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社會力量幫助舊村改造,已經成為了廣州城市更新的有效模式。那合作企業在簽訂合作協議後,要多久時間内完成複建安置房的開工和建設呢?近日,海珠區給出了答案是:36個月内完成全部複建安置地塊上的房屋動遷交房,60個月内基本完成複建安置房建設。記者從海珠區最新印發的《廣州市海珠區舊村莊更新改造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及合作意向企業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中獲悉,有關合作企業協助村集體經濟組織加快推進舊村莊更新改造項目,都有了明确的考核時間和任務。如未按照節點時間完成相關工作任務,區住建局和屬地街道将發出督辦函,并約談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和合作企業負責人,如連續兩次督辦仍未完成任務的,按強制退出機制處理。
未按照節點時間完成相關工作任務,将有強制退出機制
《指引》針對舊村改造中各有關方面的工作,都給出了具體的“時間表”和“任務表”:有關合作企業的合作協議簽訂後三個月内,區住建局、屬地街道、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企業應當簽訂改造項目監管協議,明确城中村改造中教育、醫療等公共設施的建設和運營要求,明确導入産業企業類型、數量和經濟效益、達産時間、達産标準等具體要求,約定銀行履約保函繳交事宜,并指定相應的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确保合作企業履約。
監管協議還應當約定在合作協議有效期内,合作企業協助村集體經濟組織加快推進舊村莊更新改造項目,原則要求按規定時間完成以下節點工作任務:自合作協議簽訂之日起,9個月内完成片區策劃方案、詳細規劃修改方案審批;18個月内完成實施方案審批、補償安置方案表決并啟動補償安置協議簽約;24個月内完成首期複建安置地塊上房屋的補償安置協議簽約;30個月内啟動首期複建安置房開工建設;36個月内完成全部複建安置地塊上的房屋動遷交房;40個月内全部複建安置房開工建設;60個月内基本完成複建安置房建設。
《指引》明确,列入市“三年實施計劃”的舊村、改造實施方案已批複的舊村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複建安置房建設;列入市“三年實施計劃”、改造實施方案未批複的舊村2023年底前複建安置房開工建設,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複建安置房建設;列入市“五年行動方案”的舊村2025年底前複建安置房開工建設,2030年底前基本完成複建安置房建設。
根據《指引》,如未按照節點時間完成相關工作任務,區住建局和屬地街道将發出督辦函,并約談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和合作企業負責人,如連續兩次督辦仍未完成任務的,按強制退出機制處理。
建立監督監管和違約失信退出機制
《指引》明确了相關監督監管機制。根據《指引》規定,區住建局和屬地街道應加強對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及合作意向企業的監督管理,着重加強招商活動的監督管理;本工作指引中涉及的所有表決均需由區住建局、區農業農村局、屬地街道現場進行見證;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社區監察站應當加強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加強村務監督,可對舊村莊改造工作全流程各環節工作進行監督。
同時,建立違約失信退出機制。招商文件、合作協議和監管協議應明确合作企業(或合作意向企業)違約責任和退出的情形。引入的合作企業及合作意向企業如未盡責履職,未按本指引規定的節點時間完成項目考核任務,或有其他導緻舊村改造項目工期遲緩及影響項目實施等行為,或出現《廣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業引入及退出指引》(穗建規字〔2021〕1号)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民主決策程序表決通過後,将該企業勒令退出,并将結果通報區住建局和屬地街道。
《指引》明确,區政府指定區住建局加強對監管協議執行情況的監督,敦促合作企業(合作意向企業)依法履約。對于合作企業(合作意向企業)違反監管協議符合退出條款的,也可以由區住建局按監管協議啟動合作企業(合作意向企業)退出程序。被勒令退出的企業,不得再參與海珠區城市更新改造工作。
合作企業或合作意向企業退出後,改造工作尚未完成的城中村,區政府指導村集體啟動新的合作企業或合作意向企業遴選工作。退出的合作企業或合作意向企業前期投入按照協議約定予以合理補償。
另外,還建立意見反饋機制。對引入合作企業的過程有異議的,可以在結果公示期内,以書面形式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質疑。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收到書面質疑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對質疑内容作出答複。對答複不滿意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内收到答複的,可以在答複期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按有關規定,向區住建局或屬地街道投訴。區住建局或屬地街道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内決定是否受理,如受理,應牽頭協調相關單位共同研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内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答複。逾期提出質疑或投訴的,不予受理。
其他關注:引入企業需承擔項目周邊區内公益項目建設
在近期舊村改造中,引入企業都需要承擔相關的學校和醫院等配套設施建設。在《指引》中,引入企業需要承擔項目周邊區内公益項目建設得到進一步明确。
根據《指引》,通過合作企業引入的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于約定的時間内在海珠區設立(或從區外遷入)項目公司(或其他運作實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含區内遷移企業,不含房地産企業)。同時,引入的合作企業需承擔項目周邊區内公益項目建設,并按照《廣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業引入及退出指引》(穗建規字〔2021〕1号)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等的要求配建學校和醫院及其配套設施,以提升舊村改造整體效益。
《指引》規定,引入的合作企業應在簽訂的合作協議中約定,自簽訂合作協議之日起一個月内,在海珠區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辦理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等手續;未經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表決同意的,項目公司不得變更股東、轉讓股權。否則,合作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村集體黨委提議是否引入合作意向企業,經村集體“兩委會”研究通過後,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指引》對于分割轉讓程序都做了明确的規定,包括村集體黨委提議是否引入合作意向企業,經村集體“兩委會”研究通過後,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村域範圍發布公開引入合作意向企業的公告信息,接受報名。公告時間5個工作日,接受報名時間3個自然日;區住建局會同屬地街道,組織區公安分局、區科工商信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市場監管局、區規劃資源分局、區稅務局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候選合作意向企業名單及報名資料進行資格審核,10個工作日内由屬地街道将審核意見反饋村集體經濟組織。
候選合作意向企業資格審核通過後20個自然日内,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由區農業農村局指導屬地街道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對報名參選的企業進行表決,确定1家合作意向企業。
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将初步确定的表決結果經村集體黨委同意後,報屬地街道、區住建局審核。經審核後,村集體經濟組織将合作意向企業名單在村域範圍内公示7個自然日以上,并将公示過程、公示結果記錄(拍照)存檔。公示期滿無異議,并經屬地街道、區住建局審核後,村集體經濟組織5個自然日内與合作意向企業簽訂合作意向協議;合作意向協議簽訂之日起10個自然日内,将合作意向企業名單及合作意向協議按程序抄報區政府,并将合作意向企業名單在村域範圍内公布。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全傑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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