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剮蹭車不知道走了被判肇事逃逸嗎

汽車 更新时间:2024-08-30 11:25:58

駕駛車輛的過程中發生輕微剮蹭,當事人認為隻是車輛之間的輕微接觸,沒有造成損失,未與對方駕駛人協商,自行駕車離開。當事人的這一行為,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是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處以罰款、記分的處罰。當事人認為此乃小題大做,過度執法,處罰不公,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處罰決定。一審法院判決後,當事人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訴。近期北京一中院審結該起交通行政處罰糾紛案,最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剮蹭車不知道走了被判肇事逃逸嗎(車輛剮蹭後迳行駛離)1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某日,王某駕駛的小汽車與李某駕駛的小汽車在會車時發生剮蹭。王某駕駛車輛駛離現場,李某遂駕駛車輛追趕,在路口等紅綠燈時,李某下車到王某的車前與王某協商事故處理事宜,但王某再次駕車駛離。此後,李某撥打電話報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故對王某進行罰款處理、記扣12分。王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處罰。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應當首先固定證據,如符合事實清楚等法定條件的,可以先行撤離現場後再協商處理。

本案中

王某所駕駛的車輛與李某所駕駛的車輛發生剮蹭後,王某并未立即停車查看,而是自行駕車駛離,且在李某追趕上明确告知兩車發生剮蹭後,王某仍未下車查看且再次駕車駛離。王某的行為屬于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行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其作出的處罰具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故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王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訴,主張兩車倒車鏡輕微接觸,并未造成損失,在對方沒有要求靠邊停車、也沒有報警的情況下,自己駕車駛離,不屬于逃逸。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後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應停車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協商未果的,應當報警處理。在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等有争議、未能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的情況下自行離開的,屬于前述規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王某駕駛車輛與李某駕駛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其未立即停車查看、未報警,自行離開現場;在李某駕車追上後,其仍未下車查看、未報警并再次駕車離開。王某在事故發生後,未報警并逃離現場的事實清楚,屬于前述規定所指的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行為,其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王某有關不構成逃逸的主張,不予采納。最終,北京一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鍊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争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複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僅造成輕微财産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六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争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牌号、駕駛證号、保險憑證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簽名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争議的,應當迅速報警。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法官提示

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行為犯。交通事故的嚴重程度則是量罰幅度的考量因素。交通事故發生後迳行離開現場,屬于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将産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如果構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責任,面臨最高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如果不構成犯罪,将被追究行政違法責任,面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以及記扣分的處罰。

關于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計分管理,公安部于2021年底出台新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對于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為,由此前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39号)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一律記扣12分,調整為區分情節輕重,記扣6分、12分,該規定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無小事。安全駕駛,不僅關乎駕駛人的生命财産安全,更關涉道路公共安全。因此,在日常駕駛中,一旦出現交通事故,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區分交通事故的情況進行處理:如果造成了人身傷亡,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報警處理。如未造成人身傷亡,則應與對方駕駛人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等有争議、未能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的,不得自行離開,應當報警處理。

不得自行離開不意味着可以長時間占道處理。出于道路交通安全和不占用有限的道路交通資源的考慮,發生交通事故後,除非出現人身傷亡、車輛重大損壞等不能挪移的情況,駕駛人應當在标記車輛位置、拍照固定證據後,将車輛駛離至安全地帶再行協商處理。

供稿:北京一中院行政庭

作者:趙鋒、張婷婷

編輯: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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