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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合夥合夥人不退出怎麼處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1 18:10:35

不想合夥合夥人不退出怎麼處理?随着我國資本市場的繁榮發展,各種類型的基金逐漸增加,合夥企業中合夥人退出機制的設置問題日益增多,本文就合夥企業中合夥人的退出機制給出幾點法律小tips,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不想合夥合夥人不退出怎麼處理?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不想合夥合夥人不退出怎麼處理(關于合夥人退出機制的幾點法律小tips)1

不想合夥合夥人不退出怎麼處理

随着我國資本市場的繁榮發展,各種類型的基金逐漸增加,合夥企業中合夥人退出機制的設置問題日益增多,本文就合夥企業中合夥人的退出機制給出幾點法律小tips。

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目前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的機制有三類,即退夥、通過轉讓份額方式退出、合夥企業解散。

首先,對于退夥而言,有自願退夥當然退夥、除名退夥三種方式。其中,當然退夥和除名退夥需滿足一些客觀條件,所以實務中比較常用的是自願退夥。

自願退夥區分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和未約定合夥期限兩種不同情形,需滿足不同的條件。對于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自願退夥的,需滿足《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即:

1、合夥企業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一緻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對于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自願退夥的,需滿足《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

2、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需要注意的是,自願退夥過程中,如果合夥人沒有依照上述規定退夥,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綜上所述,自願退夥主要還是以合夥協議、合夥人約定為主,在實務中往往在入夥簽訂合夥協議時就預設了退夥的相關條件,做出相關約定,以防退夥時産生糾紛,影響合夥企業的經營和發展。

當然退夥,即需滿足《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的情形: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産;

4、法律規定或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财産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于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有一個例外情形,那就是如果其他合夥人一緻同意,則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可以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如其他合夥人未能一緻同意,則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除名退夥,即合夥人出現《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經過其他合夥人一緻同意,可以決議将其除名,具體為: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于除名退夥,其他合夥人一緻同意做出書面除名決議,并且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如果對除名決議有異議,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通過轉讓财産份額方式退出,即有限合夥人對外或對内轉讓其持有的合夥企業财産份額,以實現其退出合夥人序列的目的。所謂對内轉讓,即現有合夥人之間的全部或部分财産份額轉讓,這種情況下,隻需要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履行通知其他合夥人的程序即可。而對于對外轉讓,即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全部或部分财産份額,則需要區分拟轉讓方是有限合夥人還是普通合夥人。對于有限合夥人來說,對外轉讓,需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的程序,且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其他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而普通合夥人則需要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經其他合夥人一緻同意,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這種轉讓财産份額的退出方式,本質上屬于拟退出的合夥人與财産受讓方之間的買賣行為,所以,在實務中,除了退出時需履行上述程序要求外,對于拟退出的合夥人來說,需要找到拟接收财産份額的受讓方,并與受讓方協商确定标的、數量、價款等内容,以降低出現糾紛産生損失的風險。

第三,通過解散合夥企業的方式退出。對于合夥企業解散,需滿足《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即: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企業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除了需要滿足以上情形外,合夥企業解散的,還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原則上由全體合夥人擔任,而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在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内指定一個或數個合夥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而對于解散時候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需将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在六十日内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如果接到了清算人發送的通知書,則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清算人申報債權;債權人如果沒有接到清算人發送的通知書,則應當在合夥企業解散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需要注意的是,在清算期間,合夥企業仍然存續,但是合夥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之後,在十五日内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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