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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單處罰金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7 12:35:37

我們的信息是怎樣洩露出去的?

“歪?您好”

“您好,請問您買房嗎?買保險嗎?

需要貸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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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相信每個人都有被

各類推銷電話“騷擾”的經曆

讓人不堪其擾,卻又無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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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樓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

就涉及到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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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0年4月起,被告人吳某某利用在某區國家稅務局工作期間的職務之便,非法下載、獲取包括企業名稱、企業法定代表人等在内的江蘇省内各地企業稅務登記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出售或提供給被告人王某、孫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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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孫某也向某公司購買包括企業名稱、聯系人手機号碼等在内的企業工商登記日更信息,并将上述信息反過來提供給吳某某。吳某某得到信息後,又出售給了王某,王某又出售了侯某(另案處理,已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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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案件的詳情

法院是如何認為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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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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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吳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非法方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别嚴重;被告人王某、孫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三人行為均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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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法院一審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九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四萬元;判處孫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四萬元。責令吳某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王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币1065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吳某某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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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議焦點①

Q:關于載有公民個人信息的工商、稅務登記資料是否屬于刑法所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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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焦點①

A:公民個人信息其最根本的特征在于能夠識别個人身份或者體現個人活動。被告人吳某某非法獲取、出售的工商、稅務登記信息中的個人姓名、身份證件号碼等信息能夠單獨或者彼此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系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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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議焦點②

Q:關于公開的公民個人信息是否屬于刑法所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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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焦點②

A:公民個人信息是指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公開的個人信息,識别性是其根本屬性,并不要求具有個人隐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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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小助有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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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不法分子借助職務之便兜售個人信息不僅違反了職務保密要求、侵犯了公民的權利,更是嚴重的犯罪行為。随着個人隐私信息越來越受到大家的重視法院也在堅決打擊此類犯罪,威懾犯罪分子,保護人民群衆的隐私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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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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