒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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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據張先生在今日頭條上發布的文章稱:“我是駐馬店泌陽縣高店鎮的一個普通農民,種了兩畝地,因為家裡條件不好,一直沒有找到老婆,所以一直沒結婚,今年已經55歲了。後來我們莊上的一個媒人介紹我們認識,我和女方也見了面,女方家長覺得我是個老實人,同意把女兒嫁給我的,她已經成年了,到了法定婚齡,并不是網上說的未成年。但是女方是智障人士,不會說話,我這麼大年紀了,能找到一個妻子,能成個家,心裡也很高興。”

女孩父母回應:

她是獨生女,嫁過去餓不着就行

3月2日,女孩父母表示,家裡就那一個孩子,2001年出生,五六歲時因高燒患病。女兒不會說話,所以結婚也沒有征求過她的意見。雙方對婚事都很滿意,他也沒有要彩禮,并表示女兒餓不着就行。

官方回應:

同居不違法但無法領證

據上遊新聞報道,3月1日,河南省駐馬店市泌陽縣官方人士回複記者稱,1日下午,該縣公安、民政、法院、婦聯等部門就“55歲男子娶20歲智障女”一事召開專題會議。會議認為,55歲的張先生和20歲智障女子同居不違法,但不能辦理結婚證。依據相關政策,雙方日後若有孩子,可辦理準生證并上戶口。此外,該縣相關部門會積極幫扶這個特殊家庭。

泌陽縣官方人士稱,2021年3月1日看到網絡自媒體上傳播“智障女子被迫嫁給老頭”視頻後,泌陽縣高度重視,立即組織公安、民政、法院、婦聯和當地政府組成調查組,對此事進行調查核實。

經查,智障女子出生于2001年2月。經媒人李某山多次說和,按照當地習俗和商定日期,2021年2月27日(正月十六),智障女子在父母的陪同下,嫁到泌陽縣高店鎮某村,與村民張先生結婚。張先生按照習俗租用本村村民的汽車進行接親,在家中舉辦婚禮儀式。

經進一步調查,兩人婚姻屬于雙方家庭願意,符合法定年齡,不存在被迫嫁娶行為。為進一步核實具體情況,調查組又前往女方家中進行咨詢。經詢問智障女子監護人得知,其女兒已到結婚法定年齡,雖然有些智障,但也想給女兒成個家。經親戚朋友介紹,委托媒人聯系,與張先生多次溝通,認為兩家相鄰,方便日後走動相互照顧,且男方除年齡有些偏大,為人忠厚老實,一直單身未婚,家庭經濟條件能夠保障女方生活。

據該官方人士介紹,3月1日下午專題會議上,相關部門仔細研究了相關法律法規。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民法典》,原《婚姻法》被廢止。原《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簡單點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的規定,已經被廢除。

與會單位還認為,《民法典》第二十一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此外,《殘疾人保障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采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别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這意味着:一方面,殘疾人同其他公民一樣享有自己的家庭生活,是法律賦予他們的權利;另一方面,社會有義務,國家有責任采取切實的措施,使他們受到家庭的撫養呵護,以及将他們生兒育女的弊端減到最小。

基于前述法律規定,與會單位認為,雙方的婚姻沒有違法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幹涉。

該名官方人士說:“基于此,民政部門不能給他們辦理結婚證,因為女子是智障人士,不能真實表達其願意不願意結婚。但綜合看此事件,不能說他們的同居是違法的。”

該名官方人士介紹,當地黨委和政府會結合實際情況,對這個特殊家庭進行關愛指導,促進殘疾人的生存、生活,做好社會幫扶,以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秩序的安定。

叮咚快評| 55歲男子和20歲智障女孩為啥不能結婚?

文|青的蜂

“55歲男子娶20歲智障女孩為妻”,很明顯,這是一個“差差結合”的悲劇範例。

男方55歲還單身,經濟條件很差,女方為什麼要嫁給他?一個可能的原因是,父母年紀大了,沒有辦法長期撫養她,所以才想找一個人照顧她。可憐天下父母心,站在個體的角度上,我們很容易代入和理解這種不幸,但問題是,讓這樣的兩個人結婚可能是更加的不幸,很難說是負責任的表現。

根據《民法典》1046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可是根據媒體的報道,這個女孩“不會說話,也不能走路”,真能完整表達個人意願能力嗎?雖然說民政局隻做形式審查,行為能力的鑒定隻能由法院來作出,但對如此顯而易見的情形,相關部門應該本着對雙方負責的态度,在婚姻登記上更謹慎一點。

此外,原《婚姻法》規定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應禁止結婚,《民法典》對這一條作了删除。這固然有利于保障婚姻自由,但筆者仍然心存疑問,“差差結合”的婚姻,很可能是不幸的輪回,男方是否将女方視為“生育工具”暫且不提,假如生下的孩子仍然不健康,對這個孩子負責嗎?不憚以惡意揣測,這樣的婚姻很可能是一出悲劇。

正如泌陽縣民政局所回應的,“有的女孩有智力障礙,家裡想讓女兒找個地方有人管,要求必須給辦,但女孩确實什麼都不知道,這種情況怎麼着都不能辦。”希望對這種一方“确實什麼都不知道”的情形,地方民政部門能更加積極地作為,最起碼體現應有的社會責任和擔當能力。

更進一步,該事件背後反映的問題也值得深思:現在,針對大齡智力障礙群體的托養庇護、養老照顧等主要還是靠家庭,但是家庭總會有失靈的那一天,政府如何發揮兜底作用,打消家庭的後顧之憂,是更值得思考的問題。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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