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内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内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從刑法規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獨立适用。
剝奪政治權利主要剝奪犯罪人的以下四項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是多久?
根據《刑法》第55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根據《刑法》第57條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如何計算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于主刑執行期間。
由什麼機關執行“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公安機關應通知本人,并向有關群衆公開宣布恢複其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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