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受過工傷辭職怎麼賠償?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錢德明 記者 嚴君臣)勞動者遞交《辭職報告》後,仍在原用人單位上班,在正式辦理離職手續前突然受傷,此種情形算不算工傷?6月20日,江蘇省如東縣勞動人事争議仲裁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在公司受過工傷辭職怎麼賠償?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錢德明 記者 嚴君臣)勞動者遞交《辭職報告》後,仍在原用人單位上班,在正式辦理離職手續前突然受傷,此種情形算不算工傷?6月20日,江蘇省如東縣勞動人事争議仲裁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1年7月11日,高某通過職業中介機構介紹到如東一機械有限公司工作,公司與之簽訂為期3年勞動合同。因單位離家較遠,加之常要上夜班,工作一段時間後,高某萌生出想跳槽的念頭。2022年3月29日,他向公司遞交《辭職報告》,人事科長朱某收下後,沒有給回複。
2022年4月14日,高某在工作時不幸受傷,造成左腿骨折。4月23日,朱某通知高某到人事科辦理離職手續,雙方在電話中産生争執。高某提出,自己雖然遞交了《辭職報告》,但在正式辦理離職手續之前,仍是公司正式員工,在此期間,自己受傷應當屬工傷,應該享受工傷待遇。他還要求撤銷遞交的《辭職報告》,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朱某則認為,高某遞交《辭職報告》後,就不再是公司正式員工,此後發生的問題與公司無關,其受傷也不能算作工傷。雙方多次協商,互不相讓。高某申請仲裁,要求确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為其申請工傷認定,自己要享受工傷待遇。
如東縣勞動人事争議仲裁院審理後裁決,高某與公司間存在勞動關系,公司應當依法為其申請工傷認定,依據勞動能力鑒定結果,讓其享受工傷待遇。高某要求撤銷之前的《辭職報告》,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仲裁員徐海燕表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規言簡意赅,現實則紛繁複雜。同樣是三十日,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來說,卻包含着不一樣的意蘊和要求。
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勞動者遞交《辭職報告》後的三十日,屬于“用工緩沖期”,是用人單位的權利而不是義務。用人單位在這三十日内要安排人手接替即将離職的勞動者,勞動者在三十日内不經允許不得離職;如果用人單位安排人手迅速完成工作交接,可在三十日内的任何一天,要求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并離開公司。
對于勞動者來說,向用人單位遞《交辭報告》後的三十日,屬于“離職等待期”,是勞動者的義務而不是權利。勞動者在未來的三十日内,仍需要善始善終,站好最後一班崗,一如既往地工作,配合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交接,直到用人單位通知辦理離職手續。如未滿三十日,勞動者擅自離職或不辭而别,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有一點需要明确,那就是勞動者遞交《辭職報告》後,并不意味着雙方勞動關系立即解除。在随後三十日的“用工緩沖期”或“離職等待期”,依然是雙方勞動關系的存續期,用人單位仍然要承擔用工管理的責任和義務,勞動者享受同在職員工一樣的權利和保障。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遞《交辭報告》後,雙方勞動關系正式解除的法律要件包括:(1)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2)勞動者完成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3)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編輯 蘇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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