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機關實施;未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由市容環衛等相關部門按照管理職責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轄區内的行政處罰,由鄉鎮人民政府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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