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律詩是中國古典詩詞中最具典型意義的詩體,是中華傳統文化瑰寶中的一顆明珠,是大美的詩體。然而,随着時代的嬗變,圍繞着“存”與“廢”的問題,近百年來學界一直争論不休。個人以為,一味固守與徹底廢除皆不可取,可在守正中變通。
先說說格律詩的寫作規範問題。
格律詩以五言、七言律詩、絕句為最具代表性。寫作規範包含下列“五定”要素:
——篇有定句。即每首詩都有固定的句數。絕句四句一首,律詩八句一首。每兩句為一聯句,上句稱出句,下句為對句。
——句有定字。即詩中每句都有固定的字數。五言的絕句、律詩,每句五字;七言的絕句、律詩,每句七字。
——字有定聲。即句中每一字位的聲調都有明确的規定。一般而言,①一句中平仄相間,力避末三字連平或連仄。②聯句間平仄相對,力避出句與對句對應字位平仄相同。③兩個聯句間平仄相粘,即後聯出句的二四六字與前聯對句的二四六字平粘平、仄粘仄。
——韻有定位。即每首詩必須押韻且押韻的位置有明确規定。除少數特定格式要求首句入韻外,偶句句尾要押韻,且一般要押平聲韻,要一韻到底。
——律有定對。五言、七言律詩,除首尾兩聯句可不對仗外,中間颌聯、頸聯兩個聯句的出句與對句要講究對仗。具體要求是,詞性相同、語法相當、節奏相協、聲調相反、詞意相關。
格律詩以其特有的齊整美、節奏美、音樂美、對稱美、簡潔美而見長。寫作格律詩,應當努力做到合乎上述“五定”的基本範式。
再談談格律詩的寫作變通問題。
格律詩的格律很美,完全合乎規範當然好。但是,形式總是為内容服務的,格律詩作為詩體的形式,為了更好地抒情表意,适當的有限的破格出律,應當是允許的。在唐詩中,有不少名篇都有破格與出律,這并未影響它們成為千古絕唱。如李白的《靜夜思》不僅失粘而且失對,不僅有重字,而且有比肩,但誰能說它不是名篇佳作呢?又如王維的《送元二使安西》、崔颢的《黃鶴樓》、杜甫的《月夜》等名篇,均有破格出律之處。據有詩家統計分析,《唐詩三百首》所選格律詩破格出律者居多數。可見,在格律詩的鼎盛時代尚且如此,何況今人乎?
那麼,怎麼變通呢?
個人認為,“篇有定句”與“句有定字”這兩項是不能變通的,否則,便不再是格律詩體了。“字有定聲”,講的是要守平仄律,除逢偶句字尾須是平聲、逢奇句字尾(不包含首句入韻格式)須是仄聲外,其他字位則是可以适當變通的。“韻有定位”,格律詩必須押韻這個基本規則是不能變通的,可以變通的應是“韻”本身,即不必非押平水韻不可,自古至今,語音已有很大變化,今人寫格律詩應遵循《中華新韻》,不必再固守古代平水韻。“律有定對”,講的是對仗,能夠“嚴對”當然好,“寬對”也不宜太寬。
總之,格律詩的變通是有限度的,是在講究基本規範的前提下,所作的次要的個别的特殊的變通,而不能随意變通。今人寫格律詩,若不想受這些“條條框框”的束縛,可不冠以“五絕”、“五律”、“七絕”、“七律”之名,可冠名“古體詩”等,我就是這樣做的,也算是可行的另類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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