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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6-27 02:25:45

【關鍵詞】


侵犯著作權罪 計算機軟件 二進制代碼 抽樣鑒定


【要旨】


在辦理涉芯片類侵犯著作權案件中,檢察機關加大辦案力度,重拳出擊,形成震懾,激勵科技創新,維護公平競争。通過對芯片中固化二進制代碼、GDS文件中固化二進制代碼的鑒定比對,綜合全案證據,依法認定計算機軟件實質性相似。充分考慮企業保密訴求,創新完善對涉核心技術證據的取證、審查、質證方法。


一、基本案情


權利單位沁某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沁某公司)享有沁某微USB轉串并口芯片CH340内置固件程序軟件V3.0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該計算機軟件應用于沁某公司生産并對外銷售的CH340芯片中。CH340芯片廣泛應用于導航儀、掃碼槍、3D打印機、教育機器人、POS機等領域。


國某集成電路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某公司)于2003年成立。2016年,陶某作為國某公司銷售人員,在市場調研和推廣中發現沁某公司的CH340芯片銷量大、市場占有率高,遂從市場獲取正版CH340芯片用于複制。許某作為國某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生産經營等全部事務,在明知國某公司未獲得沁某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委托其他公司對CH340芯片進行破解,提取GDS文件,再委托其他公司生産掩模工具、晶圓并封裝,以國某公司GC9034型号芯片對外銷售,謀取不法利益。


2016年9月至2019年12月,國某公司銷售侵犯沁某公司著作權的GC9034芯片共計830餘萬個,銷售金額人民币730餘萬元,上述收益均歸單位所有。其中,陶某對外銷售侵權芯片780餘萬個,銷售金額人民币680餘萬元。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國某集成電路設計有限公司)1

到企業查看芯片


經抽樣鑒定,國某公司的GC9034芯片中的固化二進制代碼與沁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源代碼經編譯轉換生成的固化二進制代碼相同,相似度100%。國某公司的GDS文件ROM層二進制代碼與沁某公司享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源代碼經編譯轉換生成的固化二進制代碼相同,相似度100%,與沁某公司的GDS文件ROM層二進制代碼相同,相似度100%。


二、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國某集成電路設計有限公司)2

查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取得時間


2020年1月19日,江蘇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以許某、陶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提請江蘇省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雨花台區檢察院)批準逮捕。雨花台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國某公司銷售的侵權芯片并未使用沁某公司的注冊商标,不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決定不批準逮捕許某、陶某。同時,雨花台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CH340芯片中的固化二進制代碼屬于目标程序。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為同一作品,該案可能涉嫌侵犯權利公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建議公安機關以侵犯著作權罪為方向偵查取證。


2020年12月4日,公安機關以許某、陶某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移送審查起訴。辦案過程中,雨花台區檢察院會同公安機關,全面聽取權利單位保密訴求。鑒于芯片源代碼可複制、易洩露的屬性,創新采用“廠内勘驗、同步審查、廠内封存、廠内質證”取證和審查方法。偵查人員在公司内勘驗提取源代碼時,檢察機關同步審查證據,公司人員全程在場見證,提取的源代碼由公司人員加密、刻盤,放置于24小時監控的保險櫃中,檢察機關和公司分别掌管鑰匙和密碼,确保證據來源合法、内容客觀真實。庭審質證階段,審判人員、檢察人員、被告人及辯護人到沁某公司當場開箱、解密并質證,确保芯片源代碼在司法辦案過程中未離開公司場所。同時,雨花台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并用以制造芯片銷售牟利系國某公司的單位行為,違法所得也歸國某公司所有,依法追加國某公司為被告單位。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國某集成電路設計有限公司)3

辦案團隊讨論案件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民事起訴狀(國某集成電路設計有限公司)4

一審開庭


2021年4月26日,雨花台區檢察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被告單位國某公司、被告人許某、陶某提起公訴。2021年7月14日,南京市雨花台區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單位國某公司罰金人民币四百萬元;判處被告人許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三十六萬元;判處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十萬元。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21年10月28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一)加強芯片知識産權司法保護,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科技自立自強是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檢察機關應當強化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電路等高新技術産業領域知識産權司法保護,依法嚴厲打擊侵犯關鍵核心技術的知識産權犯罪行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提升企業技術創新動力。本案被告公司和被告人通過複制他人芯片中的計算機軟件,大量生産、銷售侵權芯片,給權利人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公安機關在立案之初以侵犯商标權案件偵查報捕,檢察機關嚴格審查認定不構成侵犯商标權犯罪的同時,根據案件情況,建議公安機關調整偵查方向,最終全案認定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二)準确認定計算機軟件實質性相似,精準适用法律。該案中,被告人生産的侵權芯片并未直接複制權利人芯片内置固件程序軟件源代碼,而是通過提取芯片ROM層的二進制代碼,繼而實施侵權犯罪行為。檢察機關經認真研究并咨詢專家意見,不僅要求公安機關通過抽樣方式對國某公司的GC9034芯片中的固化二進制代碼進行比對,得到鑒定意見支持,同時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用于生産侵權産品的“模闆”唯一不變的相關證據,并到晶圓生産廠家調取制造CH340芯片和侵權芯片的“模版”即GDS文件,比對其固化二進制代碼,相似度均為100%。綜合審查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權利人陳述等全案證據,依法認定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犯罪行為。


(三)兼顧辦案需求與企業訴求,全方位護航企業經營發展。芯片知識産權是高新技術型企業創新發展的立身之本,具有重大商業價值。檢察機關在辦理該類案件時,如果接觸到芯片源代碼等企業核心技術信息,可以根據取證對象的特性及時調整固證和審查思路,全方位保護企業知識産權,實現最佳辦案效果。本案中,檢察機關充分考慮權利人保護知識産權和經營成果的現實需求,會同相關部門,兼顧辦案法定要求與企業實際訴求,創新涉芯片源代碼的電子數據取證、審查、封存、質證方法,在避免涉案技術可能遭受“二次侵害”的同時,确保案件證據具備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推動案件順利辦理,為檢察辦案提供有益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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