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和正義原則?轉自:民事法律參考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司法解釋和正義原則?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轉自:民事法律參考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司法司法解釋(一)、(二)理解與适用(司法解釋理解與适用叢書)
司法解釋可以溯及既往。法律解釋是否可以溯及既往,各界意見不盡一緻,通說持肯定意見。從法律解釋的性質、法不溯及既往的合理性和我國立法法規定看,立法解釋不應溯及既往,而司法解釋應當具有溯及力。法律解釋根據解釋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正式解釋和非正式解釋,前者根據解釋機關的不同又可以劃分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行政解釋。根據1981年第五屆全國人大第十九次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規定,在我國,凡關于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凡屬于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于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不屬于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2000年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的《立法法》第42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1)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确具體含義的;(2)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據的。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立法解釋的前提是法律規定本身含義或法律如何适用并不明确,而這種不明确是由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複雜性和人們認識觀念的差異所導緻,因此,解釋的内容很可能超出相當一部分社會成員的預期,所以,立法解釋不應具有溯及力,否則會損害社會成員的信賴利益。而司法解釋是對如何正确理解和執行法律的具體規定,其内容是法律的應有之義,最高司法機關不得超越法律的本來之意做出擴張解釋,因此解釋的内容不會超越社會成員的正當預期,溯及既往也就不會損害人們的信賴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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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7号
在2008年,《公司法規定(二)》頒布實施前,我國并無關于清算義務人未履行清算義務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規定。本案被清算公司發生清算事由在2001年。在當時,盡管公司法有關于清算義務的規定,但并沒有關于未履行清算義務應承擔何種責任的明确規定,故在司法實務中,對清算義務人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例極少。雖然根據“補缺例外”的法無溯及力的除外原則,本案應适用《公司法規定(二)》的規定,但考慮到對于當事人期限利益的保護,讓當事人根據法律事實出現多年之後才頒布實施的《公司法規定(二)》的規定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失公正,尤其是在清算義務人已盡其所能未能在強制執行程序中使自己對被清算主體的900萬元債權得到清償的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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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27号
由于我國法律未對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問題作出明确規定,因此對于司法解釋溯及力問題存在不同的理解:一是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則,司法解釋隻能适用于其公布施行後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對于案件受理于司法解釋施行之前的,都不能适用該司法解釋;二是基于司法解釋對所依據法律的天然依附性,是對現有的法律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運用作出規定,其效力當然及于被解釋的法律的生效之日。本院認為,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不宜簡單套用“溯及既往”原則而追溯到所解釋的法律的生效時間,或者以“不溯及既往”原則将其時間效力确定為司法解釋的施行之日。如果司法解釋出于對其所解釋的内容和審判實踐的運用等多方面考慮,專門确定溯及力的标準,則應依其規定。本案所涉專利侵權司法解釋于2009年12月28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是根據專利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制定的,因此如果沒有特别規定,其适用的時間效力應當追溯到專利法的生效時間。但是,該司法解釋第十九條規定:被訴侵犯專利權行為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前的專利法;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後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後的專利法。2009年10月1日是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的施行日。可見,該司法解釋對其溯及力問題作出了特别規定,且追溯是以“侵犯專利權行為”發生的時間作為條件的。據此,該司法解釋已經将其适用的時間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規定,應适用于該司法解釋施行後的專利侵權行為。本案中的被訴侵權行為早于2009年10月1日,應适用2008年修改之前的專利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不應适用專利侵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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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704号
關于本案法律适用的問題。本案是新民事訴訟法生效後新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生效前受理的案件。“程序從新”是程序法的基本适用原則,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該法自公布之日施行,而司法解釋是對現行法律的解釋,時間效力範圍與法律相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二審案件均應适用。“管轄恒定”是指取得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當事人反訴、變更訴訟請求等而改變管轄,與法律及司法解釋溯及力問題無關。因此,航運公司關于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不适用于本案的申請再審理由亦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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