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秦漢時期是我國首次建立起大一統的時期,秦滅六國而後建立大一統國家,奠定了多民族國家的基礎。這一時期的經濟和文化的發展都為後來的曆代王朝發展提供了借鑒參考,雖然郡縣制取代了分封制,但是家族内部的血緣聯系并沒有改變,私有财産的屬性沒有改變,各家族龐大的家族體系和複雜的家族關系導緻了财産繼承的複雜性。
古羅馬文明是西方文明重要起源之一,其社會非常重視家庭生活,與許多其他民族一樣,也是父系社會,如此建立起來的大家族使父親具有很高的權威性。而女性的家庭地位和社會地位并不高,在家庭中,女性更像是丈夫身邊的一個物件而非一個具有獨立精神、獨立人格的家庭成員。在此背景下,古羅馬的财産繼承制度顯示出了其獨特性。
一、秦漢時期的财産繼承有哪些特征?秦漢時期在我國曆代王朝的發展中起到了推動性的作用,無論是其政策制定還是經濟水平,都為曆代王朝制定治理方針提供了參考。
若要探讨秦漢時期的财産繼承制度,首先我們要明白财産繼承的含義。在我國古代漢語中,繼承是指直系的卑親從其長輩手中獲得身份或地位,财産繼承分為“析産”、“生分”以及遺囑繼承兩種形式。
“析産”和“生分”是指家族内諸子在父母在世的情況下對本家族的共有财産進行分割劃分。“生分”一詞最早始于商鞅變法時期,當時的《分異令》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并實行父母在世時的财産分割、家産繼承。析産所代表的含義不僅是孩子從父母手中分得财産,也可以是父母從孩子手中分的相應财産,且孩子必須要答應,所以在“析産”這一過程中。
父母和孩子在财産方面的地位是平等的,孩子并不受到家長權威的影響。然而“析産”并不是沒有條件限制的。當時的法律規定,家庭中獨生子女不超過十八歲且夫妻雙方身體不便、含有廢疾的,不允許“析産”,父母年齡均在七十歲以上的家庭也不允許“析産”。
從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看出來,當時的法律充分考慮到了家庭的實際需要,對特殊人群制定了特殊的保護政策,對于大多數正常人還是要遵循法律的正常情況。“生分”這一現象确立了諸子均分的财産分配原則和繼承原則,這種繼承方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在秦漢時期也一直被沿用,直到曹魏修改法律時才被廢除。
另一種财産繼承方式就是遺囑繼承,這一方式也是兩漢時期采取較為普遍的财産繼承方式,甚至到今天我們也在沿用遺囑繼承的方式對财産進行分配。遺囑繼承的内涵是指被繼承人在生前以确立遺囑的方式賦予繼承人以繼承權力,但是繼承人的繼承權力隻能在被繼承人死後才能實現。所以遺囑繼承與“析産”和“生分”的最大區别就是繼承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後才能行使繼承權力。
迄今為止,我們所發現的最早的遺囑出現在漢代,從遺囑的内容中看,遺囑中包括對房屋、田地、奴婢的繼承,不包括身份的繼承;同時立遺囑是要請鄉鄰到場做公證人,以确保遺囑的公正性和真實性,以免日後遭到他人篡改;立好的遺囑要一式三份,交由公證人保管,同時鄉部的官員也要确保遺囑的順利實行,不可拖延。從遺囑内容和立遺囑的過程我們可以看出漢代所立遺囑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過程較為規範,遺囑内容可信度較高。
當在财産繼承過程中出現了債務問題,繼承人也要在繼承财産的同時繼承下遺留的債務,所謂“父債子還”就是其中所蘊含的道理。為避免家庭成員在繼承遺産時有糾紛,在寫遺囑時必須要寫好券書(即契約、文書),以寫有遺囑的券書為前提,若沒有券書則對其所立遺囑不予采納。
由于“父死子繼、兄終弟及”“嫡長子繼承制”等觀念在我國古代根深蒂固,所以秦漢時期在确立繼承人時以血緣關系為紐帶,但并非隻将嫡長子設為唯一繼承人,隻要有血緣關系,無論男女,都有機會成為财産繼承人人選。财産繼承不同于爵位承襲,财産包括多方面因素,所以在制定财産繼承方案時都采取了較為嚴謹的态度。
二、古羅馬财産繼承制度有哪些特點?古羅馬的财産繼承制度與秦漢時期在繼承目的以及适用對象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古羅馬的社會屬性也與我國古代有相似之處。古羅馬是父權社會,父親作為全家主宰,掌握着全家的姓、财富、威嚴以及子女婚姻等,家庭内部的所有家庭成員都必須無條件服從父親的安排調度,父親有權對家庭内一切财富進行分配。父親作為家庭内最高權力的執掌者,對家庭内所有成員都管控着。
在羅馬的家庭中,家庭成員共同勞動、共同生活,勞動所得的财産由家長合理調度分配。然而随着家長權的衰落,家長無權再管理家裡的一切财産,家長權的衰落也标志着羅馬家庭制度的式微。
古羅馬的财産繼承制度也是有法可循的。
古羅馬法律建立的基礎就是《十二表法》,基于十二表法,我們可以了解到,早期羅馬家庭中的财産以家族為單位,家族之中又以一家之主為單位,但是一家之主亡故之後,本家族的财産并不會消失或者轉移,原有财産仍存在于該家族之中,由該家族成員保留并使用。這種繼承方式所體現出來的是繼承的目的并不是将财産轉移,而是最高權力的位移,被繼承人所應履行的法律義務自然轉移到繼承人,繼承人繼續履行該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繼承人因為繼承了相應的财産而擔負起更多的法律責任,以此同時提高了其社會地位。
與我國秦漢時期不同的是,古羅馬人所設立的遺囑是不對外公開的,他們認為立遺囑是向外延伸财産處置權,而秘密設立遺囑并秘密保存遺囑很容易使遺囑成為規範繼承人行為的武器。由于遺囑的不公開性,遺囑繼承人的選擇範圍變得更加寬泛,不确定性因素也增加了。在繼承人人選中,既有遺囑繼承又有法律繼承,而法律繼承與遺囑繼承又具有不兼容性,并且這種不兼容的思想在羅馬人心中是堅若磐石、根深蒂固的。
《十二表法》中将“繼承與監護”作為第五表的主題,其中包括繼承問題、遺産分配問題和遺産分割訴權問題。在古羅馬的文字記載中,将“遺贈”理解為“托付”,從這個層面來看,立遺囑的目的不僅僅是将财産轉移給指定監護人,而是将這一份責任托付給值得信賴的人,其體現出來的更多的是對财産的一種守護。
在《十二表法》所規定的無遺囑繼承人中,第一順位屬于自權繼承人,這一繼承人又分為兩個等級,一個是包括妻子、婚生子女、養育子女在内的同一親等繼承人,另一個是處于父權之下的孫子女的第二親等繼承人。同一親等繼承人可以平均分配遺産,第二親等繼承人則需要以代位繼承的方式按份數分配遺産。當特殊情況出現時,例如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或第一順位繼承人不存在,那麼所遺留下來的遺産則歸為血緣關系最近的宗親所有。但是宗親繼承遺産也不是輕而易舉之事,他們也需要經過考察程序,考察合格才可以被賦予财産繼承權。若是沒有血緣關系最近的宗親,則由使用同樣族名的族親繼承。
值得一提的是,在古羅馬的财産繼承制度中,婦女的繼承權力也在經曆着演變。
在《十二表法》的規定中,婦女既不屬于宗親,也不屬于族親。男性與女性繼承權力的區别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婦女是否為自家繼承人,即正統繼承人,而自家繼承人的範圍是身處于家長權之中的女性。但從法律條文的理論來說,女性和男性享有同等的繼承權,但是若從實際情況出發則不然。在實際情況中,女性結婚之後就失去了對父親家族财産的繼承權,家長權從父親轉到了丈夫;另一個是沒有結婚的女性在父親家族中繼續生活着,不屬于自權人,其所擁有的财産也屬歸其家庭所有,即使有繼承權,其所繼承的财産還要歸于父親家族之中。然而随着羅馬社會的發展,宗親體系被逐漸瓦解,婦女地位得到了顯著提升,并在法律上對婦女繼承權進行了改革,賦予了女性平等的繼承地位。
羅馬社會的發展将女性繼承的合法性納入了法律,女性法定繼承權中所蘊含的男女平等思想也從實踐逐漸滲透到羅馬法律體系中去,雖然古羅馬社會的核心是父權體系,但是男女平等的觀念卻在古羅馬的法律體系中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對于社會而言,這是一個巨大的進步。
三、秦漢時期與古羅馬時期财産繼承制度的對比通過上述分析,我們不難察覺到,秦漢時期與古羅馬時期在财産繼承制度上存在相似性。例如二者都處于父權社會,都會采取立遺囑的方式規劃财産等。
相較于古羅馬而言,秦漢時期的财産繼承制度更傾向于對權力和地位的繼承,雖然繼承的是财産,但是其中包含更多的是社會地位,是對社會權力和社會地位的轉移。而古羅馬時期的财産繼承則更多的是傾向于将财産保留,而非将社會地位保留。在古羅馬社會,财産的分配更具有公平性,男女的社會地位也具有公平性,對古羅馬社會的發展也起到了積極作用。
總結一種社會制度的存在必然與其社會背景有關,社會的發展水平也影響着社會制度的确立,而社會制度的實行反映出當時社會的發展理念,從對秦漢時期及古羅馬時期财産繼承制度的研究中不難發現,不同的文化背景所帶來的社會影響也是不同的。
在渴望人人平等的時代,總會有不和諧的因素成為渴望平等的前提。古羅馬社會的進步帶來了女性地位的提高,女性的繼承權得到合法的保障。秦漢時期社會的發展使權力的運行更加規範,兩個不同的社會在不同的背景下都在向好發展。
參考文獻《羅馬繼承法研究》
《史記》
《羅馬法原論》
《秦漢史叢論》(第一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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