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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法律術語名詞解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8 09:34:45

來源:溫度法律圈

第一部分:民商篇

01. 權利 VS 權力

A.權利:指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享有的某種權益。

B.權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強制力量或者職責範圍内的支配力量。

C.二者區别:①主體不同:權利主體具有普遍性,範圍相對較廣,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等;權力主體則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②範圍不同:權利一般是根據法律規定來确定,如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民事權利等;而權力範圍具有特定性,主要包括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等;③内容不同:權利是指社會主體享有的以追求某種利益為内容的行為自由;權力是對社會和他人的強制力量和支配力量;④實現方式不同:權利的實現方式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和保障;權力的實現往往直接伴随着國家強制力的強制性,隻能依法由特定主體行使。

02. 民事權利能力 VS 民事權利

A.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

B.民事權利:是指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利益,包括人身權利、财産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C.二者區别:①民事權利能力是一種法律資格,是民事主體取得民事權利的前提。但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并不等同于取得實際的民事權利;②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規定的,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等所取得的;③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密不可分,不可轉讓、亦不可剝奪;但多數情況下,自然人可以放棄或者轉讓其享有的具體民事權利(如财産權)。

03. 民事權利能力 VS 民事行為能力

A.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

B.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依靠自己獨立的行為行使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C.二者區别:①民事權利能力是靜态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②民事行為能力是動态的通過具體行為取得權利、承擔義務的資格。相較于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抽象平等性,民事行為能力更多考量了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等因素,并按照上述因素的不同,區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③自然人一經出生即當然享有民事權利能力,但要獨立從事民事活動、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還需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04. 公民 VS 自然人

A.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

B.自然人:是指依據自然規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即生物學意義上的人。

C.二者區别:①公民屬于公法上的概念,通常與國籍相關,與公法上的權利義務密切相關;②自然人則無國籍之分,包括本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05. 居所 VS 住所

A.居所:是指自然人的居住地點,可以是長期居住的地點,也可以是一時居住的地點或場所。

B.住所: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中心場所或者主要場所。自然人的住所一般是指自然人長期居住、較為固定的居所。

C.二者區别:①在民法領域,住所對宣告失蹤、宣告死亡、債務履行地、司法管轄、訴訟送達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②一個自然人可以同時有兩個或多個居所,但隻能有一個住所;③一般的居所多是自然人臨時居住、暫時性的場所,住所則為長期固定的。

06. 反駁 VS 反訴

A.反駁:是指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針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主張和理由,從實體上和程序上予以全部否定或者部分否定。

B.反訴:是指在已經開始的訴訟程序(即本訴)中,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的、與本訴有直接關系的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

C.二者區别:①訴訟地位不同:反訴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具有雙重屬性,即本訴原告同時為反訴被告,本訴被告同時為反訴原告,而反駁不會使當事人的訴訟地位發生變化;②性質不同:反訴是獨立的訴訟,而反駁是一方當事人駁斥對方當事人訴訟主張的一種訴訟手段,不具有訴的性質。

07. 營利 VS 盈利

A.營利:指主觀上謀取利潤,但客觀上可能沒有獲得利潤。

B.盈利:指客觀上獲得利潤,即客觀上扣除成本後獲得利潤。

C.二者區别:①營利側重于強調一種主觀經營目标或主觀經營目的,營利性組織是指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的組織;②盈利側重于強調一種客觀經營結果,是相對于“虧損”而言的,即收支相減之後的利潤。

08. 法定代理 VS 委托代理

A.法定代理:是指基于法律規定直接産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權來自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無須被代理人的授權。

B.委托代理:又稱“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所産生的代理。

C.二者區别:①代理權的産生依據不同:法定代理權的授予來自于法律規定;委托代理權的授予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②适用情形不同: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委托代理的适用情形則更加廣泛。

09. 訴訟時效 VS 除斥期間 VS 保證期間

A.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在該期間屆滿後,義務人獲得抗辯權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主要适用于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屆滿,實體權利仍然存在,但義務人可主張拒絕履行的抗辯。法院不得主動适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B.除斥期間: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依法約定的對于某種權利所預定的存續期間。除斥期間主要适用于形成權,如解除權、撤銷權、追認權等。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法院可以依職權主動加以審查。

C.保證期間:是指确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對于保證期間的性質,實務中存在較大争議,部分認為保證期間既不屬于訴訟時效,也不屬于除斥期間,而是一個特殊期間。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當事人對保證期間進行約定時,不得違反法律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無約定,保證期間從法律規定。

10. 訴訟時效中止 VS 訴訟時效中斷

A.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過程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導緻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從而暫停計算時效期間,待阻礙消滅後再繼續計算時效期間的制度。

B.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導緻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待該法定事由終止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法律制度。

C.二者區别:①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權利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情況;②發生時間不同:訴訟時效中止隻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内;訴訟時效中斷可以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③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止,導緻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時效中斷,導緻此先已發生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待中斷事由停止後,重新計算時效期間。

11. 付款請求權 VS 票據追索權

A.付款請求權:指持票人向彙票的付款人或承兌人請求按照票據上記載的金額支付款項的權利。

B.票據追索權:指在彙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或彙票到期日前明确不能獲得付款時,持票人對其前手主張清償票據金額、利益以及有關費用的權利。

C.二者區别:①付款請求權是票據發行所創設的主要債權,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順序權利;②票據追索權一般是在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時,持票人才行使的權利,是付款請求權的補充或保障性權利,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順序權利。

12. 彙票 VS 支票 VS 本票

A.彙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确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分為銀行彙票(即出票人是銀行)與商業彙票(即出票人是普通商業主體,一般為大型企業)。

B.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确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C.本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确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在我國票據法項下,僅指銀行本票。

D.三者區别

常見法律術語名詞解釋(63組常見易混法律術語分類辨析)1

13. 彙票之轉讓背書 VS 委托收款背書 VS 質押背書

A.轉讓背書:指持票人将彙票權利依法轉讓給他人的票據行為。

B.委托收款背書:指背書記載“委托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彙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彙票權利。

C.質押背書:彙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彙票權利。

D.三者區别

常見法律術語名詞解釋(63組常見易混法律術語分類辨析)2

14. 貼現 VS 轉貼現 VS 再貼現

A.貼現: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将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金融機構,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後,将約定金額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持票人→金融機構)

B.轉貼現:指持有票據的金融機構在票據到期日前,将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後,将約定金額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金融機構→其他金融機構)

C.再貼現:指持有票據的金融機構在票據到期日前,将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中國人民銀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後,将約定金額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其他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

15. 征收 VS 征用

A.征收:指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将他人所有的财産強制性征歸國有。

B.征用:指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強制性地使用他人的财産。

C.二者區别:①征收是國家從被征收人手中直接取得所有權,其結果是所有權發生了轉移;征用則主要是在緊急狀态情況下對他人财産的強制使用,一旦緊急情況結束,被征用的财産應當返還給原權利人;②征收導緻所有權發生改變,征用則導緻使用權暫時發生改變。

16. 按份共有 VS 共同共有

A.按份共有:又稱分别共有,是指兩個以上民事主體按照各自份額對某項财産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B.共同共有:是指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基于某種共同關系而對某項财産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

C.二者區别:①共同共有産生的前提是存在共同關系,如夫妻關系、家庭關系等;②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但共同共有人不分份額地、平等地享有權利和義務;③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處分其份額,其他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共同共有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分割,也不存在優先購買權。

17. 天然孳息 VS 法定孳息

A.天然孳息:是指依據物的自然屬性所産生的物,如種植果樹産生果實、養殖牲畜産生奶産品等。

B.法定孳息:是指依據一定的法律關系由原物所産生的物,如出租房屋所獲得的租金、依據股本金獲得的股息等。

C.二者區别:①天然孳息與原物是産出與被産出的關系;法定孳息是将原物提供給他人使用而産生的對價,體現的是用益法律關系。概言之,天然孳息是派生之物,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②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③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18. 姓名權 VS 名稱權

A.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B.名稱權: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C.二者區别:①權利主體不同,自然人享有名稱權,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②姓名權不可轉讓,但名稱權可以轉讓。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可以将其對名稱享有的權利全部轉讓給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19. 名譽權 VS 榮譽權

A.名譽權:是指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保有并維護其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

B.榮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對自己所獲得的榮譽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權利。榮譽是國家和社會對在社會生産生活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民事主體所給予的積極的正式評價。

C.二者區别:①權利主體範圍不同:名譽權是民事主體所普遍享有的權利,但榮譽權則不同,隻有在社會生産生活中作出突出貢獻、成績卓越的民事主體,才可能獲得榮譽權;②取得方式不同:名譽權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名譽權的取得不需要任何附加條件,而榮譽權的取得必須通過自己的勞動,對社會作出突出貢獻并受到國家或社會組織的表彰,授予榮譽稱号才能取得;③名譽權與民事主體的人身密不可分,不得轉讓且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剝奪或撤銷;但民事主體的榮譽稱号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被撤銷或剝奪。

20. 撫養 VS 扶養 VS 贍養

A.撫養:即撫育、保護和教養,發生在長輩和晚輩之間且隻能是長輩對晚輩的撫育、保護和教養。

B.扶養: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扶養涵蓋了撫養、狹義的扶養、贍養三個概念。狹義的扶養,是指相互扶助、供養,發生在同輩親屬之間,如夫妻之間、兄弟姐妹之間的相互扶助、供養。

C.贍養:即子女或者晚輩對父母或者長輩提供物質上和生活上的幫助,發生在長輩和晚輩之間且隻能是晚輩對長輩的物質上和生活上的幫助。

21. 法定繼承 VS 遺囑繼承 VS 遺贈 VS 遺贈扶養協議

A.法定繼承:又稱“無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繼承份額等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方式。

B.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進行繼承的一種方式。在遺囑繼承中,訂立遺囑的人為遺囑人,遺囑指定的繼承遺産的人為遺囑繼承人,遺囑繼承人隻能在法定繼承人中選擇。

C.遺贈:是指自然人以遺囑的方式将個人合法财産部分或者全部贈送給法定繼承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體。在遺贈中,立遺囑人為遺贈人,遺囑指定的接受遺贈财産的人為受遺贈人,也稱遺贈受領人。遺贈屬于單方、要式法律行為,無需取得受遺贈人的同意。

D.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生前與扶養義務人訂立的關于扶養義務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并于遺贈人死亡後享有按約取得其遺産權利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屬于雙務、有償法律行為,亦是生前法律行為與死後法律行為的統一。

22. 勞動關系 VS 勞務關系

A.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以勞動力的使用和勞動報酬的支付為對價而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

B.勞務關系:是指不構成勞動關系的,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接受勞務并支付報酬的民事關系。

C.二者區别:①主體不同:勞動關系的用工主體必須是用人單位,包括法人、個體經濟組織、民非組織等,勞動者隻能是自然人;勞務關系雙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等,隻要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即可;②主體之間的關系不同: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之間,不僅存在經濟關系,還存在着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隸屬關系;勞務關系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不存在身份上的隸屬和依附性;③适用的法律不同:勞動關系主要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務關系主要由民法典調整;④國家幹預程度不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除由勞動合同确定外,勞動法律法規還以強制的形式作出規定,如工作時間、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依法進行;勞務合同受國家幹預程度較低,合同内容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主要由雙方自由協商确定。

23. 勞務派遣 VS 勞務外包

A.勞務派遣:勞務派遣的對象是“人”,即員工。是勞動合同法明确規定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務派遣關系中的用工單位與員工之間存在法律上的用工關系,因此用工單位對員工負有一定的義務,也有管理員工的權利。

B.勞務外包:勞務外包的對象是“事”,即一定的業務或工作。勞務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義叫“承攬”。

C.二者區别:①适用的法律不同:勞務派遣主要由勞動合同法調整,勞務外包主要由民法典調整;②主體資質要求不同:勞務派遣單位必須是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設立的、獲得勞務派遣資質的法人實體;勞務外包中的外包單位一般沒有特别的經營資質要求;③管理責任不同:勞務派遣單位的員工應當按照用工單位确定的工作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安排進行勞動;從事外包勞務的員工應當由外包單位直接管理,發包單位原則上不對其進行直接管理。

24. 法人 VS 法定代表人

A.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法人分為營利法人(如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營利法人(如事業單位、基金會等)和特别法人(如機關法人、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法人等)。

B.法定代表人:即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自然人)。

25. 抵押 VS 質押

A.抵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即抵押權人)有權以抵押财産折價,或就該财産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B.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财産交付給債權人占有,或在自己的财産權利上設定權利質押,作為債務履行的擔保。如果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情形的,債權人(即質權人)有權以質押财産折價,或就質押财産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C.二者區别:①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包括動産與不動産;質押的标的物僅限于動産或者權利(如支票、存款單、倉單等);②方式不同:抵押無需把抵押物交付給抵押權人;質押則需将質押物交付給質權人;③設立方式不同:抵押權的設立通常以登記為成立要件或者對抗要件;動産質權的設立以交付質押财産為要件,權利質權的設立以交付權利憑證或登記為要件。

26. 留置權 VS 動産質權

A.留置權: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即留置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産,并以留置财産折價,或就該動産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B.動産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動産交付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出現時,債權人享有以該動産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該動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C.二者區别:①設立條件不同:留置權直接依據法律規定發生,屬于法定擔保物權;動産質權由當事人自由設定,由當事人合意而發生,屬于約定擔保物權;②占有動産的原因不同:留置權占有動産的起始原因一般是為了加工、修理等;動産質權占有動産的原因在于擔保債權的實現;③标的物與債權的關系不同:留置權的标的物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隻有企業之間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動産質權則無此限制;④權利實現方式不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留置權人不能當然地實現留置權,而應當先與債務人約定留置财産後的債務履行期間。債務人逾期未履行時,留置權人才可以留置财産折價或者直接拍賣、變賣留置财産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而動産質權隻要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債權的情形,質權人便可以實現質權。

27. 按份之債 VS 連帶之債

A.按份之債:是指數個債權人或者數個債務人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者負擔債務。按份之債分為按份債權和按份債務。

B.連帶之債: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兩人以上的,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C.二者區别:①外部關系不同:按份之債,相對于債務人,各個債權人按照确定的份額享有債權,各個債權人僅能請求該債務人向其履行其所享有的份額;相對于債權人,各個債務人按照确定的份額承擔債務,各個債務人按照各債權人确定的份額分别負擔相應的給付義務。連帶之債,相對于債務人,多個債權人所享有的債權是一個不可分的整體,每個債權人均有權向債務人請求全部給付;相對于債權人,多個債務人所負擔的債務是一個不可分的整體,每個債務人都有義務清償全部債務。②内部關系不同:按份之債是按照各自的份額清償的,債權人之間或者債務人之間不會發生内部追償問題;連帶之債,如果某一債務人清償了全部債務或者某一債權人受領了全部給付,内部之間會發生追償問題。

28. 同時履行抗辯權 VS 先履行抗辯權 VS 不安抗辯權

A.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情況下,享有拒絕對待給付的權利。如果對方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義務,同時履行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己方義務。

B.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的一方當事人享有拒絕對方當事人請求履行的權利。

C.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确切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之虞時,在對方沒有對待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

29. 約定解除權 VS 法定解除權

A.約定解除權:是指當事人以合同條款的形式,在合同成立以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由一方當事人在約定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享有解除權,并據此通過行使解除權,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約定解除事由是合同當事人自主協商約定。

B.法定解除權:是指合同成立以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解除事由出現時,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法定解除事由是法律直接規定的。

30. 定金 VS 訂金

A.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債權的實現,由一方當事人在履行前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比例的合同價款。定金具有擔保作用,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适用定金罰則。

B.訂金:并非規範的法律概念,一般情況下,訂金視為預付款。預付款屬于價金支付債務的一部分,并且是提前履行部分債務,其作用在于使接受預付款的一方提前獲得期限利益,支付預付款隻是客觀上起到保障相應債權實現的作用。

31. 債權人代位權 VS 債權人撤銷權

A.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相對人享有的權利而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和實現自身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相對人将其對債務人的義務向債權人履行的權利。

B.債權人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無償處分或者以不合理的對價交易導緻其财産權益減少或責任财産負擔不當加重,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有影響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前述不合理價格交易行為的一項民事權利。

32. 擔保物權 VS 反擔保

A.擔保物權:是指為了确保債權的實現,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在其不動産、動産或者财産權利上設定的,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債權人可就該擔保财産變價并優先受償的物權。

B.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為保證自己的追償權得以實現,要求債務人為自己追償權的實現而提供的擔保。反擔保是與本擔保相對的概念,反擔保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第三人的追償權,如果本擔保不存在,則不存在反擔保。

第二部分:刑事篇

33. 犯罪嫌疑人 VS 被告人

A.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階段與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在法律上的稱謂。

B.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在法律上的稱謂。

C.二者區别: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的區分以檢察院向法院正式提起公訴為分界線。在刑事自訴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統一稱為被告人。

34. 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VS 罪犯

A.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稱謂。

B.罪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經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決後,對确定犯罪的當事人的稱謂。

C.二者區别:依據無罪推定的刑法原則,除非經生效判決确認有罪的當事人稱為罪犯,否則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涉案當事人稱為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5. 被告 VS 被告人

A.被告:是指在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與原告相對應。

B.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在法律上的稱謂。

C.二者區别:被告是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的特定稱謂,被告人是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的特定稱謂。

36. 辯護人 VS 代理人

A.辯護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B.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存在被害人,由被害人委托行使相關權利的人,一般稱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C.二者區别: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稱為辯護人,被害人委托的人是代理人。

37. 起訴書 VS 起訴狀

A.起訴書:是指檢察機關對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對刑事被告人進行實體審判的法律文書。

B.起訴狀:亦稱“訴狀”,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等在涉及到争議糾紛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法律文書。

C.二者區别:起訴書适用于刑事公訴案件,起訴狀主要适用于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案件。

38. 訊問筆錄 VS 詢問筆錄

A.訊問筆錄: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辦案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進行訊問的文字記錄。

B.詢問筆錄: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辦案人員對證人、被害人詢問過程及内容進行的文字記錄。

C.二者區别:①訊問筆錄針對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詢問筆錄針對的是證人、被害人;②訊問筆錄僅适用于刑事訴訟程序中,而詢問筆錄不僅适用于刑事訴訟程序中,還可以适用于民事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程序。

39. 刑事拘傳 VS 民事拘傳

A.刑事拘傳: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辦案機關對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B.民事拘傳: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為保證審判和執行活動的正常進行,對必須到庭或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案件相關人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40. 刑事拘留 VS 行政拘留 VS 司法拘留

A.刑事拘留: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辦案機關對涉嫌犯罪人員采取的一種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屬于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

B.行政拘留:在行政執法程序中,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懲罰措施。

C.司法拘留: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情節嚴重的人,在一定期間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D.三者區别:①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保障性措施,依據《刑事訴訟法》而采用,最長期限為三十七日;②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種處罰方式,依據《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而采用,最長期限為十五日;③司法拘留是針對妨礙訴訟進程的一種排除性措施,依據《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而采用,最長期限為十五日。

41. 看守所 VS 拘留所 VS 監獄

A.看守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主要羁押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場所。

B.拘留所:羁押受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員的場所。

C.監獄:國家刑罰執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内執行刑罰。

D.三者區别:①看守所針對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②拘留所針對的是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員;③監獄針對的是被判處相應限制自由刑罰的罪犯。

42. 偵查 VS 偵察

A.偵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證據材料,證實和抓獲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依法采取的一系列專門調查手段和措施。

B.偵察:為了弄清敵情及其他有關作戰的情況而進行的偵視探查活動。

C.二者區别:偵查屬于法律術語,偵察非法律術語,而是軍事術語,二者使用的語境與詞義有明顯區别。

43. 法定不起訴 VS 酌定不起訴 VS 證據不足不起訴

A.法定不起訴:也稱絕對不起訴,指的是犯罪嫌疑人符合刑訴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B.酌定不起訴:也稱相對不起訴,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C.證據不足不起訴: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包括: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D.三者區别:不起訴,是指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後作出不将案件移送法院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三者的區别主要在于适用情節的不同。

44. 死刑立即執行 VS 死刑緩期執行

A.死刑立即執行:即通常所說的死刑,是一種死刑執行制度,死刑立即執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決的外,依法都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B.死刑緩期執行: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通常所說的死緩,不是獨立刑罰,隻是死刑的執行方式,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C.二者區别:二者都屬于死刑的執行方式,區别在于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45. 違法行為 VS 犯罪行為

A.違法行為:指違反現行法律,給社會造成某種危害的、有過錯的行為。按照其違反的法律,包括行政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

B.犯罪行為:指違反刑法且刑法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

C.二者區别:廣義的違法是指一切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行為,包括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狹義的違法,則是指違反法律,但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46. 正當防衛 VS 緊急避險

A.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B.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C.二者區别:①正當防衛所面臨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因此危害的來源隻能是人的不法行為;緊急避險所面臨的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危害的來源除了人的不法行為外,還包括大自然自發力量帶來的危險,動物的侵害,人的生理、疾病等原因帶來的危險等;②正當防衛行為是與不法侵害人進行對抗,對其予以反擊、抵抗的行為,是積極的;緊急避險則是對危險的消極躲避;③正當防衛所損害的對象隻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則往往是第三者的權益。

47. 從輕處罰 VS 減輕處罰

A.從輕處罰:是在法定刑範圍内對違法分子、犯罪分子适用刑種較輕或刑期較短的刑罰。

B.減輕處罰:是在法定刑以下對違法分子、犯罪分子适用刑種較輕或刑期較短的刑罰。

C.二者區别:從輕處罰是在法定刑範圍内從輕,減輕處罰是在法定刑以下處罰。

48. 輕傷 VS 輕微傷

A.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B.輕微傷:是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害或輕度短暫功能障礙的損傷。一般輕微傷愈合後對人體正常生理功能及容貌體态無影響或影響輕微。

C.二者區别:①通過法醫鑒定作出傷情是輕傷及以上意見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②輕微傷不構成刑事案件,不涉及刑事責任,隻涉及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一般輕微傷可以由公安機關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一般不再處罰;若調解不成可處罰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49. 公訴案件 VS 自訴案件

A.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B.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的案件。

C.二者區别:①公訴案件是由國家公訴機關提起的;而自訴案件是由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直接向法院提起的;②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的性質一般來說比較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相對較大;自訴案件犯罪行為的性質一般來說不甚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相對較小。

50. 緩刑 VS 假釋 VS 監外執行

A.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是對刑罰的暫緩執行,其執行形式為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确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不是一種刑罰,而是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

B.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嚴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現,不緻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

C.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應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服刑,由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時,暫時釆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

D.三者區别:①緩刑是在考驗期内暫緩執行而不是執行原判刑罰,假釋是指附條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監外執行仍是執行原判刑罰,隻是執行場所不同;②緩刑隻适用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監外執行可以适用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

51. 法條競合犯 VS 想象競合犯

A.法條競合犯:是單純的一罪,行為人實施一行為,但是觸犯了多個法條,罪名存在競合。

B.想象競合犯:是實質一罪,一個犯罪行為觸犯的數個不同罪名由于觀念因素或主觀認識的影響而發生競合。

C.二者區别:對于法條競合犯,要解決的是該嫌疑人應該适用何種法條的問題;對于想象競合犯,要解決的是數罪名怎麼處罰的問題。

第三部分:行政篇

52. 行政處罰 VS 治安處罰

A.行政處罰:指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B.治安處罰:指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法規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财産權利,妨害社會管理,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所實施的行政處罰。

C.二者區别:①治安處罰的行政主體主要為公安機關;而行政處罰的行政主體除了公安機關外,還有稅務、工商、财政、海關等行政主體;②治安處罰主要适用《治安管理處罰法》;而行政處罰的适用,除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外,還有其他的行政法規;③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而行政處罰的種類更多,還包括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吊銷許可證件等。

53. 行政确認 VS 行政許可

A.行政确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别,給予确定、認定、證明(或證僞)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B.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

C.二者區别:①對象不同:行政确認是對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等進行的确認;而行政許可一般是使相對人獲得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者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②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認是對相對人既有的身份、能力、權利、事實的确定和認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行政許可是允許被許可人今後可以進行某種行為或活動,其法律效果具有後及性,沒有前溯性。

54. 行政複議 VS 行政訴訟

A.行政複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适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B.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審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動。

C.二者區别:行政複議是由上一級行政機關對下一級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的審查,屬于行政行為的範疇,所有過程都在行政系統内部進行;而行政訴訟則是法院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司法審查,是一種司法行為。

55. 行政協議 VS 民事合同

A.行政協議: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标,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内容的協議。

B.民事合同:是指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C.二者區别:①訂立行政協議的一方必然是行政主體,民事合同則無此要求;②訂立行政協議主要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訂立民事合同是為了實現個人或組織的利益;③行政協議項下的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民事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56. 公務員之調任 VS 轉任 VS 挂職

A.調任:是指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

B.轉任:是指公務員在公務員隊伍内部不同職位之間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

C.挂職:是指國家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在職國家公務員,在一定時間内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擔任一定職務,培養鍛煉一段時間的臨時性任職。

D.三者區别:調任是公務員隊伍以外的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進入公務員系統的交流方式;轉任是在公務員隊伍内部進行交流的方式,不涉及公務員身份的變化;挂職是國家機關對所屬公務員實行的一種有計劃的管理活動。

57. 取消錄用 VS 辭退

A.取消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B.辭退:是指國家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法定權限内解除公務員在機關的公職關系。

C.二者區别:取消錄用的對象是試用期内的公務員,辭退的對象是正式的、有任職的公務員。

58. 不予受理 VS 刑事不予立案

A.不予受理:是指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審查原告的起訴後,認為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從程序上書面裁定不予受理的司法行為。

B.刑事不予立案: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C.二者區别:不予受理屬于法院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情形;刑事不予立案屬于公安機關審查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或者可以不立案的情形。

第四部分:程序篇

59. 駁回起訴 VS 駁回訴訟請求

A.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理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案件受理條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B.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理查明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C.二者區别:①适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适用程序法;駁回訴訟請求既可以适用程序法,也可以适用實體法;②法律後果不同:裁定駁回起訴情形下,人民法院并未對原告的實體權利進行處理,如後續原告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再次起訴;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實體處理,該判決一旦生效,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相同當事人不能就同一案件事實、同一訴訟标的再次起訴。

60. 上訴 VS 申訴 VS 抗訴

A.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聲明不服,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并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裁定的訴訟行為。上訴的提起能夠阻止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B.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申述理由,請求重新審理的行為。申訴的提出不能阻止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

C.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确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抗訴需要法定理由,且抗訴隻能以書面方式進行。

61. 中止審理 VS 終止審理

A.中止審理:指法院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内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後,再行恢複審判的活動。

B.終止審理:指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緻使審判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時終結案件的訴訟活動。

C.二者區别:中止審理屬于暫時性停止案件審理,終止審理屬于終結案件的訴訟活動。

62. 鑒定意見 VS 鑒定結論

A.鑒定意見:是指各行業的專家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所出具的專門性意見,屬于訴訟證據種類之一。

B.鑒定結論:是指各行業的專家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所出具的專門性結論,後被“鑒定意見”所代替。

C.二者區别:《刑事訴訟法》正式将“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現訴訟活動中通用為“鑒定意見”。

63. 勘察 VS 勘驗

A.勘察:亦作“勘查”,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條件并提出合理基礎建議,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B.勘驗:調查檢驗。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特指對具有物證意義的痕迹、物品等進行的調查檢驗。

C.二者區别:勘驗可作法律用語,勘察僅指特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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