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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逝去房屋如何繼承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4 06:00:41

村社拟對祖屋進行确權,弟弟拿出二十多年前的遺囑,要求按遺囑登記在他的名下。對此,哥哥則認為,遺囑并非父親親筆簽署,且含有多處漏洞,并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雙方争執不下,鬧至法庭。近日,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遺囑繼承糾紛案件作出判決,認定案涉代書遺囑無效。

父親逝去房屋如何繼承(弟弟拿出20年前父親遺囑要求繼承祖屋)1

徐大爺與妻子婚後一直居住在位于廣州市增城區的祖屋當中,育有兩子一女。徐大爺和妻子相繼去世後,祖屋并未進行分割。

2020年,徐大爺祖屋所在村社拟對房屋進行确權,聽聞消息後,二兒子徐某乙拿出一份簽署于1999年6月11日含村社蓋章的遺囑,稱是父親的生前意願,要求繼承祖屋。徐大爺的大兒子徐某甲則稱,從未見過該遺囑,且認為該遺囑充滿漏洞,并不能核實其真實性。徐某甲表示,弟弟出示的遺囑文書中,内容及落款簽名均不是由父親書寫,而且村社見證的落款時間為父親去世後,難以證明是父親的真實意願,不應作為繼承依據。

姐姐徐某丙稱,僅從母親口中聽說過遺囑的事情,但未見過該遺囑。

三人協商未果,徐某甲将弟弟徐某乙和姐姐徐某丙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上述遺囑無效,父親的遺産應依法按份額繼承。

法院經查明,涉案房屋以及宅基地的權屬人為徐大爺,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出具的複函中亦對此進行了确認。關于案涉《遺囑》的效力問題,該遺囑系手寫,根據被告徐某乙的陳述,遺囑内容由見證人手寫,落款父親的簽名則由母親簽署,為此,案涉遺囑為代書遺囑。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而案涉《遺囑》不清楚代書人身份,該代書人亦未簽名,且遺囑人“徐某某”簽名非遺囑人本人親筆簽名,為此,該《遺囑》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形式。

父親逝去房屋如何繼承(弟弟拿出20年前父親遺囑要求繼承祖屋)2

為此,法院判決:落款時間為1999年6月11日的《遺囑》無效,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各繼承徐大爺祖屋的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額。

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案件已經生效。

釋疑:法定遺囑有哪幾類?

增城法院民一庭法官李金勇指出,遺囑繼承是與法定繼承相對應的一種繼承方式,是指于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遺産的繼承方式。

遺囑的法定形式有以下幾種: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口頭遺囑。法律嚴格規定了各種形式遺囑的形式要件,不符合形式要件的遺囑無效。

本案中所涉的遺囑形式為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述而由他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内容的一種遺囑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上述形式要件缺一不可,否則可能導緻代書遺囑無效。

徐大爺的遺囑中,遺囑代書人未簽名,遺囑人本人亦未簽名。對于見證人,首先,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等作為法律拟制的人,不具有親身感知能力,故村委會屬于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見證人;其次,村委會的見證行為是在訂立遺囑之後發生,遺囑人口述和代書人代為書寫以及見證人的見證行為不是同時或基本上同時發生,且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這三類人并非同時在同一場合進行訂立遺囑,不具備時間和空間的同一性,不屬于合法有效的見證人。綜上,本案的遺囑并不符合法定的代書遺囑形式要件,遺囑無效,徐大爺的遺産應當按照法定繼承的法律規定繼承。

為此,法官提醒,遺囑人若想要訂立合法有效的遺囑,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滿足遺囑的實質及形式要件,才能真正實現“遺囑自由”。

轉自:大洋網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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