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峥嵘:合格的産品檢驗報告,是消防産品生産銷售的基本條件,關于檢驗報告的有效期,存在較大争議!
基本原則:
對于已實施産品認證(自願性、強制性或技術鑒定等)的消防産品,應以産品認證證書的有效期為準!
沒有進行産品認證的産品,應依相關産品标準或規定确定有效期!
一、已實施産品認證(自願性、強制性或技術鑒定等)的消防産品,以産品認證報告的有效期為準!
已實施産品認證(自願性、強制性或技術鑒定等)的消防産品,産品認證證書或技術鑒定證書會明示證件有效期,産品檢驗報告與配套的認證證書同步有效!
隻要廠家提供的認證證書在有效期内,就可視同檢驗報告同步有效!
二、沒有進行産品認證的産品,應依相關産品标準或規定确定有效期!
1、産品檢驗報告僅對送檢樣品負責,因此,産品檢驗報告通常不會标識有效期。
2、産品标準是産品檢驗報告的檢驗依據,沒有進行産品認證的産品,應依相關産品标準或規定确定有效期。
注:目前的消防産品,僅有個别标準規定了産品檢驗的有效周期,比如:
《防火門》(GB12955-2008)7.2.3規定:正常生産情況下,每三年不少于一次型式檢驗;
《消防水帶》(GB6246-2011)6.2.1規定:累計生産500000m或連續生産一年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等等!
來自消防規範網。石老師主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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