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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履行所要注意問題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9 00:16:11
買賣合同是最常見的交易方式。生活中的柴米油鹽、衣服玩具,經營中的建築材料、家用電器,生産中的産品原料、機器設備等,所涉交易都存在買賣合同簽訂履行過程。合同交易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當場完成的即時交易,有的是不見面的電商交易,有的是需要連續履行的長期交易等。發生糾紛後有的可以當場解決,有的各執一詞訴諸法院。下文結合案例,總結15個買賣合同法律風險防範要點,以供參考。

一、知己知彼,明确交易對象

1 與誰交易要弄清

交易前應當了解交易對象的基本信息:自然人需确定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證号碼等;企業或其他組織需确定準确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合同經辦人、聯系電話等,合同中記載的公司名稱應當與營業執照上的名稱一緻,不應使用簡稱或縮寫。

2 印章文字細辨明

買賣合同中,交易對象可能會用寫有不得對外建立業務關系、不得用于對外簽訂合同字樣的印章簽訂合同。此時應提出質疑,并要求對方加蓋公司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等有效印章。

3 代理權限審查清

在簽訂買賣合同前,應當審核簽約人是否獲得交易對象授權,尤其在合同未加蓋交易對象印章時,更應要求簽約人提供相關授權手續。

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4 公司信譽要核查

交易對象的信譽往往影響其履約能力,在締約前應盡可能多渠道、全方位了解交易對象的經營狀況和征信信息,做到心中有數。

二、看清條款,簽訂買賣合同

5 文字用語需準确

簽訂完備的書面合同。準确使用“定金”的表述,或明确約定定金罰則的内容,避免使用“訂金”“保證金”等不規範用語;如有保證擔保,應約定明确的提供保證擔保的意思表示,避免使用由對方“負責解決”“負責協調”等含義模糊的表述;正确使用标點符号。

附:《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6 數量質量先說清

合同應當明确産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注意計量單位的使用和書寫正确;明确産品的質量标準,寫明國标、行标、企标或詳細描述質量要求;對産品驗收、産品異議期等進行明确約定;對拒收貨物的處理進行明确約定;對于分批次供應的貨物,應當約定做好産品封存,防止事後質量鑒定時無法取樣。

附:《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内容約定不明确,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标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标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标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标準的,按照行業标準履行;沒有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按照通常标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準履行。

第六百一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标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标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七條 出賣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買受人可以依據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條至第五百八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承擔違約責任。

7 履約要求全列明

合同對于履行方式、期限、地點等履約要素的約定應全面、具體。合同簽訂後,如雙方對合同約定的履行方式、期限、地點等進行變更,應簽訂書面的補充協議。

附:《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内容約定不明确,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規定:

(三)履行地點不明确,給付貨币的,在接受貨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産的,在不動産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債務人可以随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随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确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第五百九十六條 買賣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标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條款。

8 約定擔保莫輕率

保證合同中務必寫明“連帶保證”或“一般保證”,無明确約定的,視為一般保證;合同中約定抵押的,應當至相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約定質押的,應當辦理交接,實際占有質押物或權利憑證。

附:《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财産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産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财産時設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内容,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其認定為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未償還債務時即承擔保證責任、無條件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内容,不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将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9 違約條款要合理

合同約定過分高于損失的違約金可能無法得到法院支持,從而産生訴訟風險。

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适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10 送達地址别忘記

為避免訴訟發生後當事人下落不明影響訴訟進程,應在合同中明确約定司法送達地址。

三、保留憑證,依約履行合同

11 單據憑證詳記載

送貨單、購銷單等銷貨憑證應記載清楚購貨人及貨物名稱、數量、規格、單價及總價、銷貨日期等信息,并保留好單據憑證原件或做好原件交接手續。

12 款項交付要謹慎

通過現金方式支付款項的,應查明收款方的經辦人是否有收款權限,并要求收款方出具加蓋公司财務印章的收款收據、注明現金收訖。通過轉賬方式支付款項的,應轉入合同約定的收款方賬戶并備注款項性質。若收款方變更收款賬戶,應當先由收款方出具書面情況說明後,再進行轉賬。盡量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款項支付,做到有據可查。

附:《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内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内容約定不明确,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規定: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确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第六百二十六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對價款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二項和第五項的規定。

13 貨物交付按規範

交貨時應交付給有接收貨物權利的人,如合同的簽字人、合同約定的收貨人等。交貨時應進行現場拍照或者錄像,以作證據。及時驗收貨物,發現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期限内及時向對方提出異議,并保留相關證據。

附:《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條 買受人收到标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限内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六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标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标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标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标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适用質量保證期,不适用該二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14 證據材料保存好

妥善保管所有交易環節的證據,包括最初的意向性談判、正式合同、補充協議、交接手續資料、往來函件、郵件、通知等材料,建立合同檔案。合同應由專人保管,并在人員變動時履行交接手續。合同的保管期應确定為合同履行完畢後的三年乃至更長的時間,并準備一套以上的合同複印件供日常使用。

15 訴訟時效要牢記

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前向對方主張權利,并保留相關的證據。定期向對方發出要求履行義務的催款函,并保留相關憑證。必要時可以委托律師發出律師函,并保留好函件複印件和郵寄憑證。

附:《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内,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确定繼承人或者遺産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緻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五條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可以适用民法典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不适用延長的規定。該條第二款規定的二十年期間不适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訴訟時效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的規定中斷後,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内,再次出現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中斷事由,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權利人向義務人的代理人、财産代管人或者遺産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請求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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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文來源“合肥中院”,轉載自“民商法律實務研究”微信公衆号,在此緻謝!

編輯:童啟鑫

排版:王 俏

審核:

劉 暢

買賣合同履行所要注意問題(買賣合同審查簽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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